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属于资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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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经营权那可是属于资产呢。它呀,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给权利人带来收益哦。而且呢,还能在市场上流转和交易呢。从法律层面来讲,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具备财产属性呢。就好比你拥有一块地的经营权,这经营权就像是你手里的宝贝,能让你在经济上获得好处,还能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各种操作呢。
土地经营权属于资产吗

一、土地经营权属于资产吗

其实理由很简单——土地经营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它能为其所有者创造出可观的收益,同时还能在市场环境中自由地进行流转与交易。从法律层面来看,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其财产属性不言而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二、土地经营权属于什么权利

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核心内涵在于给予行使该权力之人在约定的有效期内对土地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以及获取经济利益的合法权益。适度的制度构建与规范治理下的土地经营权设立和执行,对于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推动农业产业的大规模专业化操作运营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三、土地经营权规定有哪些

土地经营权,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权利人所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之耕地、森林用地、草原等多种土地类型进行占有权、使用权及受益权的权限。这一制度在我国实施的主要目的便是为了确保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不会遭到侵害,从而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有效配置与利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理应得到有序的流动,并允许受让方再次转让土地经营权给其他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属于资产。土地经营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为权利人带来收益,并且能够在市场上进行流转和交易。从法律角度看,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具有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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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谁呢,叔叔想承包一些土地种,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谁呢,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看,承包合同的签署人应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人相吻合。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相互递进的关系。
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当然,A、B对于同一块土地争议的情况是不合规定的,但如果真的出现了这样的典型性争议“特例”,我们应当怎么办呢?
那么,究竟是A的合同规制效力大还是B的权属证书效力大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二者的区别。
A: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B: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归根结底,关于A与B的争议,我们还是要看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根据《物权法》规定来看。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依法而行,根据以上内容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根据现有法律政策规定,权证与合同不符时,应尊重承包合同的效力,但土地补偿费还是应发放给拥有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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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问题解答如下, 分为婚前、婚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情形讨论:
1、夫妻婚后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夫妻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若夫妻双方均为本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是在土地二轮承包之前结婚,在二轮承包中,虽然以一方的名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以一方为户主,但实际分得的土地却分得了双方的份额。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人口数中也包含了另一方。由此,可以认为该承包经营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承办人还需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所登记的土地是否还包括子女或父母的份额。
(2)结婚后一方户口迁入本经济组织的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3)结婚后一方户口迁出本经济组织的如婚后,夫妻双方一起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户口迁出。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社员权,其不应该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4)离婚诉讼中,双方户口均迁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若迁入设区的市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若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户口均迁出,则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婚前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另一方不享有对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婚后双方对土地加以改良或者在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并予以经营、管理,则对土地改良费用和土地改良后所增收益,或婚后种植的地上附着物,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
(三)第五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婚后,对于土地产生的收益,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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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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