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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高某琳于2 0 11年2月到泉州市华盖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任烧炉工。2 0 11年1 2月1 4日上午7时1 5分左右,高某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左前臂毁损伤。2 0 1 2年3月4日经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 0 1 2年4月9日经评定为伤残三级。在治疗期间,泉州市华盖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高某琳医疗费用十二万元,借支生活费五万元,安装假肢款五万元。后双方因工伤补偿事宜产生争议,泉州市华盖某某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已为高某琳缴纳工伤保险,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享受长期待遇,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而高某琳认为自己老家在江西,享受长期待遇不太现实,要求一次性处理。双方坚持自己的主张互不相让。协商无果后,高某琳向泉州市鲤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办案思路及心得
律师接受高某琳委托后,认为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只要双方协商同意,也可达到双方案结事了的目的。于是积极与双方沟通,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经过律师的努力,泉州市华盖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解除与高某琳的劳动关系,除先前高某琳已产生的医疗费十二万元,借支的生活费五万元,安装假肢款五万元等款项外,再一次性支付高某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 3 2万元((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三级伤残农民工享有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但不包含之前已付和借支的 各项费用),充分维护了高某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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