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工伤有几种情形
认定工伤的常见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以及本职工作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内,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员工在正式开始工作之前或完成工作之后,在工作区域内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以及本职工作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身体伤害;员工患有职业病;员工在出差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而遭受的身体伤害或因为事故而失踪;员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因为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该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工伤有时效吗
申报工伤具有时效性之特性。
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所在单位应于事故伤害产生之日或被医院诊断、评鉴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相关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此项义务,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产生之日或被医院诊断、评鉴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认定工伤有时间限制不
进行工伤认定有着严格的时效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30日起,内向负责统筹管理的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此项义务,那么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或被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1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常包括:上班时执行任务受伤;工作前后区内准备/收尾受伤;上班区内履职遇暴力或意外受伤;职业病;出差工作受伤或事故失踪;上下班非主责交通事故及特定交通方式事故伤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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