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才能领双倍工资?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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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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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对于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不一,有的从实际开始工作时计算至签订劳动合同时;有的计算11个月。到底哪一个计算是正确的呢?现总结整理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双倍工资应该支付到何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前学界也有争议。此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则明确了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让“两倍工资”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后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这是一个崭新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支付两倍工资的起止时间作出具体的界定。此次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两倍工资的支付时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

另外,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

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它不是劳动报酬,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时效一年期间的限制的规定,不适用因拖欠劳动报酬,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未提出仲裁时效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期间是已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之间的11个月,工作一个月算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一个月算一个月双倍工资,没有对月份的限制。

但是,在用人单位提出仲裁时效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满一年后,每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双倍工资,直到11个月减完,一个月都不赔;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工作一个月算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一年的仲裁时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总和月数,最多也超不过12个月。

“双倍工资最多付11个月”是误读

来源:大连晚报首席记者张晓帆

市民小纪2008年6月来到我市一家装修公司工作,单位没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3月底,因为一笔业务纠纷,公司下了一个通知,把我给辞退了。”昨日,小纪告诉记者,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一直很勤奋敬业,经常加班,“我觉得特别不平衡,就提出赔偿要求。”没想到,公司老板答复他说,“不就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吗?给你就得了!”

“很多用人单位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底应该支付多长时间的双倍工资问题上存在着认识误区。”昨日,我市劳动法专家、曾为市民无偿代理几百起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律工作者尹学林告诉记者,他研究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20余年,发现不少人对具体法条存在着认识误区,其中“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就是一个典型的误读。误读的不光有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甚至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

“最多支付11个月”从何而来?

尹学林介绍说,《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就要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14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是这句话,成为很多用人单位甚至是法律工作者认定“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的依据。

《司法解释(三)》作明确解释

记者登录网络,发现“双倍工资到底支付多长时间”是法律界争论的一个焦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已经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劳资双方之间已无需再另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另外的双倍工资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最长是11个月,即从第2个月起至第12个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法律上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一直需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尹学林表示,法律界的这一争论随着今年1月《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典型案例裁判理由》的出版有了定论。书中收录了一个与小纪遭遇相似的案例:冉某自2008年1月在某酒店工作,至2009年5月被辞退,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酒店未与冉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共计16个月的双倍工资。此案例有力地驳斥了“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之说。

“双倍工资”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据此,小纪应该获得从2008年7月至2011年3月共计33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尹学林表示,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主要证据使用,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并非要处罚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其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醒用人单位不要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逃避社会保险等,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样做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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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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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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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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