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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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

进行拆迁需要做好后期的拆迁安置工作,否则的话极容易对被拆迁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在拆迁的过程中,很多时候都是政府部门说了算,因此被拆迁人也不能选择具体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但其实,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是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的。下面,律图小编将通过案例的方式来为你详细解答。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 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2012 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

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律师说案:

从以上判例,我们不难看出,法律有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属于被征收人,而且,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明确支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因此,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被征收人应该果断地对政府单方面的非法的决定说“不”。

经过上述案例的分析之后,相信大家都知道,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其实是有权选择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的,而不是全部都由政府拆迁部门说了算。而要是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网站征地拆迁律师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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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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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修正系数基准值为
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④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生产经营者凭房屋征收决定相关证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开具参保人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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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被征收后,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公平的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能获得征收房屋和调换房屋的差价,总之具体的补偿范围和方式可以在补偿协议中约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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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3、拆迁补偿须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并存吗?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人可以对被拆迁人予以货币补偿,也可以予以其房屋安置,并另付其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差价,但并非一定要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一并实施。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在拆迁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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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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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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