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医疗事故案例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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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苏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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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家时常会听说医院发生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事情,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那个医生的水平不高才会导致这起医疗事故,有些事故是因医疗人员的疏忽导致的,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个相关案例,希望大家能从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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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时常会听说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人死亡的事情,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是那个医生的水平不高才会导致这起医疗事故,有些事故是因医疗人员的疏忽导致的,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个相关案例,希望大家能从中吸取教训!

一、案例

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一.事故经过 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

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3.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医疗护理核心制度内涵,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全面的“三查,七对”。

4.完善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应及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医务科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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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医疗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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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及处理流程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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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本人刚进大学法律系,经常遇到法律问题,需要专业律师解答。医疗纠纷调解典型例子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医疗纠纷调解典型例子:
近日,桂林市荔浦县一名孕妇陈莉(化名)于11月20日上午在荔浦县某医院产检门诊行常规产前检查,院方检查后给孕妇陈莉输氧一小时,结束后告知其回家严密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就诊,无特殊情况下午进行复查。下午复查时医生告知陈莉:腹中胎儿无胎音、胎儿已死亡。陈莉夫妇认为,院方的疏忽造成其胎儿死亡。陈莉的丈夫在事发后情绪激动,几次到医院吵闹讨说法,要求院方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类费用总计10万元。经过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家属申请荔浦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最后,通过荔浦县医调委成员的多次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协议:荔浦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孕妇陈莉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2万元,免除陈莉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和第42天常规体检的费用,同时,承担500元婴儿停尸费。至此,一起因产检胎死宫内,医院赔偿4.2万元的医疗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荔浦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调解机制,它的设立无疑给医疗纠纷设置了一个“缓冲区”,医患双方有了另一种更优的选择。第三方调解把纠纷转移到院外,并能得到专业化、相对公正合理的解决,让双方心服口服,同时能让医疗纠纷及时处置率大幅增加,赔偿金额也更趋合理性。
  荔浦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从2012年底组建试运行,2013年8月27日正式揭牌。截至今年11月底,共接待来访咨询135人次,成功化解医疗纠纷9起,受理调解医疗纠纷2起,成功调解2起。荔浦县医调委正式揭牌运行后,荔浦县的医疗纠纷调解与处置更加规范,受到了医疗纠纷当事人的欢迎,实现了医患双方及社会的和谐共赢。
  医疗纠纷的解决是个很麻烦的事,对司法行政部门来说也是个很大的挑战。荔浦县医调委在筹备过程中,荔浦县医患纠纷调解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讨论,形成了一个共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做好医调工作的根本!而破解这个根本,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重视和监管,只有他们重视了、管好了、医疗纠纷减少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就做好大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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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起诉罪的典型判例
[律师回复] 对于虚假起诉罪的典型判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篇
一: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原告许红兵与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许红兵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许红兵,并通知了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泗洪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许红兵79万余元。
后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经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刘某提供,刘某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刘某利用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许红兵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作出判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4月14日,依法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许红兵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2007年7月20日,项会敏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会敏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会敏当场出具借条。2009年7月23日,项会敏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会敏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会敏签名确认,故其仅项会敏。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判令项会敏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赵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0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何雪琴辩称:
首先,原告赵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2007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会敏事后伪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
其次,何雪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会敏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2005年9月20日结婚,2010年7月开始分居。何雪琴曾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 1年5月12日向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项会敏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项会敏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三: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8月的一天,镇江昊天工业公司(国有企业,下称昊天公司)的负责人吴某对着的一张传票满头雾水,昊天公司被镇江鼎新建筑有限公司(下称鼎新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4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吴某百思不得其解,昊天公司和鼎新公司素无瓜葛,何来赔偿一说?吴某当即赶到了解情况,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1月20日,镇江光华有限公司(下称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在打了一场官司,光华公司以鼎新公司租赁合同违约,未能交付协议出租的土地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有力的证据就是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及赔偿协议,诉讼中鼎新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抗辩。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基本不存在争议,1月27日,审理后判决:鼎新公司赔偿光华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
这一切和昊天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原来,鼎新公司出租给光华公司的土地,其使用权是从昊天公司处转让而来,但昊天公司未能如约向鼎新公司交付土地,构成违约在先,鼎新公司也只是这起连环案的“受害者”,这笔赔偿款的最终承担者将是国有企业昊天公司。为了下一步与昊天公司明明白白算账,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有必要先打一场官司。
随后,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鼎新公司在提讼,要求昊天公司赔偿40万元。9月28日,昊天公司的监管单位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服判决,以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提出申诉。
检察院民行科受理申诉后,对这起有可能是蓄意侵害国有资产的案件高度重视,受理当日即立案展开审查。承办人员调阅案卷后,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之间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疑点重重,此案极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为了查明案情,承办人员多次调查已离职的涉案公司经办人员,发现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未实际签订租赁协议。
既然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并未实际签订租赁土地协议,光华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两份租赁、赔偿协议又是从哪儿来的呢?
