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找谁赔偿比较好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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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导致人员死亡,赔偿这事得工伤保险基金和雇佣方一起负责。要是雇主给员工投了工伤保险,那很多赔偿款,像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一次性工亡补偿啥的,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出。可要是雇主没按照规定去买工伤保险,那所有的赔偿责任就都得雇主自己扛啦。总之,得看雇主有没有给员工投工伤保险,来确定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
工伤死亡找谁赔偿比较好

一、工伤死亡找谁赔偿比较好

关于工伤造成人员死亡涉及到的赔偿责任,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及雇佣方共同分担。如果雇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成功投保了工伤保险,那么绝大多数的赔偿款项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取,例如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一次性的工亡补偿或者其余相应的一系列补贴等。然而,若雇主未能按照规定按时足额地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赔偿责任均需由雇主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死亡找什么部门解决赔偿

在处理因工致亡的事项上,首先应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义务,则工伤职工的近亲家属等人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待工伤认定结果公布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随后,便可依据鉴定结果通过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死亡找什么部门解决问题

关于工伤致死问题的解决途径,首先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倘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请,那么职工、家属及其他相关人员均有权利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年之内提出申请。经确认属于工伤范畴之后,便可就赔偿等相关事项与用人单位展开协商;如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对仲裁裁决结果仍感不满,还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造成人员死亡,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和雇佣方共同分担。若雇主已投保工伤保险,则大部分赔偿款(如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一次性工亡补偿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雇主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则全部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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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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