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集成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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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作为作者的一项权利,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近年来,中国盗版图书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发行盗版图书,其实严重侵犯到著作权人的利益,下面我们来看看侵犯著作权的一些典型案例。
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集成

  《丁丁历险记》图书盗版案

  2001年5月,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从比利时独家引进出版了彩色绘图本《丁丁历险记》图书。同年7月,该社接到读者举报,称在市场上购买的《丁丁历险记》书中有大量的错页现象,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经核实后确认此书为盗版。后经调查发现,盗版系该社对外合作部编辑钟自仁利用职务之便复制,由做印刷业务的苏志坤负责联系制版及印刷复制工作,由陈涞伪造委印手续,分别联系北京冶金大业印刷有限公司等多家印刷厂分别盗印连环画册《丁丁历险记》5000套,在北京市金星印务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胡各庄西堡村装订厂将盗印画册装订成册,违法经营额达270余万元。

  2002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庭审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钟自仁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苏志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涞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盗印《上海城市交通图》案

  《上海城市交通图》是由上海市测绘院编制,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江苏省太仓市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地图作品。上海市测绘院拥有该图的著作权,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拥有该图的专有出版权。1999年10月,薛模权拷贝复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图》菲林一副。嗣后,薛模权委托他人非法盗版印制《上海城市交通图》1.5万册,以每册2.2元、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同年12月初,薛模权拷贝复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图》菲林一副。随后其找到霍重光,要霍为其联系印刷。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薛模权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霍重光非法印刷盗版地图数量达17.15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85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薛模权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霍重光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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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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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起诉罪的典型判例
[律师回复] 对于虚假起诉罪的典型判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篇
一: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原告许红兵与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许红兵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许红兵,并通知了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泗洪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许红兵79万余元。
后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经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刘某提供,刘某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刘某利用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许红兵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作出判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4月14日,依法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许红兵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2007年7月20日,项会敏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会敏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会敏当场出具借条。2009年7月23日,项会敏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会敏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会敏签名确认,故其仅项会敏。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判令项会敏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赵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0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何雪琴辩称:
首先,原告赵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2007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会敏事后伪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
其次,何雪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会敏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2005年9月20日结婚,2010年7月开始分居。何雪琴曾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 1年5月12日向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项会敏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项会敏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三: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8月的一天,镇江昊天工业公司(国有企业,下称昊天公司)的负责人吴某对着的一张传票满头雾水,昊天公司被镇江鼎新建筑有限公司(下称鼎新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4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吴某百思不得其解,昊天公司和鼎新公司素无瓜葛,何来赔偿一说?吴某当即赶到了解情况,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1月20日,镇江光华有限公司(下称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在打了一场官司,光华公司以鼎新公司租赁合同违约,未能交付协议出租的土地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有力的证据就是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及赔偿协议,诉讼中鼎新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抗辩。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基本不存在争议,1月27日,审理后判决:鼎新公司赔偿光华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
这一切和昊天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原来,鼎新公司出租给光华公司的土地,其使用权是从昊天公司处转让而来,但昊天公司未能如约向鼎新公司交付土地,构成违约在先,鼎新公司也只是这起连环案的“受害者”,这笔赔偿款的最终承担者将是国有企业昊天公司。为了下一步与昊天公司明明白白算账,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有必要先打一场官司。
随后,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鼎新公司在提讼,要求昊天公司赔偿40万元。9月28日,昊天公司的监管单位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服判决,以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提出申诉。
检察院民行科受理申诉后,对这起有可能是蓄意侵害国有资产的案件高度重视,受理当日即立案展开审查。承办人员调阅案卷后,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之间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疑点重重,此案极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为了查明案情,承办人员多次调查已离职的涉案公司经办人员,发现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未实际签订租赁协议。
既然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并未实际签订租赁土地协议,光华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两份租赁、赔偿协议又是从哪儿来的呢?
承办人员了解到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印文形成相对时间鉴定资质。10月,东南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落款时间相隔一年多的租赁协议与赔偿协议,其印文实际形成时间竟然一致,且其形成时间与光华公司状上印文形成时间极为接近。鉴定结论证实了承办人员的推测,原审认定的证据——该两份协议确系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于诉讼前临时伪造。至此,承办人员对案件的审查取得突破性进展,案件真相渐渐浮出水面:鼎新公司自昊天公司处收购涉案土地使用权后,确曾与光华公司初步达成出租涉案土地的意向,但因该地块不具备租赁使用条件,双方并未进一步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时隔三年后,为向昊天公司主张所谓的“租赁经营损失”,鼎新公司与光华公司炮制了租赁协议、赔偿协议,并导演了一场“周瑜打黄盖”的诉讼闹剧。殊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细心的民行干警从印文相对时间鉴定入手,发现了这起虚假诉讼案的破绽。
于是,鼎新公司撤回了对昊天公司的。至此,一起虚假民事诉讼被纠正,40万元的国有资产得到了依法的维护。
虚假诉讼罪的典型判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虚假诉讼罪的典型判例问题解答如下, 篇