承办人员了解到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印文形成相对时间鉴定资质。10月,东南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落款时间相隔一年多的租赁协议与赔偿协议,其印文实际形成时间竟然一致,且其形成时间与光华公司状上印文形成时间极为接近。鉴定结论证实了承办人员的推测,原审认定的证据——该两份协议确系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于诉讼前临时伪造。至此,承办人员对案件的审查取得突破性进展,案件真相渐渐浮出水面:鼎新公司自昊天公司处收购涉案土地使用权后,确曾与光华公司初步达成出租涉案土地的意向,但因该地块不具备租赁使用条件,双方并未进一步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时隔三年后,为向昊天公司主张所谓的“租赁经营损失”,鼎新公司与光华公司炮制了租赁协议、赔偿协议,并导演了一场“周瑜打黄盖”的诉讼闹剧。殊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细心的民行干警从印文相对时间鉴定入手,发现了这起虚假诉讼案的破绽。
于是,鼎新公司撤回了对昊天公司的。至此,一起虚假民事诉讼被纠正,40万元的国有资产得到了依法的维护。
虚假诉讼罪的典型判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虚假诉讼罪的典型判例问题解答如下, 篇
一: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原告许红兵与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许红兵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许红兵,并通知了泗洪县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后,泗洪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许红兵79万余元。
后鑫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经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该案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许红兵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刘某提供,刘某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刘某利用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许红兵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作出判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
4月14日,依法撤销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许红兵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现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2007年7月20日,项会敏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会敏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会敏当场出具借条。2009年7月23日,项会敏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会敏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会敏签名确认,故其仅项会敏。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判令项会敏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对原告赵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万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0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何雪琴辩称:
首先,原告赵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2007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无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会敏事后伪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
其次,何雪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会敏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2005年9月20日结婚,2010年7月开始分居。何雪琴曾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 1年5月12日向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项会敏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项会敏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三: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8月的一天,镇江昊天工业公司(国有企业,下称昊天公司)的负责人吴某对着的一张传票满头雾水,昊天公司被镇江鼎新建筑有限公司(下称鼎新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款40万,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吴某百思不得其解,昊天公司和鼎新公司素无瓜葛,何来赔偿一说?吴某当即赶到了解情况,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1月20日,镇江光华有限公司(下称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在打了一场官司,光华公司以鼎新公司租赁合同违约,未能交付协议出租的土地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有力的证据就是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及赔偿协议,诉讼中鼎新公司没有提出任何抗辩。由于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基本不存在争议,1月27日,审理后判决:鼎新公司赔偿光华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40万元。
这一切和昊天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原来,鼎新公司出租给光华公司的土地,其使用权是从昊天公司处转让而来,但昊天公司未能如约向鼎新公司交付土地,构成违约在先,鼎新公司也只是这起连环案的“受害者”,这笔赔偿款的最终承担者将是国有企业昊天公司。为了下一步与昊天公司明明白白算账,光华公司和鼎新公司有必要先打一场官司。
随后,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鼎新公司在提讼,要求昊天公司赔偿40万元。9月28日,昊天公司的监管单位镇江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服判决,以案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提出申诉。
