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协议不是户主签字有效吗
拆迁协议并非户主亲自签署,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非所有权人所签署的搬迁安置协议仍具有效力,这主要依赖于具体情境的分析。由于所有权人并不一定等同于房屋的实际拥有者,他们在法律层面并不能完全代表相关利益方行事。例如,若所有权人为该套房屋的实际所有者,行政部门则必然会直接要求所有权人亲自在搬迁安置协议上亲笔签名确认。《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拆迁协议不履行怎么办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对被拆迁房屋所享有所有权之人所受之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以被拆迁房屋结构及折旧程度为依据,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计价。
2.设立周转补偿费,用以补偿被拆迁房屋户主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遇的不便,其依据是临时居住条件的层级划分,并针对被拆迁房屋户主的家庭人数,每个月都可领取相应的补贴。
3.设奖性补偿费,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户主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舍弃前往城市郊区的安置住房,根据各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对被拆迁房屋作出估值。
总的来说,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各项标准,均须由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与政策法规来确定。
然而,总的公式还是可以概括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所衡量的房产价值包括被拆迁房地宅的价值及其配套土地的价值之和。
市政府或县政府有权决定和实施房屋征收事宜。
他们会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项目: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2)因修建车道或其他建筑施工活动引起的搬迁和临时的居住安排;
(3)因修建车道或其他建筑施工活动引起的工商业经营中断损失的补偿。
市政府或县政府也需制定配套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此来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拆迁协议不公平怎么判
拆迁协议公平性的评定往往需要从多个关键角度进行审视与考量。首要的是,我们需关注协议条款是否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倘若确实如此,那么该份协议很可能会被视为无效。其次,在对协议签订过程进行审查时,我们还应关注其中是否存在诸如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到协议的有效性。此外,对于协议中所约定的补偿标准,我们也需要进行深入评估,确保其是否显著低于法定标准或者同类型地区的合理补偿水平。若您认为所签署的拆迁协议存在不公之处,建议您积极搜集相关证据,例如拆迁方的违规行为记录、双方沟通过程中的书面或录音资料等等。随后,您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启动法律程序具有严格的时效性要求,因此请务必及时采取行动,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拆迁协议书的签署并非全由房屋所有权人完成,需视具体情形和时期深入探究。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权人与户主非同一概念,户主不能全权代表房产权益。若户主为实际所有者,行政部门会要求其亲自签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