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年龄
1. 一般退休年龄
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女工人:年满50周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开始,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
2.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
男性:年满55周岁。
女性:年满45周岁。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 因工致残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养老金
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
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
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 (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12(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12。
三、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例如,北京是19%,其他城市可能不同)。
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一般为8%)。
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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