检察院民行科受理申诉后,对这起有可能是蓄意侵害国有资产的案件高度重视,受理当日即立案展开审查。承办人员调阅案卷后,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之间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疑点重重,此案极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为了查明案情,承办人员多次调查已离职的涉案公司经办人员,发现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未实际签订租赁协议。
既然光华公司与鼎新公司并未实际签订租赁土地协议,光华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两份租赁、赔偿协议又是从哪儿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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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鼎新公司撤回了对昊天公司的。至此,一起虚假民事诉讼被纠正,40万元的国有资产得到了依法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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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典型案例
构成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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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一样吗
[律师回复]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患者须凭本人医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经确认身份后,在区内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在区内及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帐时直接刷卡报销。
二、在市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医药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住院医药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医疗卡、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报销医药费用。
三、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可持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证明书,向新农合业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新农合办审核批准后,其门诊医药费用可以列入新农合基金的报销范围,按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报销。
四、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出院后还需提交由户口所在村(居)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报销周期为经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新农合窗口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新农合业管中心稽查人员调查、审核,属实后予以报销;责任由第三方负责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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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孕妇报销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患者须凭本人医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经确认身份后,在区内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在区内及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帐时直接刷卡报销。
二、在市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医药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住院医药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医疗卡、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报销医药费用。
三、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可持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证明书,向新农合业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新农合办审核批准后,其门诊医药费用可以列入新农合基金的报销范围,按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报销。
四、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出院后还需提交由户口所在村(居)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报销周期为经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新农合窗口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新农合业管中心稽查人员调查、审核,属实后予以报销;责任由第三方负责的,不予报销。
。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一丢失在飞机上的非加密光盘 背景:在2006年2月底,各大报刊开始报道安全软件厂商McAfee公司丢失! 1了其数千名现有员工和前员工的个人数据。那些数据包括社会保障号、工资单数 据以及股票期权等资料。 显然,在几个月之前,负责审计McAfee公司帐目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一 位员工在搭飞机的过程中将一张光盘连同其他一些音乐CD一起遗忘了飞机座位 的袋子中。 泄露过程描述:那张未加密的光盘上保存了McAfee公司在2005年5月之前 聘用的所有美国和加拿大员工的资料。总共大约有9290人。 后续:这里的问题很清楚:客户将敏感数据托付给承包商并委以信任,但是! 承包商拿到未加密的数据之后,在处理那些数据时表现得异常马虎。 说明:让人觉得讽刺的是,该事件中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和McAfee公司都 是通过告诉
