在劳动仲裁庭审活动圆满落幕之后,若仲裁庭未能全面、公正地做出裁决处理,那么理论上是可以允许申请人撤回诉讼申请;
此外,倘若申请人选择再度发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理所当然地需要予以受理。
然而,一旦仲裁庭已经对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的处理决定,那么当事人便无法再行撤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劳动仲裁开庭时有什么环节要注意哪些
在研讨劳动仲裁流程时,我们需要详细了解如下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仲裁员们通过独享或共享首席仲裁权限宣告庭审开始;
其次,他们会逐一核实各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代理律师的基本信息,并明确示以案情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然后,告知仲裁委员会成员及记录人员的姓名,阐释相关当事人享有权益和履行义务的原则,同时问询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对于仲裁委员会成员的不利因素,如有疑问也可提出回避申请;
接下来是庭审中的调查取证步骤;
然后是庭审过程中展开的激烈辩论;
最后进行细致评估和决定结果的时刻。
需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劳动纠纷普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我们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
其次,必须确保时效性,劳动争议的仲裁期限设定为一年,有效时间始于当事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的那一刻;
最后,若当事人认为仲裁委员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存在利害关系而引发不公正的请求,要求仲裁委员会成员回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开庭对方不来怎么判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若被申请人未能如期出席庭审,仲裁庭通常有权作出缺席裁决。然而,需要明确的是,缺席裁决并非意味着申请人必定能够获得胜诉,而仅仅是在被申请人未到场的前提下,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及阐述材料进行深入审查与判断。若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充足且事实清晰明确,同时其诉讼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那么仲裁庭将倾向于支持其主张。然而,倘若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或者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则未必能够全然获得仲裁庭的支持。仲裁庭将始终秉持公正、公平以及合法的原则进行裁决,最终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宣告裁决结果。总而言之,被申请人是否出席庭审并不会直接影响本案最终裁决结果,最为重要的因素仍然在于各方所提交的证据及其所具备的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案件开庭审理后,申请人通常可以撤回申诉申请,尤其是在仲裁庭未作出全面、公正裁决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希望重新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受理。但一旦仲裁庭已对案件作出明确处理决定,当事人便不能再撤诉。因此,在决定是否撤回申诉前,申请人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后果,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