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护理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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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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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护理费数额是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级别等要素综合决定的。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以报酬,均统一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工伤期间护理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期间的护理补助,其实也就是工伤期间的护理费。很多时候,员工在遭受工伤后多多少少的都会出现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此时就需要请人来进行护理,那么日后的赔偿中就会包括这方面的赔偿。究竟这个工伤期间护理补助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工伤期间护理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一)医疗护理费

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期内,根据本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至少两项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单位按不低于年度本市、县(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医疗护理费。

(二)残废护理费

职工因工负伤,在医疗终结后被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一、二级残废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残废护理费。残废护理费标准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区分为四级,其中五项均需人护理的为特别严重完全护理依赖,四项需人护理为完全护理依赖,三项需人护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两项需人护理的为部分护理依赖,分别按月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30%。

1、 特别严重完全护理依赖的,按60%计发护理费;

2、 完全护理依赖的,按50%计发护理费;

3、 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40%计发护理费;

4、部分护理依赖,按30%计发护理费;

二、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原则上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5日内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报销。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看完上文的的内容后,你是否已经比较清楚工伤期间的护理补助标准是怎样的呢。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区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有所差异的,上述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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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标准2014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湖南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2、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的最低标准50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护理补贴申请程序按照公布的《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可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天。
(3)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批。
(4)县市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点差、审核和审批工作。小编温馨提示:由于湖南省目前残疾人证办理尚未全面覆盖,因此,护理补贴也随着残疾人证申请的时间不同,发放时间也不同,2014年4月30日前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2015年5月1日前申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获批准的,从2014年5月1日起计发;2014年5月1日后申请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申报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为了保证护理补贴公平发放,湖南省确定每年5月底前,将对重度残疾人补贴对象进行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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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标准2014?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湖南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2、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补贴的最低标准50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护理补贴申请程序按照公布的《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可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天。
(3)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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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和护理费
[律师回复] 内容提示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其他
(一)生活补助费
1、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职工退休后,按每人每月20元发给生活补助费。
2、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含事实上孤寡,下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发给生活补助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增加的生活补助费,报所在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审核后,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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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经各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条件,划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费补贴标准依照上述等级分别按上一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计算后减去10元发给。
2、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同时又符合享受因工致残护理费补助的,不再重复发给护理费补贴。、上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已由企业负责护理并承担护理费用的,不再发给护理费补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费。
4、护理费补贴金额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角,以后每年7月1日由企业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计发护理费补贴。
5、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后,要做好定期复查和家访,掌握护理依赖程度的变化,适时增减或停发护理费补贴。
6、护理费补贴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其他。生活补贴费和护理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按规定享受了护理费补贴的,不再享受生活补贴费。[详见重庆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护理费补贴问题的通知》(2000年8月8日渝劳办发[2000]274号)]
四级伤残有长期护理补助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本站律师也同意这种做法。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确需二人或以上,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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