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在本质属性及法律后果方面存有显著差别。所谓合同欺诈,通常是指在订立或履行合同的环节中,某一方当事人借助于虚构事实或者对真实情况进行掩盖等方式,使另一方产生误解从而产生了错误的意愿行动,然而其在主观方面并未怀揣着非法占有的对方财产的意图。
然而,要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行为,则需全面考量诸多复杂因素。比如,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明确意图;是否虚构了原本并不存在的交易事项;在签订合同之后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以及真诚的意愿;在获取到财产之后是否肆无忌惮地挥霍浪费,甚至逃避藏匿等等。合同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欺诈如何赔偿,有没有法律依据
当涉及撤销此份合同的情况时,行骗者因非法获取的财产需要全部归还给受害者,若无法归还,则应按相应的价值予以对比赔偿;
此外,行骗者也需要承担并救助受害者由于遭受欺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当有一方向另一方使用欺骗策略,使得其达到社交不合实际意图的情况下从事了一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其欺骗的一方有权向法庭或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对此项行为进行审查和撤销。
同时,按照第一百五十五条明确阐述,一份无效或已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其开始便失去所有法律约束力。
再参照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述,如某份民事法律行为只有部分内容无效,但只要其余部分不因此受到影响,那么其他部分依然具备合法有效性。
最后,第一百五十七条强调,在一份民事法律行为宣布无效、被撤销或者确认不产生任何效力之后,行为人通过这样的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应该归还原主,并且《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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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欺诈如何认定
在判定合同欺诈行为时,通常需重点关注如下几个关键性的因素:首先,欺诈方必须处在故意状态下行事,明确了解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受骗者产生误解并在此基础上做出非自愿的表达意愿;其次,欺诈方须实际采取了欺诈手段,例如蓄意提供虚假信息或是刻意掩盖真相;再者,由于受到欺诈行为的影响,受害方可能会进入到错误的认知误区,从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表达;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点是,欺诈行径及其所引发的受害方的错误表达意愿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且紧密的因果关联性。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地审视各类证据,包括书面材料、实物证据以及证人证词等等,以便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了合同欺诈行为。若经证实确属合同欺诈,那么受害方便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相关合同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同时还可以要求欺诈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欺诈与诈骗有本质区别:欺诈指一方在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误解而行动,但无非法占有财产意图。而诈骗则涉及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欺骗手段签订合同骗取财物,需考虑行为人的意图、虚构事实、履约能力及财产处理等情况。两者法律后果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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