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待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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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病假工资待遇是什么?

  病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对于职工的一项福利,体现了单位人性化的管理,也是职工的一项基本的合法权利。那么,病假工资待遇是什么?律图为您解答。

  病假工资待遇

  1、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3、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5、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6、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介绍了职工在病假时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在自身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向相关法律机构咨询,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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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
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
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
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
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
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
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
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
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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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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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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