[律师回复] 案例分析报告注意事项:1.有个人的见解。要防止单纯复述或罗列案例提供的事实,用所学过的管理理论和知识,发现经营管理中已经出现的或潜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加以逻辑排列,从中抓住主要矛盾。2.文字表达要开门见山,在案例分析中,为使论点突出,可以使用小标题,在各段落的开始,应突出该段的主题句子,紧接着可用陈述句支持主题句,这样分析,思路清晰、逻辑性强,便于他人理解和接受。3.提出的建议要有特色。首先是提出的建议要符合具体情况,有明确的针对性,防止出现空泛的口号和模棱两可的观点及含糊不清的语句。应当注意的是,管理的实际问题可能有多种解决办法,不会是唯一答案,关键是对问题的分析要符合逻辑,对所提出的观点和建议方案要有充分的信息支持和必要的论证,并进行合理的比较。4.要重视方案实施的步骤和可操作性。在分析案例时,对提出的解决问题方案,常能列出很多优点,有时却难以操作,这样就失去实际意义,也缺乏说服力。因此,需要对实现目标所需要的条件加以说明。5.对你的假设或虚拟的条件要作必要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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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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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和爱人结婚三年,现在和公公婆婆一起住,最近因为赡养公婆问题,我们两个发生了冲突,他竟然要和我离婚,我不想离,我想通过调解让我们和好,毕竟走在一起不容易。想看一下和我们情况类似的婚姻家庭调解案例。
[律师回复] 常言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有时看自家的事情真是看不清道不明,只因身在其中,反而难以全面客观的分析和面对,而当你不夹杂个人的情感和利益等容易影响我们作出客观判断的因素去看问题,往往一眼便能看清症结所在,并找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所以,遭受婚姻生活波折的朋友们,或许可以从婚姻家庭调解案例成功的一些案例中获得一点启示。
男方从事个体经营,做一些建筑材料的生意。因为是个体经营,既是老板又是伙计,凡事亲力亲为早出晚归是家常便饭,收入也不错。女方在某商场从事收银工作,敢想敢说。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并有了一个女儿,物质生活相当不错。但不久二人的性格矛盾便凸现出来,因为男方早出晚归,一个星期两人都很难说几句话,这让女方觉得男方对她现在很不重视,以为男方在外边有了外遇,每次男方回家女方都会追问男方当天一天的行踪,与那些人在一起,并做了什么,甚至还会打电话询问男方的生意伙伴和朋友,让男方经常被生意伙伴和朋友的开玩笑,男方觉得很没面子,对于女方的质询很是厌烦,稍有不是便暴怒相向。终于有一天两人的怨气爆发出来,女方搬回父母家中居住,并于2011年7月17日相约到海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
调解经过和总结:?
经过初步的男、女双方的谈话了解,双方的感情还是有的,而且都对女儿不舍,仍有和好的可能,故约来双方的父母到场调停,我们从如下观点入手对男、女双方经行说服开导:
?
最终男方认识的自己不能一味的工作,也把部分的精力放到妻子和女儿身上,对于女方的关心不够,以前的态度也不好,保证今后不会以这样的方式和女方交流,对女方也要多加关心。女方也认识到先前的做法很不好,男方在外为了家庭劳累,回到家需要妻子的关心和安慰,自己多疑、絮叨反而不妥,保证今后做好贤内助的作用,和男方一起好好生活,共同抚养好婚生女。双方以和解结束。?
夫妻双方应坦诚以待,得到互相的谅解,保持宽松、愉悦的心情,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家庭才能和睦美满。
典型的骗子 典型的骗子 典型的骗子 典型的骗子
[律师回复] 案例
1:债中债张某和王某是好友。为了帮助张某经商,王某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30万,再转借给张某。到了银行还款期,张某却无钱还给王某。迫于无奈,王某和张某找李某借款25万还给银行,同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了还款期限,张某却拿不出钱,为此,李某将二人同时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等证据,证明收款25万的人是王某。所以,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判决王某在期限内应还清25万元,张某则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
2:难分本息
吴某向陈某借款,陈某随即转账给吴某1
7.8万元。两个月后,吴某再次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限两个月。此后,吴某再次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限两个月。三笔借款到期后,吴某未还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息。吴某认为第一笔借款是2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1
1.其两个月后出具的借条是前面借款还款后的结算凭证,不是借款。
第二次借款10万元,已经先行扣掉当月利息
2.2万元(即本金的11),只转账
7.8万元。陈某第三次又借给吴某10万,同样预先扣除利息
1.1万元后,转给吴某
8.9万元。
法院根据举证规则认定,三次借款总数为3
7.8万元。这才是吴某向陈某借款的具体数额。
案例
3:利息诱惑
总所周知,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都较高,但追偿难道大。阿伟是某公司总经理,由于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向从事民间贷款业务的阿林贷款100万元,并签订合同。合同规定阿伟在一个月内还清本息,利息按
2.5算,由某房产公司作担保。为了保险起见,阿林又找阿伟的妻子阿红再次签订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有了这样的“双保险”,阿林一次性借给阿伟200万元。
然而,期限到了,阿伟拒绝还钱,房产公司也不负责。于是阿林把阿伟及其妻子阿红和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事先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阿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还了款,他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此外,阿伟还应赔偿阿林本金和利息。某房产公司作为阿伟的连带责任担保方,依法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我最近因为民事纠纷提起行政复议,想寻求案件行政复议案例分析,借鉴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律师回复] 案件行政复议案例分析如下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省某县公安局
  第三人:罗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18日以殴打他人对罗某作出的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处罚人罗某先出口恶言辱骂并先出手伤人,后又喊来同伴几人对申请人及其母亲李某进行殴打,并于事后对其进行恐吓威胁,请求对罗某改处行政拘留。
  被申请人认为,该治安案件系民间纠纷引起,罗某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并在公安机关受案查处后立即认错并改正,情节较轻,某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对罗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处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2011年9月17日12时许,张某与罗某在某风景区游玩时,因照相发生纠纷进而抓扯;罗某之母张某某见状,用雨伞先后对张某及其母李某进行殴打。双方被景点工作人员及游客劝开后,罗某再次冲上前欧打张某,同时张某某在张某身后再次用雨伞殴打张某,后双方再次被景区工作人员及游客拉开。随后,张某某冲上前殴打李某。2011年9月18日,某县公安局作出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以殴打他人分别对张某某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对罗某处罚款200元。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某县公安局对罗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处适当,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焦点问题评析】
  
