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时效中断吗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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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有些特别的情形下,工伤确认申请的那个时效是可以暂时停下的哦。就像是当事人提了相关的请求,或者同意去承担一些义务的时候呢。这时候呀,时效的期限就得重新开始计算啦。工伤赔偿方面呢,有医疗费、停工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以及伤残津贴等等这些呢。具体的金额和项目呀,是要看工伤的严重程度还有个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认定工伤时效中断吗怎么赔偿

一、认定工伤时效中断吗怎么赔偿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申请确认工伤的时效性将会被暂时中止。例如,当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相关请求或表示愿意承担相应义务时,该时效性将自动中止。在这种情况下,时效期限将需要重新进行计算。

至于赔偿方面,主要涵盖了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收入、护理费用以及伤残津贴等多个方面。具体的赔偿金额及项目内容,则需依据工伤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个人实际状况来进行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认定工伤时间过了怎么办手续流程

若贵方已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建议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务必尽力搜集并整理能够证实甲乙双方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材料,以及佐证您遭受意外伤害系因工作原因所致的相关证据。随后,便可将以上证据提交至具备相应辖区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请注意此举难免会遭遇诸多挑战,如证据的充分程度及法律适用的繁杂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认定工伤时效中断吗怎么算

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认定工伤申请的时效具有断档的属性。例如,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直接递交了相关法律文件以表达维权诉求,而用人单位则在相关文件上进行签署或加盖公章,或者虽然未能主动签名或加盖公章,但是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证实此份文件确实已经送达到其手中的时候,便可视为认定工伤申请时效的断档。除此之外,若劳动者一方提出明确要求或者表示愿意履行相应义务时,同样会引发时效断档的效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特定情况下,工伤确认申请的时效可暂停,如当事人提出相关请求或同意承担义务时。此时,时效期限需重新计算。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工资、护理费及伤残津贴等,金额和项目根据工伤严重度和个人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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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中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二款所说的除斥期间1年是指提出的时间,而根据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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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时效中断能吗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认定时效中断能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时效中断可以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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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时效可以中断,在中断情形过去之后要尽快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从各方面保障职工实现其权益。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的体现。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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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中断能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从各方面保障职工实现其权益。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的体现。
2、工伤认定的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
4、5条的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
3、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应适用中止、中断可以延长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是除斥期间,应适用中止、中断。2005年2月1日法制办公室在国法秘函【2005】39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是出于促进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及时行使权力,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的立法初衷,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应调查核实申请人有无特殊情况,审查逾期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成立,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时限,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际中,工伤人员逾期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时,一般社会保障部门不做任何调查,即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发生工伤后,工伤人员应尽快的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中断可以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条例》对申请工伤认定主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工伤保险保障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从各方面保障职工实现其权益。这也是工伤保险充分承担社会责任的宗旨的体现。
2、工伤认定的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
4、5条的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
3、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应适用中止、中断可以延长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不是除斥期间,应适用中止、中断。2005年2月1日法制办公室在国法秘函【2005】39号“《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是出于促进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及时行使权力,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的立法初衷,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应调查核实申请人有无特殊情况,审查逾期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成立,然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时限,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实际中,工伤人员逾期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时,一般社会保障部门不做任何调查,即以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发生工伤后,工伤人员应尽快的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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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效中断怎么办?
没有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二款所说的除斥期间1年是指提出的时间,而根据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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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邮寄送达催款文书对于时效中断的效力
[律师回复] 不能否定它的效力,经常有当事人为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同时允许另外一方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它,应可推定该邮件到达债务人,是指首先承认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真实,邮局出具的收据,因担保法规定:

1)认为可以认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邮政系统正常运转的通常情形下,既涉及实体法上对债权人主张权利行为的界定。

4)债权人向债务人电报,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如果另一方向法庭举出了充足的证据。而且;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不出充分的证据,按照“谁主张。而且在债务人所留地址准确。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就采纳它,债务人收到催收邮件或电报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没有收到邮件或电报的可能性,则对该事实不予认定。所谓推定的证明力,故仅以债权人的举证即可证明是否导致对担保人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责任也不在于债权人、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证据链才能证明待证事实,可以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从概率判断,应认定债权人举证不足,不应由债权人承担不能到达的法律后果,引讼时效的中断,应推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文书到达债务人,在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邮寄催款文书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认定时效中断的证据,实践中争议很大、电报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这种间接证据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主张其通过邮寄。司法实践中,违反了证明规则。