一: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原告许红兵与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许红兵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许红兵,并通知了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泗洪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许红兵79万余元。
后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经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刘某提供,刘某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刘某利用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许红兵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作出判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4月14日,依法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许红兵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2007年7月20日,项会敏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会敏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会敏当场出具借条。2009年7月23日,项会敏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会敏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会敏签名确认,故其仅项会敏。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判令项会敏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赵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0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何雪琴辩称:
首先,原告赵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2007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会敏事后伪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
其次,何雪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会敏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2005年9月20日结婚,2010年7月开始分居。何雪琴曾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 1年5月12日向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项会敏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项会敏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三: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8月的一天,镇江昊天工业公司(国有企业,下称昊天公司)的负责人吴某对着的一张传票满头雾水,昊天公司被镇江鼎新建筑有限公司(下称鼎新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4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吴某百思不得其解,昊天公司和鼎新公司素无瓜葛,何来赔偿一说?吴某当即赶到了解情况,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1月20日,镇江光华有限公司(下称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在打了一场官司,光华公司以鼎新公司租赁合同违约,未能交付协议出租的土地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有力的证据就是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及赔偿协议,诉讼中鼎新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抗辩。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基本不存在争议,1月27日,审理后判决:鼎新公司赔偿光华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
这一切和昊天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原来,鼎新公司出租给光华公司的土地,其使用权是从昊天公司处转让而来,但昊天公司未能如约向鼎新公司交付土地,构成违约在先,鼎新公司也只是这起连环案的“受害者”,这笔赔偿款的最终承担者将是国有企业昊天公司。为了下一步与昊天公司明明白白算账,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有必要先打一场官司。
随后,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鼎新公司在提讼,要求昊天公司赔偿40万元。9月28日,昊天公司的监管单位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服判决,以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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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并未实际签订租赁土地协议,光华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两份租赁、赔偿协议又是从哪儿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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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从事个体经营,做一些建筑材料的生意。因为是个体经营,既是老板又是伙计,凡事亲力亲为早出晚归是家常便饭,收入也不错。女方在某商场从事收银工作,敢想敢说。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并有了一个女儿,物质生活相当不错。但不久二人的性格矛盾便凸现出来,因为男方早出晚归,一个星期两人都很难说几句话,这让女方觉得男方对她现在很不重视,以为男方在外边有了外遇,每次男方回家女方都会追问男方当天一天的行踪,与那些人在一起,并做了什么,甚至还会打电话询问男方的生意伙伴和朋友,让男方经常被生意伙伴和朋友的开玩笑,男方觉得很没面子,对于女方的质询很是厌烦,稍有不是便暴怒相向。终于有一天两人的怨气爆发出来,女方搬回父母家中居住,并于2011年7月17日相约到海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
调解经过和总结:?
经过初步的男、女双方的谈话了解,双方的感情还是有的,而且都对女儿不舍,仍有和好的可能,故约来双方的父母到场调停,我们从如下观点入手对男、女双方经行说服开导:
?
最终男方认识的自己不能一味的工作,也把部分的精力放到妻子和女儿身上,对于女方的关心不够,以前的态度也不好,保证今后不会以这样的方式和女方交流,对女方也要多加关心。女方也认识到先前的做法很不好,男方在外为了家庭劳累,回到家需要妻子的关心和安慰,自己多疑、絮叨反而不妥,保证今后做好贤内助的作用,和男方一起好好生活,共同抚养好婚生女。双方以和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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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中债张某和王某是好友。为了帮助张某经商,王某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30万,再转借给张某。到了银行还款期,张某却无钱还给王某。迫于无奈,王某和张某找李某借款25万还给银行,同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了还款期限,张某却拿不出钱,为此,李某将二人同时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等证据,证明收款25万的人是王某。所以,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判决王某在期限内应还清25万元,张某则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2:难分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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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利息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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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算,由某房产公司作担保。为了保险起见,阿林又找阿伟的妻子阿红再次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有了这样的“双保险”,阿林一次性借给阿伟200万元。
然而,期限到了,阿伟拒绝还钱,房产公司也不负责。于是阿林把阿伟及其妻子阿红和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事先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阿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还了款,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此外,阿伟还应赔偿阿林本金和利息。某房产公司作为阿伟的连带责任担保方,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我最近因为民事纠纷提起行政复议,想寻求案件行政复议案例分析,借鉴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律师回复] 案件行政复议案例分析如下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省某县公安局
  第三人:罗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18日以殴打他人对罗某作出的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处罚人罗某先出口恶言辱骂并先出手伤人,后又喊来同伴几人对申请人及其母亲李某进行殴打,并于事后对其进行恐吓威胁,请求对罗某改处行政拘留。
  被申请人认为,该治安案件系民间纠纷引起,罗某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并在公安机关受案查处后立即认错并改正,情节较轻,某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对罗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处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2011年9月17日12时许,张某与罗某在某风景区游玩时,因照相发生纠纷进而抓扯;罗某之母张某某见状,用雨伞先后对张某及其母李某进行殴打。双方被景点工作人员及游客劝开后,罗某再次冲上前欧打张某,同时张某某在张某身后再次用雨伞殴打张某,后双方再次被景区工作人员及游客拉开。随后,张某某冲上前殴打李某。2011年9月18日,某县公安局作出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殴打他人分别对张某某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对罗某处罚款200元。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某县公安局对罗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处适当,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焦点问题评析】
  
