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是否合法
实际施工人排除借用资质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实际上,实际施工人并不涵盖那些通过借用他人资质而进行活动的行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提出在其欠付工程款额度范围内予以承担相关责任的实际施工人来说,他们并不包含那些借助他人资质以及涉及到多层次转包或非法分包等复杂关系层面上的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维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工程实践中,作为施工主体的实操人员如果未能及时地履行其工期承诺,就要面临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给建设单位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损害。
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并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均需对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持续履行其义务、采取措施弥补瑕疵或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等等。《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不履行合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起诉管辖法院怎么判
关于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时所应适用的管辖法院,通常须依据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予以判断:首先,若当事人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争议,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争议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性质的,那么应将争议提交至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然而,在此种情形之外,还面临着多种复杂状况,如下述几种:其一,若确有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存在,且此协议并未违反专属管辖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则应依照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进行处理;再者,倘若实际施工人针对的被告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直接相对方,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此时,管辖法院的确定便可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总而言之,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必须全面考虑到事例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
实际施工人若未借用他人资质,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现行法律中,实际施工人仅限于那些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发包人提出承担欠付工程款责任的人,不包括借用资质或涉及多层转包、非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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