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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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决定。3、期限。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听证。5、变更与延续。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许可是经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行政机关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那么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具体是怎样的?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行政许可的实施通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申请与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处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期限。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6.特别规定。主要包括:(1)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3)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6)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行政许可的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行政许可事件,应当举行听证,对于应当听证没有听证的行政许可是可以撤销的。希望小编整理的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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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打算把我的一个工具专利吗转移给别人但是不知道这个应该给怎么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程序?有哪些实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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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请求,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强制许可请求书》,在请求书中要附具本法所规定的证明文 件和申请人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的规定,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2、专利局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应当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是否属实,并且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陈述自己的意见。
3、专利局作出相应的决定。专利局在听取了申请和专利权人双方的意见后,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正当理由,应当作出不准申请人强制实施的决定;反之,专利局应当作出允许申请人强制实施此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决定。
4、对“强制许可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这就是说,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仍归专利权人所有,该专利权人自己仍有实 施其专利,并且也有权许可其他人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专利 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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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段时间入职我们这边的水务局的水政执法大队工作了,问一下水政人员实施水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水政执法人员实施水行政处罚程序一般遵守以下步骤:?
1.符合立案条件的水事违法案件,要填写《立案审批表》,及时进行立案查处。?
2.指派两名以上水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依法调查案件,告知当事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调查结束后填写《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笔录由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后交被调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确认。?
4.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要采取法定的取证方式收集证据。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前,要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并经水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先行登记保存实施前,要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后确认。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前,应向当事人下达《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将证据清单列明的证据交由当事人并签字确认。
5.调查终结后,水政执法人员要提出书面报告。水行政处罚机关要对报告进行认真审查。需要集体讨论的要制作《集体讨论笔录》。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处理决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在告知后3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听证告知书》。?
7.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填写《陈诉(申辩)书》,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8.依法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可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7日内完成送达。
9.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水行政处罚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水事案件结案后,水政执法人员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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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了,说是涉嫌非法经营来着,问一下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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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调查
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调查和取证是行政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程序。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进行抽样取证和先行登记保存;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在必要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本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进行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为取得证据而进行现场勘查勘验的,也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2)审查决定
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但是对于会给当事人造成极为重大损失的处罚案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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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实施是怎么的步骤
行政许可的程序实施的步骤是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等。个人或者组织的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才可运营的,那么就需要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就会作出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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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能委托其他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管理中的委托是指把一定的事务委托给另一个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组织办理的行为。其特点是,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活动,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目前在我国,委托主要有四种方式:人民政府委托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下级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相互委托、委托非的组织(个人)。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在基层执法机关普遍存在。相比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益性更强,与此相应,法律规范力度更大。因此,《行政强制法》严格禁止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这对于遏制行政强制措施权的随意委托行使, 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来说非常必要。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 该行政强制措施因执行主体违法而可能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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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中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是什么
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行政许可的制定,一定是按照我国法律里面的规定趋势性的,法律赋予行政许可的法定权利,同样也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以及法律规定的实施条件,还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行政机关在运行行政许可的权利的同时,同样也不可以与法律的内容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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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朋友在行政机关上班,现需要强制执行一些事情,但是不清楚有哪些程序,现想问问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般规定:
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二、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四、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五、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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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九、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十、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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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一、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
四、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五、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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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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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三、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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