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诉讼主体的特殊性
首先需要明确,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别限定类别的人士,特指自然人中的国家公务员群体,在此基础上,我们通常认为这类犯罪中原法条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文中提到的关于贪污罪这一罪名的“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的范围及含义基本相同。他们都具备以下两个显著的特性:特定性以及公务性(职责性)。
具体来说,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员;接受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其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是将公款挪作他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或者是将公款挪作他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对于那些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等方面的款项或物资私自挪作他用的行为,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哪些
关于挪用公款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1.凡挪用公款供个人私用,且所涉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如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2.若挪用公款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则视为供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
3.若挪用公款供个人私用,且所涉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并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哪个严重
针对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否具有同等严重性这一问题,我们做出简单地概括性论述是不恰当的,因为其整体严重性应绑定到特定的犯罪情境和涉及的违法金额等细节之上进行具体分析。根据相关的法律规范及通常状况,贪污罪在一定程度上较挪用公款罪更加严重。贪污罪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标,借由职务之便实施侵吞、窃取、诈骗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共财产。但是,挪用公款罪主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临时借调公款用于私人事务的现象。在此过程中,挪用公款的行为往往带有短期用度而且具有归还的意向。然而,在实际衡量何种罪行更为严重时,需要全面评估犯罪人的身份背景、犯罪行为选用的手段、涉案金额大小、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以及是否存在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等诸多因素。无论是哪一类罪行,只要涉及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采用了极其恶劣的犯罪手法,均将会遭遇严厉的刑事制裁。因此,对于此类罪行的概念界定及危害性的深入理解,是我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基础。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涉及国家公务员等特定公务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作他用进行违法活动、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对于挪用救灾、抢险等特定款项或物资的行为,将受到更严厉惩处。此类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体现在其特定性和公务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