3)债权人既没有举证证明债务人收到邮件或电报。因此,其应对邮件不具有催收内容负举证责任,表明债权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此系证据的推定的证明力。我们认为,则应认定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如果将邮局出具的收据证据效力绝对化。该证据效力如何认定,应由对方举证证明该邮件或电报的内容并非催收债权,只有在对方不能举证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才能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违背了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近距离原则,债权人所举的邮局出具载明催收内容的邮寄凭证能够证明债权人已经邮寄催款文书,这时就推翻了这个证据、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邮件和电报应可以到达债务人、电报收据。这种证据只能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后果,即使无法到达债务人,除非债务人有证据推翻该事实,如果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是指首先承认它是真实的、信件催收,推定举证人的主张成立,也不能举证证明邮件或电报内容。综合以上几方面的理由。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存在四种认识,也涉及到程序法上举证责任分配。在正常情况下,而是间接证据,不等于向保证人催收,引讼时效中断,如果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邮件电报上没有催收债务内容,并非是证明债权人的邮寄或电报内容的直接证据,则应推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以上问题;如债务人举证证明债权人的邮件或电报不存在催收内容。第三种情形不仅对债权人要求过于苛刻,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其举证不能,根据举证责任分配中的近距离原则,但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收到邮件或电报。从证据效力的角度分析、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相对方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据证明的事实的。

2)认为债权人的举证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足以证明真实的事实与证据上的相反,而基于对邮政企业邮政服务的正常化合理信赖。债权人通过邮寄或电报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权。所谓推定的证明力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内容的,谁举证”原则,连带责任担保的诉讼时效不中断,债务人应为催收文书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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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认识买断工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断工龄”是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我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于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
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富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可见,“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该怎样认识买断工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怎样认识买断工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买断工龄”是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在当时,企业与员工之间一般没有劳动合同,所有国有企业的正式员工都是“终身制”,我国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国有企业员工的医疗、养老保障完全依赖于企业,员工离开企业则不能享有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在合资、改制过程中,又急需解决大量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因为社会保障渠道单
一,员工离开企业难以生存,企业不能无条件地把员工推向社会。但如果企业继续负担大量富余人员的医疗、养老问题,企业将被托垮。面对这些不能退休、不能继续留在企业、企业又不能妥善安置的富余人员,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一些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富余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富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可见,“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1.引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1.。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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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中断吗?
申请工伤认定可以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在正常情形下,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但若是在这一年的时间内发生了不能提出工伤认定请求的不可抗力,那么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时候认定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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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什么,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
[律师回复]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什么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时效的理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应当注意的是,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仲裁时效的中止有相同之处。它们都是时效进行的障碍,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避免其因时效进行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害。但二者在理由和效果上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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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6个月或行将终止之际;仲裁时效中断,则可以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阶段发生。再次,仲裁时效中止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在中止事由消除以后,仍须与此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中断以后,则以前经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开始进行。
最后,仲裁时效中止,对任何当事人均发生中止时效的效果;仲裁时效中断,则只对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或承担义务的义务人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权利人主张权利。所谓权利人主张权利,主要是指仲裁权利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意味着仲裁权利人已经行使了仲裁请求权,故应重新起算仲裁时效。此外,在仲裁实务中,如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对方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认定仲裁时效中断。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部分履行,也是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因而对全部债权都有中断时效的效力。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所谓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经权利人请求而同意履行其义务。现实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承认权利人确实享有权利,而且义务人要履行其义务,即或是义务人不立即履行义务,只要是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协议的,也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断,构成了时间的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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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中断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时效中断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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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什么是仲裁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仲裁时效中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仲裁时效中断是什么意思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之中,申请仲裁,权利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使得原来以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一种法律现象。
仲裁裁决的种类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出的裁决。
4.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的情形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期限已过,人民应当恢复执行程序。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被人民驳回的,恢复执行程序。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恢复执行程序。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但已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恢复执行程序。
五、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不明的部分已经仲裁庭补正的,恢复执行。
六、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但后来又有能力履行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
七、人民受理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破产和解的,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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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提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4.提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仲裁时效的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
[律师回复]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什么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时效的理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应当注意的是,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仲裁时效的中止有相同之处。它们都是时效进行的障碍,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避免其因时效进行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害。但二者在理由和效果上是有区别的。
首先,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是一种持续的状态,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和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中断的事由则是一种即刻的非持续状态,是当事人自身的行为。
其次,仲裁时效中止,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或对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或行将终止之际;仲裁时效中断,则可以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阶段发生。再次,仲裁时效中止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在中止事由消除以后,仍须与此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中断以后,则以前经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开始进行。
最后,仲裁时效中止,对任何当事人均发生中止时效的效果;仲裁时效中断,则只对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或承担义务的义务人发生中断时效的效果。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权利人主张权利。所谓权利人主张权利,主要是指仲裁权利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意味着仲裁权利人已经行使了仲裁请求权,故应重新起算仲裁时效。此外,在仲裁实务中,如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对方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认定仲裁时效中断。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部分履行,也是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因而对全部债权都有中断时效的效力。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所谓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经权利人请求而同意履行其义务。现实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承认权利人确实享有权利,而且义务人要履行其义务,即或是义务人不立即履行义务,只要是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协议的,也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断,构成了时间的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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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仲裁时效能否中断,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伤认定仲裁时效能否中断,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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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具体如下:
1、提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4、提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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