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挪用资金罪并未仅仅局限于国家公务人员,而是涵盖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从业者。该罪行主要针对的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使用的情形。然而,当国家公务人员涉及到挪用公共款项的问题时,他们可能会触犯挪用公款罪,这是与挪用资金罪有所区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於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暂行办法(二)》中的第八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司或企业中无论任何级别的工作人员,只要其是在职务便利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是借给他人使用,且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即可被认定为应予以刑事立案追诉的犯罪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如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控制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叁万元间,并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仍未得到归还;
第二,虽然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未超过上述规定,但是却选择将这部分资金用来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虽然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也未达到前述金额,但是却选择将这部分资金用于进行非法的活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自首还钱怎么判
倘若犯下挪用资金罪的被告投案自首并已归还所挪用之金额,那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会全面评估并充分采纳此等情节作为量刑裁判的依据。首先,自首行为明显属于法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表现为被告人对自身罪行的诚恳承认和深刻反省悔过。其次,已还款项则可理解为积极主动地配合执法机关追缴其犯罪所得,这无疑是被认定为从轻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在一般情况下,若涉嫌挪用的资金数额尚属适中,且犯罪情节轻微者,再结合被告人的自首和归还款项等情节,有望得到较为宽松的判罚,例如处以缓刑或是短期的有期徒刑。然而,假如被告人所挪用的资金规模庞大,即便具备自首与归还款项的情节,也有可能面临较严酷的刑罚。然而相较于那些没有自首和还款的罪犯,他们仍然可以获得从轻量刑的待遇。最后,关于量刑的精确判定,将需基于整个事例的综合实际情况,由公平公正的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挪用资金罪并未仅仅局限于国家公务人员,而是涵盖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从业者。该罪行主要针对的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使用的情形。然而,当国家公务人员涉及到挪用公共款项的问题时,他们可能会触犯挪用公款罪,这是与挪用资金罪有所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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