一、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资格的确定,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纳入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范围。在对本案进行讨论时,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
一:张×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理由是: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到该案,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为被处罚人罗某,而被侵害人张某不是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因此张某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观点
二:张某有资格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虽然张某不是被处罚人,但某县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样对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了直接影响,因此张×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同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观点二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本人权益受侵犯;
2.必须合法权益受侵犯;
3.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张某作为受害人,其依法享有的人身权益受到了不法侵害,而公安机关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关系到张某的合法人身权益能否得到正确的维护和保障,因此张某也应是某公(法)决字[2011]第××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本案被侵害人张某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罗某单处罚款是否过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对本案进行讨论时,对罗某是否符合情节较轻,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
一:本案起源,是罗某与张某因为争夺照相的位置而发生的纠纷,罗某母亲张某某也是听到罗某与张某抓扯后才赶来帮忙,在被他人劝开后,罗某仍情绪激动,试图再次冲向张某及其母亲。因为罗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且情节与其母亲张某某一样,应对其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观点
二:虽然罗某对于本案的发生起到关键作用,但是在全案中,罗某的具体行为只有与张某相互抓扯以及打了张某一巴掌,这与张某某用雨伞击打张某及其母亲多次相比较,不管从造成的伤害后果还是客观表现都相对较轻,因此在量处上应与张某某有所区别。
  第二种观点最后获得采纳。从全案来看,罗某的情节比张某某轻;同时,该案起因为民间纠纷,同时罗某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且在案发后确有悔错表现(在其陈述中有体现),此次殴打他人只是因一时情绪失控,主观恶意不大,根据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其单处罚款更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办案体会】
  
一、司法实践应注重对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
  一部法律的立法精神是该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一部法律至关重要。在本案中,被侵害人张某具有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之所以出现错误的观点,关键就在于对《行政复议法》立法精神没有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正确的理解,片面认为只有被处罚人才是公安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其实,在有被侵害人的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仅仅会造成侵害人原享有权利的被削减、剥夺,或者本应履行义务的被增加或改变,同样对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影响,因此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也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意识到这一点,即便没有《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也应当清晰地意识到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实践应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项“把法律效果作为社会效果的基础和实现途径,把社会效果作为法律效果的深化和最终归宿”的司法政策。这要求公安机关民警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法律的裁判和运用对于普通民众的心理、情感、意识的影响和判断,以及对裁决结果的评价和认识。法律效果通过适用法律来发挥依法裁判的作用,社会效果通过裁判活动来实现法的基本价值和目的。法律效果以推理为主要内容,社会效果以正义为主要内容。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规则的适用,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法律目的的突出实现。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正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从不同方面反映正义的价值,对司法运用的结果进行评价,如果一个司法裁决既具有法律效果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则法律运用的终极价值??正义就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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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典型案例分析
