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在离婚协商调解过程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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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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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业的离婚律师可以在离婚调解过程中避免将来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存在斗气、损耗精力、执行难等后续矛盾和法律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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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长期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律师,他们经常会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到双方离婚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如律师策略得宜,张驰有度,往往能够促进双方达成调解,签订离婚协议,避免诉讼纠纷。同时也会达到案结事了,心平气和双方分手,避免了将来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存在斗气、损耗精力、执行难等后续矛盾和法律风险的发生。如根据个案情况做到如下几点,将会达到协调双方离婚并保护一方当事人的最优效果:

1、熟悉离婚法律法规,向矛盾双方释明法律规定,离婚律师应做到心中有数。

专业的婚姻律师,应当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严谨的婚姻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在向自己的当事人和对方解释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时,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现实生活中,家庭矛盾的产生到决裂不是一朝一夕,能达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的程度,肯定有某种原因,对于这些感情原因导致离婚所关联的法律规定,专业律师自然需要非常熟悉,如第三者问题导致离婚,律师应掌握一方当事人手中具备哪些第三者的证据材料,哪些证据材料是法律认可的,哪些是法律不太认可的,哪些是根本达不到证明作用的,对证据的把握不是简单的熟读法律条文就可以知道,而是沉淀在专业婚姻律师日常的离婚诉讼事务中习得,根据各级法院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根据法院在现实中不断演进的对证据的证明效力、关联性、合法性的更新解释中,律师得以掌握精髓并及时校正更新,从而能够很快结合自己所处理案件的情况和现有的证据作出基本判断。如此,方可以指导当事人运用证据,找寻证据,并进一步掌握与对方谈判协商时的有利因素和心理因素,控制谈判调解的进展和流程。

如果不能做到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烂熟于胸,自然在谈判过程中会因不了解自身不足情况,不了解法律细节情况,而不能够说服一方当事人作出应有的让步,失去主动权,且容易将当事人逼到诉讼失败的危险境地。这样无益于双方矛盾的解决,也加大了诉讼和精力时间投入的成本。

例如,对于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费应当如何给付,如只是了解一般的规定不高于个人收入的20-30%,而不了解现实其它因素的影响,如其月收入能力是否达到平均收入水平,或高于一般收入水平,如收入很低,那么可以适当少于20%法院也是可以支持的,因为也要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条件,如远远高于本地区平均收入水平,也不能严格按30%上限或20%来掌握,否则就会抚养费畸高,对方不愿支付的前提下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还有的当事人认为抚养费达成协议后是一锤子买卖,将来不能再增加,对于这些误区,都需要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经验向当事人释明,将来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或增加甚至减少抚养费,当双方当事人会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有合理的预估,帮助双方现在面对事实抛弃不合理打算从而达成共识。

因此,专业的婚姻律师在具备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后,通过个案的法律分析结合各方当事人情况,能够提前预计可能出现的审判结果,帮助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提前达成一致协议。委托人或对方当事人在熟悉法律的律师面前自然信任度极高,容易接受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其所存在的所有疑问律师都能够予以合理的解释,让当事人明白和自愿接受更有利于自身的调解方案。

2、“抛开”法律,重拾道德因素,帮助当事人理性合理让步。

专业的婚姻律师,不但要有丰富的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也要具备优异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和心理疏导能力。在协调过程中有时即要看重法律规定,有时又能够不拘泥于死板的法律条文,而从婚姻家庭道德因素角度,社会伦理角度、公众舆论因素等方面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一致。

为什么要“抛开”法律,但并不是抛弃法律,因为既然有律师参与就离不开法律的因素贯穿始终。法律在某个阶段,尤其在双方有可能达成调解的时间段,可以作为一个谈判的背景和底线。法律人总说,法律是最后的道德,而道德显然可以超越法律激发人们更高标准的要求自己,当道德和伦理因素能够占据上风时,何不借风使舵,帮助双方以高于法律的标准解决矛盾,和平分手呢?

