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经营权何时生效
土地经营权自国土管理部门与出租方签订流转协议生效时即确立。同等条件下,当事人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登记则此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此举旨在保障土地经营活动的合法稳定,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确保交易透明与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土地经营权是什么
土地经营指承包人对承包的耕地等有独占、持续、合法的拥有和使用及获经济效益权,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土地经营权可合理配置资源,促农业规模化,个人或组织有权依法在其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并获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关于土地经营权争议的民事诉讼时效通常设定为三年。这就意味着,自权利人明确知晓或理应察觉到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必须在三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在此期间内,权利人有责任积极维护并主张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土地经营权自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经营权的生效是为了保障土地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