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赵慧律师
赵慧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525人
专家导读 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济南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我国土地征收有国家明文发布的规定进行,并且有相应的征地补偿款,那么全国土地征收补偿具体是怎么补偿的呢?济南市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又是怎样的呢?小编在下文就为大家带来济南市最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

(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

(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

(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市相关开发投资集团、各建设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等)应将下年度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应按程序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中,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济南高新区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区级实施的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并报市发改和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至(四)项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不再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项目实施单位”,是指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等建设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

(一)项目前期规划策划和可行性研究;

(二)筹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等相关费用;

(三)落实安置房源;

(四)协助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被征收人有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或租赁关系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奖励是指: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或提前搬迁的奖励;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奖励。

《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补助是指: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范围和标准选择房屋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的差价款;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予以免交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内的差价款。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与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同一区位的地段。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征收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

第十三条 《办法》第二十四条所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是指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近期建成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等技术规范,功能齐全、价格合理、能够满足居住生活需要的一般性商品住宅。

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一)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房改的,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十,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百分之十五。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三)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第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34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的标准为同类型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基准单价,不考虑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内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选择房屋安置时,合并计算后的面积与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之间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选择货币补偿时,按照建筑面积46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减去征收范围外房屋的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额。

第十七条 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第十八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的,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选择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者公有房屋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测绘机构测量合法建筑的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测绘机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提供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属于未成年人(不含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第二十三条 《办法》规定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分别为: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150元。

第二十四条 《办法》规定的搬迁奖励,是指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或提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采取多种方式,本着促进搬迁的原则给予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一)征收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30000元。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发放搬迁奖励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5%计算,但奖励额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具体搬迁奖励措施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本条第(一)、(二)项所指的“户”,以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日,产权人和承租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公房凭证为计户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办法》规定的货币补偿奖励,是指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幅度根据项目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可以冲抵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款。当事人对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的领取有争议的,由其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暂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渡期限,是指被征收房屋交付之日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的时间。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增加一倍支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0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支付。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等附属设施,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货币补偿,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二)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一)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收树木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持产权调换协议或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差价款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办法》所称“公有房屋”,包括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国家及国有单位投资兴建,分配给职工使用,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房屋,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公有非居住房屋,是指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房屋使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奖励费及附属物补偿标准、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树木补偿标准等,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四条 长清区政府可自行制定相关补偿费和奖励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发布前已公告实施的征收(拆迁)项目,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正在自行过渡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发生的过渡安置费用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

(一)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一砖院墙

M2

50-80

燃气炉

300-500

条砖院墙

M2

70-100

太阳能热水器

500-800

砖石(乱石)院墙

M2

50-100

电热水器

200-300

砖铺或水泥地面硬化

M2

30-70

电表

200-300

防盗网

60-100

院内电灯(含拉盒)

10-30

栅栏式防盗门

300-500

水表井(外表)

200-300

实体和复合式防盗门

800-1000

分户水套表

50-70

塑钢、铝合金窗

M2

100-150

水管

M

8-10

营业房卷帘门

M2

150-200

水嘴(含截门)

10-25

玻璃钢防雨罩

M2

50-80

水池

M2

50-80

雨搭

M

30-50

洗手盆(全套)

60-80

铸铁暖气片

80-150

蹲便器(含水箱)

80-100

钢质暖气片

300-600

坐便器(全套)

200-350

  使用说明:1.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2.被征收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3.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以及被征收人对参照以上房屋附属物作价标准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二)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

名称

单位

补助费(元)

固定电话
有线电视
宽带网(住宅)
宽带网(非住宅)
空 调
太阳能热水器



端口
端口

120
250
180
380
200
300

(三)征收树木补偿标准

胸 径

单 位

补偿费(元)

5厘米以下
6-10厘米
11-15厘米
16-20厘米
21-25厘米
26-30厘米
31-40厘米
40厘米以上








10-20
21-40
41-60
61-100
101-200
201-300
301-400
401-500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9万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9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济南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一键咨询
  • 147****64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0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1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3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2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2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1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2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0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0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5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3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5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4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25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
。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河南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起草劳动合同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二条 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
重庆市巴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规定,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建筑物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用。对于土地补偿费用需要分地区类别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进行计算。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济南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