双方能够组合成家庭,不论是什么原因和目的,至少会有感情的因素和一些基本的社会因素契合点。有了这些联系点,律师就可以挖掘放大,运用到离婚时双方的心理动员中,当爱已成往事,曾经的承诺已经不在,何不在最后分离的时候给彼此一个谅解,好合好散,不管是前世的冤家,还是今世的对头,直面感情的消逝,平和理性的放手,律师这个时候就要发现和感化双方此刻的心态,把握好人性的柔弱一面,帮助男女双方以更高的道德标准来放弃在细枝末节上的锱铢必较,在财产争议上的互不相让,彼此退一步,彼此给对方一个最后的良好印象,从此天涯陌路不再相见何不更好。总之,律师应通过协调和双方感情背景的掌控后,把握好道德因素上能够打动双方的因素,抓住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寻求利益共同点,亦是化解双方矛盾的根本。

3、勤于沟通但也注意有度,以防当事人误解

律师在代理一方调解过程中,应勤于向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沟通,及时了解双方心态的变化和心理的诉求,从中发现和寻找共同点。在不断的及时整理后拿出应对的方案和建议。很多时候双方的误解就是因为缺乏及时的沟通而造成的。律师本身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语言文字水平也较高,再加上专业优势,帮助双方沟通能起到良好的桥梁和主舵作用。

但是,鉴于双方已经走到离婚诉讼的地步,在很多时候双方的矛盾和分歧已经较大甚至不可调和,如不切实际的只是沟通,而没有一针见血的方案和说服力的论断,则可能无果而终。因此,在征求得对方的让步和方案时,与自己的委托人沟通过程中,有的委托人又会怀疑对方当事人买通了自己的律师,对律师的职业操守提出质疑,此时应表明维护当事人的态度,并适当中止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过频联系,以打消委托人的怀疑。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在当前证据环境下一味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帮助当事人清醒和理性分析。所以,在沟通的过程中如何把握好度,既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又能够尽可能求同存异达成调解,这需要律师在个案中根据案情和自己的执业经验来稳妥处置。

4、通过当事人的代理人、家人、好友等中间人协调说服

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调解抱有抵触心理,亦或是存在怀疑心态,担心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掌握自己的证据,给自己挖下陷阱。所以,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律师在案件的协调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当事人信得过的家人、代理人等有密切关系的联系人帮助当事人打开心结,放下包袱,迎接善意的说服过程。

比如在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时,如对方同样委托有律师,那么,应主动联系他的代理律师。因为双方都是律师,对于法律问题基本都能够理性沟通和坦诚相见,有争议的法律点也可以通过意见交换和证据说服来逐渐取得共识,从而避免了因当事人不懂法而难以说服和沟通的情况发生。并且,作为代理律师来说,如果方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好处,自己的委托人也因此解除了一系列通过诉讼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那么律师的功能和作用也即得到了最大化发挥,委托人一般来说也会更加肯定律师之间的这种工作努力,律师的工作水平也会得到好评。

对于当事人的家人,因为与当事人本人的身份关系,熟悉和了解当事人的个性脾气,如果律师能首先说服和打动其家人,再通过家人的良好的表述和转化,当事人也能体会到和解的好处和必要,利于矛盾的内部解决。而且,作为家人来说,他关心的是自己的亲人能否在婚姻案件中少受折磨或伤害,也更能理解律师苦口婆心的作双方工作时的努力,如此一来,切身感受之下可以更为理性的思考双方的协商方案,更少一些当事人本人情绪化的影响,帮助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判断。最终有利于双方调解和解工作的推进。