一、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资格的确定,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纳入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范围。在对本案进行讨论时,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
一:张×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理由是: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到该案,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为被处罚人罗某,而被侵害人张某不是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因此张某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观点
二:张某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虽然张某不是被处罚人,但某县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样对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了直接影响,因此张×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同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观点二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本人权益受侵犯;
2.必须合法权益受侵犯;
3.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张某作为受害人,其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而公安机关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关系到张某的合法人身权益能否得到正确的维护和保障,因此张某也应是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被侵害人张某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罗某单处罚款是否过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对本案进行讨论时,对罗某是否符合情节较轻,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
一:本案起源,是罗某与张某因为争夺照相的位置而发生的纠纷,罗某母亲张某某也是听到罗某与张某抓扯后才赶来帮忙,在被他人劝开后,罗某仍情绪激动,试图再次冲向张某及其母亲。因为罗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且情节与其母亲张某某一样,应对其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观点
二:虽然罗某对于本案的发生起到关键作用,但是在全案中,罗某的具体行为只有与张某相互抓扯以及打了张某一巴掌,这与张某某用雨伞击打张某及其母亲多次相比较,不管从造成的伤害后果还是客观表现都相对较轻,因此在量处上应与张某某有所区别。
  第二种观点最后获得采纳。从全案来看,罗某的情节比张某某轻;同时,该案起因为民间纠纷,同时罗某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且在案发后确有悔错表现(在其陈述中有体现),此次殴打他人只是因一时情绪失控,主观恶意不大,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单处罚款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办案体会】
  
