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界定职工在上班途中是否属于工伤范畴时,往往需要关注其是否遵循了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安排。具体而言,上下班的常规途径以及基于合理原因进行的绕行均可被视为满足此项要求。
此外,受到非由雇员自身主要过失导致的交通事故或者发生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公共运输工具中的事故所带来的伤害,亦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范围内。举例来说,一名普通员工如期结束工作后,为了接送顺路经过的子女而稍作绕行,不慎遇到非由其自身主要过失引发的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通常可以将此类事件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上下班交通工伤认定程序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上下班过程中的工伤认定往往需符合以下几点关键性的必要条件及相关规定:首要前提便是路线选择的合理性,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往返于其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经常性生活居所以及所属单位宿舍等合理路径之间。
其次,时间安排亦须合乎常理,例如在常规的上下班时间段内进行。
此外,还需确保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由当事人自身负有主要责任,如若对方承担了主要责任,则可被视为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上下班交通工伤认定程序有哪些规定和规定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问题,首要原则是确认受伤职工在该事故中的责任并非主要。
根据相关规定,受伤职工所在的单位必须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义务,那么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则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1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将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在60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构成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界定职工上班途中工伤,需考量其是否遵循合理时间路线。常规及合理绕行均认可。非雇员主责的交通事故或公共交通工具事故伤害,或纳入工伤。如员工下班后接子女绕行遇非主责事故,常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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