上述四点是笔者作为一名婚姻律师在离婚案件诉前调解中的一些心得体会,经过实践操作,有不少案件通过此种方式达成了调解,化解了双方进一步的矛盾,当然,还有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可能会比较激烈,但亦能促使调解成功,律师也会在案件中根据情况建议当事人使用。本着调解解决和权益保护最大化且合法的原则,作为婚姻家庭律师,有必要及时总结并通过实践来寻找更为优质的方案,其中不当之处,也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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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 协  商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协商的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调  解
  第十三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 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劳动者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劳动者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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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调解员的聘期至少为1年,可以续聘。调解员不能履行调解职责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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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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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
  第二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第二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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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第六条 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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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章 协  商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
  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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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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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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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二)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三)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四)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五)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六)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七)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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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承包了一项工程,现在对方要给我哥协调费,决定签合同,应该怎么写工程协调费合同呢?
[律师回复] 协调配合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快 110KV 石潭—留田—射埠, 35KV 射埠—乌石、 35KV 新射埠—老射埠线路工程进度, 经#县人民政府协调, #有限公司将以上三条线路的杆塔中的青苗补偿协调 工作委托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地补偿及青苗补偿协调的范围
根据国网湖南省#公司下达的射埠输变电工程设计批复 文件和全部图纸工程量:
1、 110KV 石留线途经射埠镇新建村, 35KV 射乌线途经射埠 村白水村、新建村、余家村、长延村、方龙村, 35KV 射埠至射 埠途经射埠村新建村和射埠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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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责任
1、各类矛盾的具体协调工作。
2、及时协调处理整个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地方矛盾 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所引起的水土保植、植被恢复、 社会矛盾、环境保护等问题) 。
3、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矛盾和纠纷需乙方进行现场协调处
理, 乙方在接到电话通知后, 必须在 1小时以内到达现场进行协 调处理。
三、协调费用
根据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支付给乙方协调工作经费壹拾万 元。
四、 本工程需发生的补偿费用标准严格按照 《湖南省人民政 府 lt;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gt;的批复》 (湘政 函【 2013】 8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 标准的通知(湘政发【 2012】 46号文件,其补偿资金由甲方负 责。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 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代表:(签章 ) 乙方代表:(签章)
户名:乙方:
开户行:开户名: 帐号:村账乡代理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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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协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集体协商前,
首先双方必须确定各自的集体协商代表3-10名和首席代表1名,双方人数对等。
2,
其次,集体协商提议方(一般是职工一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集体协商的内容(须事先征求职工意见)、议程、时间和地点。
3,
然后,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开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情况,比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具体劳动标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计划、指标、政府部门公布的有关物价指数等数据资料,以及本地区就业状况资料等。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4,集体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出进行协商讨论。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提出,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经审议通过后的集体合同草案文件,由双方首席代表(一般是企业工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集体合同即签订成立。但这时的集体合同还没有生效,必须在七日内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协商的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协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集体协商前,
首先双方必须确定各自的集体协商代表3-10名和首席代表1名,双方人数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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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集体协商提议方(一般是职工一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集体协商的内容(须事先征求职工意见)、议程、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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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会议的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协商会议的程序是什么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相关知识: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协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集体协商前, 首先双方必须确定各自的集体协商代表3-10名和首席代表1名,双方人数对等。 2, 其次,集体协商提议方(一般是职工一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集体协商的内容(须事先征求职工意见)、议程、时间和地点。 3, 然后,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开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情况,比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具体劳动标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计划、指标、政府部门公布的有关物价指数等数据资料,以及本地区就业状况资料等。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4,集体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出进行协商讨论。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提出,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经审议通过后的集体合同草案文件,由双方首席代表(一般是企业工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集体合同即签订成立。但这时的集体合同还没有生效,必须在七日内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公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就事故赔偿问题协商一致的,可以写一份书面的协议书,用来约束双方,只需要将协议书写的具体完善,将所有问题都以书面的形式约束,通常情况下是没有必要公证的。但如果想要公证,程序如下: 当事人提供如下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还需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3、审查。 4、出证。 5、归档。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 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借宿之日起开始; 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1、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二者无必然联系,有诸多相异之处,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并不一定无赔偿责任。 2、赔偿款落实后方可在协议书上签字。如果赔偿义务人尚未准备好赔偿款,受害人便在协议书上签字,受害人将存在无法拿到赔偿款的风险。 一旦协议书内容无法实现,受害人只得通过诉至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这样就违背了受害人选择调解的初衷。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赔偿义务人落实赔偿款后再签调解协议。 3、为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的资料申请理赔后逃走,在所有赔款到位前勿将自己全部资料原件交给赔偿义务人。 有的赔偿义务人需要用受害人的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受害人若将自己全部资料交给赔偿义务人,一些赔偿义务人很有可能利用这些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卷款逃走,此时受害人便陷入了很被动的境地,所以受害人必须谨慎保管好自己资料原件。 4、申请理赔时,要确保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并同意将赔款汇入受害人账户,若不能保证上述要求,很可能也无法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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