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例分析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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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炒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例分析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为练习自己的炒股技能,于2005年6月初在其住所内通过“股神通”可视电话,利用某证券公司同一营业部资金帐号前四位数相同及初始密码为123456的特征,采用连续试验性登录的手法,掌握了该公司某营业部电子交易中心电话委托系统内77名客户的帐号及密码。期间对10名客户帐户内的股票进行擅自买卖,委托下单二百余笔,成交近百笔,成交金额总计一千五百万余元,造成客户亏损共计人民币十三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对林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真正无因管理,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财产处分权姓名权,若造成财产损失,应当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进行赔偿,若出现赢利,则赢利款由被侵权人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侵犯了涉及证券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并且危害了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具体适用罪名,又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林某对被害人原存储在计算机交易系统内的股票和资金数据进行了修改,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故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其二认为林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了涉及金融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国家事务”,故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且损害了被害人从事财物增值活动的权益,因此构成侵犯财产类犯罪。但是对于具体适用的罪名,也产生了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林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所从事的经营类财产增值活动,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二认为林某明知股市具有风险,但为练习自身炒股技能,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他人股票帐户,置他人财产安全于不顾,放任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且数额巨大,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法理研究

笔者认为林某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他人财产权

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即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且其社会危害性也必然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以股票或者其它有价证券为对象的违法行为有上升趋势,需要用刑事法律进行调整。本案中林某在明知股市具有风险,可能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非法买卖他人股票,受害者达十余名,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三万元,其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用刑法进行打击。

同时,林某侵入的对象仅是证券营业部的电话委托系统,属于证券交易系统中的边缘(前台)系统,就其作用、覆盖面和影响力而言,尚未达到影响国计民生的层面,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此外,林某虽然非法进入并操作了他人的交易帐户,但显然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和应用程序造成任何破坏,其实质为“未经授权”却合乎系统操作规程的非法行为,该行为的后果从表面上看确实改变了被害人原储存在系统内的证券和资金数据,但这种数据改变的实质却是被害人财产的损失,因此其行为侵害的客体不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管理,也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本案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因此构成侵犯财产罪

(二)股票交易不能认定为“生产经营活动”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属于同类客体,但侵犯的对象有所不同。前者所侵犯的对象是一般的公私财物;而后者侵犯的则是生产经营中正在使用的财物。从股票交易自身特性分析,显然其不是一种“生产”活动。至于股票交易能否成为“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经营”系指筹划并管理(企业等)的活动。而对企业股权的转让和售买并不等同于企业本身的运作,仅是财产增值的一种手段,因此股票交易也不应认定为经营活动。据此,从犯罪对象分析,破坏股票的正常交易活动,不应认定为是破坏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破坏生产经营罪还对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作了规定,即“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对犯罪结果明知会发生且积极主动地追求,因而该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而本案中林某犯罪的动机在于练习其本人的炒股技能,故对于被害人的损失仅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也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要件。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要件应当包括间接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对此,笔者认为,将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条文比较后不难发现,“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未对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加以规定,因此该罪的主观故意不应当仅局限于直接故意。另外,根据刑法理论,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认识因素包括“必然”和“可能”两种情况,而意志因素也分为行为人“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两种类型,并据此将犯罪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林某明知股市有风险,可能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但为了其个人目的,放任被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有毁坏他人财物的间接故意,因此对其为练习炒股技能,非法侵入并操作他人股票帐户,造成巨额损失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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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七个罪名分别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指的犯罪行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必须有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为(假冒他人未经注册的商标即不构成);二是这种使用必须是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三是必须是在同一品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四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是否属“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一般侵权的分界线。所谓“情节严重”,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形成司法解释。一般而言,情节包括犯罪数额和其他情节(多次、后果危害、影响大)。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是指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紧密相联,但只发生在流通领域。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而故意出售,否则不构成本罪。其法定刑也分为两档: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明确是指销售金额,而非经营额,也非违法所得额。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根据新司法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卖盗版碟逾5000张可判3至7年。(数额较大,参照制售伪产品中5万元;20万元为巨大)
高检、公安部规定了一个追诉标准,其中第62条规定,个人销售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单位销售50万元以上为较大。此数额已高出前述数额,故法院对检察院不的,仍可以作为自诉受理(有案例)。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商标标识,且只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法定刑也分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根据新司法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卖盗版碟逾5000张可判3至7年。

四、(第216条):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专有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法定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四种: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上述四种行为,具备任何一项即可构成本罪。当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也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否则只能以一般侵权处理。
关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法院曾作过司法解释,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还规定了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三种情形:一是因侵犯著作权曾两次被追究民事或行政责任,两年内又侵犯著作权的;一是个人非法经营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在100万元以上的;三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的。最新司法解释规定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为3万元以上。
本罪的法定刑分为两档: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人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个人20万元以下,单位100万元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为个人100万元以下,单位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它特别严重后果的。

五、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7条):本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权复制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非法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非法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构成本罪既要明知,又要以营利为目的,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司法解释规定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
本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假冒专利罪(第218条):指违反国家专利管理规定,在法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被授予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行为的具体表现是: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取得专利的发明;以欺骗手法登记为专利权人、专利受计人、专利许可证持有人;以自己的非专利技术冒充他人的专利技术,等等、“情节严重”(获利数额较大,影响坏,对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大)也是构成侵犯他人专利罪的必要条件,是区分犯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主要界限。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只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同时,上述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以犯罪论处。
所谓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主要包括经营活动受到严重损害、经济损失严重、商品滞销、严重积压、营利性服务严重受挫等等(有案例)。
本罪法定刑分两档: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一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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