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出租的房屋?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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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出租的房屋?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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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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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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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书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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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手续之外,提前解约还应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对于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如何、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在这份文件中加以明确。不管解除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均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文件。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自然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协商不一致无法签订文件,则需要单方发出书面文件。
提出解约的一方,应书面告知对方,尤其是承租人准备搬离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解约及搬离的时间,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更高额的赔偿。作为守约方,在得到对方要解约的告知后,可以向对方发送相应的催告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告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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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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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径行向或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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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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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经审查认为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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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东的法律权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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