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类型
定金合同有效性包括担保、预先给付和证约效力。担保效力体现在违约时定金可能被没收或双倍返还。预先给付效力指定金可视为部分预付款。证约效力则确认合同已成立生效。但定金合同效力受法规影响,如金额合规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合同的撤回条件有哪些
定金协议一般不涉及撤销,主要考虑定金返还问题。若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定金罚则不适用,收定金方应全额退还。此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定金协议,也可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合同的认定依据不包括几种
定金合同的法律判断不包括以下情况:仅口头协商,未实际支付定金;约定的资金性质模糊,无法确认是否为定金;支付金额与约定定金不符,且未明确资金性质。这些情形均不符合法律对定金合同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合同通常具有以下几种效力类型:一是担保效力,定金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违约方需承担定金罚则;二是预先给付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定金可作为部分合同价款预先支付;三是证约效力,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在实际情况中,定金合同的效力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定金的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