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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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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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服务合同。2、根据律师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税务发票。3、根据律师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律师出具办理法律事务必需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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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诉讼的人需要请律师的话,那么并不是简单的进行口头委托进行了,还是需要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也就是聘请律师应当履行的手续。那么这些手续都有怎样的内容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聘请律师主要手续:

(1)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服务合同;

(2)根据律师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税务发票;

(3)根据律师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律师出具办理法律事务必需的授权委托书

正式聘请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或者民事、行政案件代理人,必须办理一定的手续方可成立。这些手续主要是:

1、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接受聘请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

2、如代他人聘请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有关委托聘请律师的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方可接受聘请。

3、交纳聘请律师费。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一般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收费试行办法》的规定,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费用。当然,对于确实无力交纳律师费用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减、免费用或者尽量少收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目前,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聘请和自行收取费用。要请律师必须到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手续。但如果委托人指名聘请律师,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在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是可以满足这一要求的。

由于现在大部分律师都是挂靠在律所的,因此在办理聘请律师手续的时候,一般是与律师所在的律所进行办理的。具体聘请律师的手续,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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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聘请律师需要什么手续
聘请律师的手续有当事人在挑选律师之后,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委托代理广西,之后还需要同聘请律师进行签订授权委托书,其作用主要是明确代理关系和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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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类
继续履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适用继续履行
[律师回复]
一、继续履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曜祭磁卸系模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二、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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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适用继续履行条件
[律师回复]
一、继续履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曜祭磁卸系模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二、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单位聘用技师,当时只有聘用通知书,如果解聘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技师聘用合同参考范本聘用机构:法人代表:马(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受聘岗位:按摩技师受聘人的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兹有聘用单位(甲方):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4月24日止,聘期伍年,聘期满前壹月经甲乙双方认可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二、待遇与奖惩
1、聘用期间,甲方对乙方进行相关医疗按摩技术免费培训。
2、乙方在此期间所进行的进修学习由甲方具体安排,并且进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学习所需的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用品。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必要的加班等工作不得无理拒绝。
3、五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婚嫁,不得擅自离开。
4、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技术资料、病历文件和其他技术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此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若违约,违约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合同终止于聘用期满之日,双方协商愿意续签者,需在期满前壹月内办理。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甲方负责人(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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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律师会见权需要携带授权委托是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然后直接的到看守所就可以了。主要就是因为目前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提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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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继续履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继续履行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曜祭磁卸系模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也不得以履行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违约方的利益。
二、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
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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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合同中“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聘用单位”这种约定违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根据此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即两个公司如果得知你的情况均可以无条件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另,《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方法见《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具体金额计算方法很复杂,不再赘述。另,一家全职,一家兼职可以,但是兼职工作不得影响全职工作。
合同中“聘用合同履行期间,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聘用单位”这种约定违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根据此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即两个公司如果得知你的情况均可以无条件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另,《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方法见《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具体金额计算方法很复杂,不再赘述。另,一家全职,一家兼职可以,但是兼职工作不得影响全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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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律师会见权需要履行哪些手续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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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吗?
[律师回复] 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叫强制履行、实际履行,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守约方请求或仲裁机构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方式。比如通过判决或裁决要求债务人交付货物、完成工作成果,或支付价款、报酬等。继续履行虽然是原合同履行的继续,但与当事人依约自觉履行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对违约方的一种强制形式,介入了法律的强制力。不论违约方是否愿意,只要存在履行的可能就要履行,它表明了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是否要求继续履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情况和需要加以选择。如果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以便使当事人实现订约时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但是,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合同。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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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判决到执行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报请最高法核准
2、审查14项内容
《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审查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案件侦破情况”等14项内容。
其中“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属于全面审查的范畴。
3、复核期间应询问被告人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还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1、最高法签死刑命令
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当最高法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2、刑前可安排亲属会见
3、枪决或注射方式执行
在执行时,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若采用其他方法执行,需事先报请最高法批准。
4、上报罪犯死刑前后照片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
典当业工作人员不承接典当物品,不履行登记手续
[律师回复] 典当行即历史上的当铺,现代的典当业是一种金融业。主要的经营模式是,典当行将当物人所当物品按照约定进行保管并支付价值相当的钱款,待当物人用钱款赎回时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如当物人如期不能赎回,典当行就有权按双方事先的约定将所当物品进行处置。在实际生活中,典当业确实为人们提供了方便,人们将暂时派不上用场的物品进行典当,既可以获得资金用于生产生活,又可以省去对这些物品进行保管的麻烦。在有效期内所当物品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典当人可以将所当物品赎回。但是,典当业实行以物兑现的运营模式,如果不加以规范,违法犯罪分子可能会将非法获得的物品进行典当,获取钱财。为了不使典当业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销赃场所,有必要对典当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严格规范。 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第五十一条规定,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根据上述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应当查验当户的有关证明,履行登记手续。如果典当业工作人员不认真遵守这些规定,在承接典当物品时,不按规定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就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对社会治安带来不利影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中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典当业的工作人员不认真遵守有关规定,多次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或者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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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会见当事人吗
律师受理委托后,依法与当事人会面,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法律援助。会面中,律师深入了解案情,提供全面法律咨询,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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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聘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聘
[律师回复] 如果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则可能导致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两种法律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上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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