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有哪些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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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需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经过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有哪些区别?

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都是实践中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方式。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有哪些不同的地方?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马上来学习下。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起诉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争议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①先行调解原则;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③及时原则。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争议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争议案件内法院从头另行全面独立审理。

7.收费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如北京为300元;而劳动争议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标准为:5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从上面内容可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都是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方法。一般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于劳动争议诉讼,对劳动争议进行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办法。因此,当事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考虑采取哪种方法,如果你对此不够明白,你可以咨询我们律图律师,我们将尽快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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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方式上的差别。
①劳动仲裁的处理方式为:倾力调解,尽量协商一致。
②的处理方式为:尽管原则上也期望调解成功,但法官案件甚多,不会有太多时间拘泥于调解,出判决必须及时。
2、审案水平上的差别。
①劳动仲裁员的审案水平为:虽经过专门训练和考核,但法律水准上一般略逊于法官,其审案有时过于关注细枝末节,未必是案情的真正焦点。
②法官的审案水平为:经过严格考试、训练,深谙法律,审案时直接针对焦点问题,断案麻利。当然,不同人的差别是巨大的,不能一概而论。
3、举证的严格程度的要求不同。
①劳动仲裁举证的要求是:一般接受当庭举证、甚至庭后补交证据。
②举证的要求是: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否则,除非是新证据(符合法律上“新证据”的要求),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事实认定上的侧重点不同。
①劳动仲裁事实认定的侧重点在于:以尽量调查真相,贴近客观事实为基础。所以举证即使过期,只要是事实,均会接受。
②事实认定的侧重点在于:效率与公正的结合,注重证据,以证据反映的“法律事实”为基础。
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其他情形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因当事人一方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也存在仲裁裁决在当事人后经由特定的程序事项而恢复效力的例外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对经劳动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规定,仲裁裁决在后经一定的程序事项后恢复效力的情形有两种:
①当事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
②当事人因超过诉讼期间而被人民裁定驳回的。
3、除此以外,仲裁裁决不存在后经由一定的程序事项而恢复效力的其他情形。在审判实务中,常见人民对劳动争议案件经审理认为原仲裁裁决的内容并无不当的情形,对此有的按照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理念处理,即判决驳回不服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且认为在该判决生效后原仲裁裁决即视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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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的名称和性质不同。普通仲裁因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其名称为h x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地域和级别的不同分为x x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x 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x x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普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4、适用的原则和制度不同。普通仲裁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劳动争议仲裁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普通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普通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即可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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