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三年了一直没有赔付怎么办
兹需明晰工伤确认与劳动能力评估的进程状况。倘若这两项操作均已悉数完成,那么在历经三年来未能获得赔偿的境况下,极有可能是雇主有意为之进行迟延。此时您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提出投诉,或者有选择地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若对仲裁的结果表示不满,您还可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诉讼。在此期间,务必要妥善保管相关的证据文件,比如工伤的确立文书、医药费用收据、劳务合同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三年了还能赔吗
对于工伤事故发生后三年是否仍有补偿的可能性,这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及判断。若在此期间内,受害者始终努力维护自身权益,或是面临诸如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不可避免的因素而导致未能按时提交申请的情况,此类情况下获得补偿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但是,若是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并且缺乏合理的解释和证明,那么获取补偿将会变得相当困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死亡大概赔偿多少
在涉及到工伤致死事件的赔偿问题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几种常见的法定补偿项目,其中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首先,关于丧葬补助金的计算,它是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依照六个月为单位进行计算的。
其次,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其具体数额依据的是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率,并主要向那些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倾斜。
最后,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其额度应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数额还将受到地域差异、受害者工资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变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需确认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评估进度。若均已完成却三年未获赔偿,疑雇主故意拖延。可投诉劳动监察或申请劳动仲裁。不满仲裁结果,可诉诸法院。期间,请妥善保存工伤证明、医药费单据、劳动合同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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