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我们应该找谁出面解决这个问题呢?此外,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这个劳动纠纷的代理如何书写?律图小编马上为大家介绍。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大队解决;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延伸补充:
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乙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已经于2010年4月í日在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我参加了本次庭审活动,现提交书面代理意见,供仲裁员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加付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的一倍工资;并且向申请人支付因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而造成申请人收入损失的赔偿金(应得工资收入的25%)。申请人于2007年5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任职财务总监,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事实在庭审中得到了被申请人的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82条和第97条以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2条和第3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至于被申请人提出2009年12月份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明细为证的理由。本代理人认为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43条、48条、50条、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都需要按照上述法条规定进行,履行系列的法律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补偿明细只是公司内部记账的凭证,而且该明细并不能代替解除合同协议适用,也未实际履行,不能代替收据发票,只能代表被申请人对解除合同进行过主张。而且该明细上并无“同意”的表述,不能代表申请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这份证据与被申请人要证明的内容没有关联性及合法性,真实性也不确定。所以该明细显然不能作为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使用。被申请人的提出已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因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从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被申请人无故将申请人的工资从每月13000元人民币减为6500元发放,直至 2009年11月和12月才恢复正常,而且自从2010年1月至今,又是分文未发;且至今,被申请人无故停发申请人的各项补贴,从没按规定发放奖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颁发)第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的工资以及该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通过提供一份所谓的“会议纪要”,认为减薪是通过全体员工会议讨论且有多数人的签字,表示减薪是集体减薪并符合法律程序。同时,公司的薪酬发放表是由申请人制定的,既然在减薪期间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就表示申请人同意减薪。本代理人认为这是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劳动合同纠纷找谁解决的法律回答,相信大家在阅读过上文后,对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一定有了新的认识,希望这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不清楚的疑问,欢迎大家随时来电咨询我们律图,我们将尽快为大家答疑解惑。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