一、司法实践应注重对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
  一部法律的立法精神是该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一部法律至关重要。在本案中,被侵害人张某具有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之所以出现错误的观点,关键就在于对《行政复议法》立法精神没有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正确的理解,片面认为只有被处罚人才是公安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其实,在有被侵害人的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仅会造成侵害人原享有权利的被削减、剥夺,或者本应履行义务的被增加或改变,同样对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影响,因此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也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意识到这一点,即便没有《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也应当清晰地意识到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实践应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项“把法律效果作为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实现途径,把社会效果作为法律效果的深化和最终归宿”的司法政策。这要求公安机关民警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法律的裁判和运用对于普通民众的心理、情感、意识的影响和判断,以及对裁决结果的评价和认识。法律效果通过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裁判的作用,社会效果通过裁判活动来实现法的基本价值和目的。法律效果以推理为主要内容,社会效果以正义为主要内容。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规则的适用,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法律目的的突出实现。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正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从不同方面反映正义的价值,对司法运用的结果进行评价,如果一个司法裁决既具有法律效果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则法律运用的终极价值??正义就得到了体现。
你好,我朋友最近遇到侵权的问题,想咨询一下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例类型都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分为以下类型:
  
1、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 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 《3D 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 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就属于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版权的行为。在该案中,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将六作家享有版权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作品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决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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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河源市中院审理查明,连群曦、李南等8名被告人分别来自广东省、四川省和贵州省。2006年4月,李文胜、老朱(均另案处理)等人租下李永仟、陈红夫妇租来的位于源城区河紫路的东源县灰沙砖厂内一场地,用作印制假人民币的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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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有什么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网络著作权一般有以下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期刊、报纸等媒体。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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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选了一门法学课,期末考试要求写一篇论文,我选的主题是社区矫正缓刑,所以想知道几例社区矫正缓刑典型的例子作为我的写作材料,谢谢
[律师回复] 舒某某,24岁,初中文化,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2月假释出来接受社区矫正,刚开始来司法所的时候,他情绪低落,自卑自闭,认为自己犯过罪回来之后被人歧视,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争对他的状况为他制定了一个专门的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自尊心极强,完全是因为一时糊涂,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而舒某某正是这种状况,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对象丧失信心,重新犯罪。于是我对症下药的做他的思想工作,开导他正确对待现实,放下包袱,鼓励他悔过自新、自强自立。在司法所的帮助下,舒某某觉醒过来了,他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主动向司法所汇报思想情况,面对着社会一些疑虑的目光和非议的话语,舒某某没有消沉,而是勇敢地正视现实,他说他要用行动向社会表明:“我不是以前的舒某某,而是自食其力的舒某某!”然而自食其力并不是一件说到就做到的事,他开始思考着自主创业路子,几经挫折,舒某某心中愈发自强自立,经过多次实地考察,设想开一个保健品店面。他把自己要自谋生路的想法告诉了我们,得到我们的大力支持,在此期间,他积极到贵阳参加专业培训班,认真听讲,通过培训学习他掌握了经营的方式方法,他说等找好门面后就准备开店了。现在每次到司法所来的时候,他对自己未成年时无知莽撞的犯罪行为都流露出了悔过之意,表现出对新生活的渴望,有一次来所谈话的时候他说到:“社区矫正改变了我对人生和生活的认识,让我对自己今后重新做人树立了信心,我一定努力工作,矫正自我,告别过去,创造美好的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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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医疗事故案例
大家时常会听说医院发生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事情,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那个医生的水平不高才会导致这起医疗事故,有些事故是因医疗人员的疏忽导致的,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个相关案例,希望大家能从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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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是在网上写小说的,在网上发表,前些日子被人举报说我侵犯了著作权,想问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律师回复] 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
二,使用行为违法。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 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 ,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结合以上概念则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分为以下类型:
  
1、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 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 《3D 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 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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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因为刑事错判入狱,现在国家要赔偿,我想了解下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这可称之为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的实质要件。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这可称之为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的形式要件。
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不依法及时对案件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案件悬而不决,导致国家赔偿程序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法启动。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障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性权利,《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即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上述规定实现了刑事赔偿申请的受理从形式要件向实质要件的重大转变,不仅保障赔偿请求人的赔偿权利,避免“救济无门”,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形,使国家赔偿法的权利救济保障功能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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