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的几种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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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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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有些情况下,房主可能会遇到没法按时交物业费的问题。比如他们可能经济上有困难,或者没搞清楚物业账单,再或者家里突然发生紧急事儿,或者银行转账耽误了。像经济压力大没钱了、没及时收到缴费通知、家里突然变故得赶紧花钱,还有银行系统出问题资金没法及时到账等这些情况,都可能让房主没法按时履行交物业费的义务。
不交物业费的几种情况

一、不交物业费的几种情况

假设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房主有可能未能及时支付物业费用,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状况: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未能依照双方签署的合同条款履行职责,诸如环境清洁程度未达到标准或者安全保卫工作未能尽职尽责等情况均有可能引发房主对此提出异议;

其次,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未经房主同意擅自扩大收费项目范围以及上调收费标准,也极易导致房主产生不满情绪;

最后,若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尚未交付使用,那么在此期间所产生的物业费用通常应由建筑开发商承担并缴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怎么办

倘若业户未能按时缴纳物业费用,物管公司可采纳以下相应对策:

首先,物管公司应当积极与业主保持沟通,深入探究他们未能如期缴纳物业费背后的缘由,同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若经过充分沟通和磋商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物管公司便可向业主发出书面的催缴通知书,明确告知其所欠费用的具体数额、逾期时间以及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等相关事宜。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物管公司有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业主支付所拖欠的物业费以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三、不交物业费是什么行为

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依据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合同,物业已履行服务责任,业主有义务支付相应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应按时支付物业费。若物业已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付。违约业主将收到支付通知,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物业可依法采取诉讼或仲裁措施追讨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在特定情境下,房主或因财务困境、对物业账单误解、突发紧急事件或银行转账延误等原因,可能面临无法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挑战。这些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压力导致的资金短缺、未及时收到缴费通知、家庭突发变故需紧急支出,以及银行系统问题影响资金划拨等,均可能影响房主及时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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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可以不交物业费
关于物业费用支付,有几种特殊情形可考虑拒绝支付: 1.物业未出售或交付给购买者,费用应由开发企业承担; 2.物业公司未履行服务职责,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需提供充足证据; 3.服务品质未达到约定标准,业主同样有权拒绝支付; 4.物业公司未提交审批文件,业主可提出异议并拒绝支付;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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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
何谓“正当理由”?业主能否仅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把小区扫干净或者没有定期剪除花园里的杂草作为拒交物业费用的理由?我们认为不妥。
(一)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二、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业主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呢?
(一)只有下列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
1、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2、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
5、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6、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8、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三、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罚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吗?
(一)物业管理公司能罚款吗?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而没有罚款的权利。处罚权,只能由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处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不具有约束力。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设立处罚权。
(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
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向业主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业主已经付了房款,则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是代开发商履行义务,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拒签业主公约或其他原因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的行为,是将自己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关系附加到了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中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私自出卖保管物品有哪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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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本条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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