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发现新证据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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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审判决生效后发现新证据线索,在上诉期限内可向上级法院起诉并提供新证据,但新证据要满足未发现或未提出、受客观因素影响未能获取、真实合法且与案情相关等条件。超上诉期限可申请再审,需遵守条件和程序,法院会审查新证据,新证据的特性对再审重要,建议尽快采取法律措施。
一审判决后发现新证据怎么办

一、一审判决后发现新证据怎么办

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后,倘若发现了新的证据线索,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这一新的证据支持。

然而,新的证据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具有足够的影响力:首先,这些证据须属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尚未发现或者没有提出的事实;其次,这些证据必须是由于一些无法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而未能获取到的;最后,这些证据本身必须具备真实、合法且与案情相关的特征。

如果超过了上诉期限,您仍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交再审申请。

但是,提出此类申请需要遵守相应的条件并且符合特定的程序要求。

在此情况下,法院将会深入、认真地审查新发现的证据,试图判断它们是否能够有力地推翻原有的判决结果,以及它们是否符合再审的法定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对于整个再审过程至关重要,因此,您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解释,以便提高其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

此外,为了避免错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建议您尽快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二、一审判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在经过一审审判之后,通常情况下无法再次申请取保候审。

因为所谓的“取保候审”,实际上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对于尚未被判处刑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其提供的一种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当一审判决正式宣告之后,整个案件便步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那么他们应该通过上诉等合法途径来寻求改判

然而,在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不再处于“待定”的状态,而是已经有了明确的判决结果。

尽管如此,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就有可能对其强制性措施进行调整,但是这样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罕见。

总的来说,从普遍意义上讲,在一审判决之后,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相当大。

三、一审判决后上诉取保候审有效吗

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并启动上诉程序之后,关于先前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是否依然具有效力,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与评估。

取保候审这种刑事强制措施存续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

当遭遇上诉时,原先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通常不会自动终止其有效期

然而,法院将依据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所带来的潜在社会危害性,对相关事宜展开深度审查与研究。

若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出现了其他对其不利的新情况,那么法院有可能会考虑变更现有的强制措施

一般而言,只要不存在新的不利因素,并且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没有发生重大改变,那么在上诉期间,取保候审措施仍有可能保持其有效性。

然而,最终的决策权仍然掌握在司法机构的手中,他们将根据全面的考量做出最恰当的决定。

在探讨一审判决后发现新证据怎么办时,我们知道这是一个比较复杂且关键的情况。新证据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除了要考虑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之外,还涉及到如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流程问题。而且在提出再审申请时,需要遵循严格的时间限制以及证据提交的规范。如果新证据涉及证人证言,还需要对证人的资格和可信度进行再次确认。你是否正面临一审判决后发现新证据却不知如何处理的困扰呢?如果对于一审判决后新证据相关的任何法律问题,如再审的条件、流程等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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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没有新的证据上诉能赢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1、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没有任何证据,都可以上诉,一定会受理的。
2、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审或上一级声明不服从判决或裁定,提请上一级人民重新审判的活动。
3、上诉,既可以向一审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提出。但无论向哪个上诉,都必须递交书面的上诉状。不按时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没有上诉。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
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新证据,再审算新证据吗?
[律师回复] ;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审二审没有提供的的证据。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经人民准许,是指以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能够证明原判决,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人民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人民应当采纳;,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再审,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人民不予采纳,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人民不予采纳;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 ,无法据此另行提讼的;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为已经不是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原审人民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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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没有任何证据,都可以上诉,法院一定会受理的。
2、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3、上诉,既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但无论向哪个法院上诉,都必须递交书面的上诉状。不按时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没有上诉。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需要提交新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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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没有任何证据,都可以上诉,法院一定会受理的。
2、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3、上诉,既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但无论向哪个法院上诉,都必须递交书面的上诉状。不按时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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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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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新证据,关键在于是否是当事人新发现的 如果早就在手中,只是没有向提交,就不是新证据。如果明知证据在某一处,只是一直没有去采集,同样不是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到了再审阶段,对案件会更加审慎,对证据的认定以及对案情的关联会持有非常慎重的态度。毕竟,改变原判决是一个对当事人具有影响非常大的后果。
一、【认定事实需要客观证据充足】单纯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必须具备全面、客观、充分的证据条件,多个证据能够形成反映客观真实性的证据链,方可以认定事实。如果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观反映事实存在的真实可信性,或者证据链过于片面,不能盖总全貌、不能印证客观真实性,就不能够认定事实。
二、【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三【《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三)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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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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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 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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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发现新证据能彻底改变原判决,可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但需注意,此时判决已成既定事实,上诉已不可能。若新诉讼的核心诉求和论据与原案相同,法院可能因实体不充分等理由驳回。因此,当事人必须确保新证据的有效性,以成功推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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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官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更改终审判决结果合法吗
[律师回复] 再审法官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更改终审判决结果是合法的。因为法律规定由于新证据导致改判,只是其中一个原因,管辖错误、主体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等,都可能导致判决错误,再审时都可以予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四百零七条人民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第十四条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第四十二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裁定再审的,人民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
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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