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所带来的影响
1.原始租赁契约的承租人已然离世或者已经迁居他处;
2.新租赁申请者应具备与原始承租人相同的户籍身份;
3.新租赁申请者必须属于原始承租人家属;
4.在过去至少一年内,新租赁申请者需与原始承租人共同居住于此;
5.新租赁申请者必须保证无其他任何形式的住房;
6.所有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人,均需要提交书面申请,经过出租方的批准并且完成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成为该公共房屋的合法承租人。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
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
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二、上海公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在上海,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若公房承租人为一人,补偿款一般归该承租人所有。
其次,若公房承租人为多人,通常按照共有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应考虑各共有人对该公房的贡献大小、居住情况等因素。比如,长期居住且实际承担较多维护费用等的共有人可适当多分。
若存在特殊情况,如部分共有人对公房进行了重大修缮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分配比例。
总之,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需综合多方面因素,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确定合理的分配方案,以保障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三、上海公租房续租条件有哪些规定?
上海公租房续租需满足以下规定:首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条件且在现承租的公租房内实际居住。其次,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两年低于规定标准,且无重大财产变动。再者,无住房转让行为,未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在公租房承租期间,应按时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无拖欠行为。一般需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续租手续。若有家庭成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并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总之,要确保符合各项规定和要求,以顺利办理公租房续租。
上海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涉及多方面影响。原承租人离世或迁居,新申请者需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属家属,且近一年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符合条件者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出租方批准并完成变更登记后,方可成合法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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