历史总是在摸索中前进,人们的法律意识总是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才会提高。我们国家有很多法盲。本文主要整理的是 侵占罪的案例,希望大家能够在现实的血的教训中,分清是非,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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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大学选了一门法学课,期末考试要求写一篇论文,我选的主题是社区矫正缓刑,所以想知道几例社区矫正缓刑典型的例子作为我的写作材料,谢谢
[律师回复] 舒某某,24岁,初中文化,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2月假释出来接受社区矫正,刚开始来司法所的时候,他情绪低落,自卑自闭,认为自己犯过罪回来之后被人歧视,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争对他的状况为他制定了一个专门的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自尊心极强,完全是因为一时糊涂,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而舒某某正是这种状况,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对象丧失信心,重新犯罪。于是我对症下药的做他的思想工作,开导他正确对待现实,放下包袱,鼓励他悔过自新、自强自立。在司法所的帮助下,舒某某觉醒过来了,他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主动向司法所汇报思想情况,面对着社会一些疑虑的目光和非议的话语,舒某某没有消沉,而是勇敢地正视现实,他说他要用行动向社会表明:“我不是以前的舒某某,而是自食其力的舒某某!”然而自食其力并不是一件说到就做到的事,他开始思考着自主创业路子,几经挫折,舒某某心中愈发自强自立,经过多次实地考察,设想开一个保健品店面。他把自己要自谋生路的想法告诉了我们,得到我们的大力支持,在此期间,他积极到贵阳参加专业培训班,认真听讲,通过培训学习他掌握了经营的方式方法,他说等找好门面后就准备开店了。现在每次到司法所来的时候,他对自己未成年时无知莽撞的犯罪行为都流露出了悔过之意,表现出对新生活的渴望,有一次来所谈话的时候他说到:“社区矫正改变了我对人生和生活的认识,让我对自己今后重新做人树立了信心,我一定努力工作,矫正自我,告别过去,创造美好的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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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典型案例
经河源市中院审理查明,连群曦、李南等8名被告人分别来自广东省、四川省和贵州省。2006年4月,李文胜、老朱(均另案处理)等人租下李永仟、陈红夫妇租来的位于源城区河紫路的东源县灰沙砖厂内一场地,用作印制假人民币的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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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因为刑事错判入狱,现在国家要赔偿,我想了解下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公民申请刑事赔偿应当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赔偿请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才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赔偿请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无罪判决书,才受理赔偿申请。这可称之为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的实质要件。对赔偿请求人而言,则要依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赔偿申请才能获得受理。这可称之为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的形式要件。
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不依法及时对案件作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案件悬而不决,导致国家赔偿程序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法启动。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障公民申请刑事赔偿的程序性权利,《解释》第2条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明确,将6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即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上述规定实现了刑事赔偿申请的受理从形式要件向实质要件的重大转变,不仅保障赔偿请求人的赔偿权利,避免“救济无门”,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衔接问题,能有效地规范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使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当事人权利的情形,使国家赔偿法的权利救济保障功能得以发挥。
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医疗险的差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患者须凭本人医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经确认身份后,在区内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在区内及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帐时直接刷卡报销。
二、在市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带医药费用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住院医药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医疗卡、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报销医药费用。
三、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可持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证明书,向新农合业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新农合办审核批准后,其门诊医药费用可以列入新农合基金的报销范围,按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报销。
四、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出院后还需提交由户口所在村(居)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报销周期为经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新农合窗口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新农合业管中心稽查人员调查、审核,属实后予以报销;责任由第三方负责的,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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