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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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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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中11万限额内,全额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就注明出院后的休假天数,伤者单位出具出险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扣款证明及纳税证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休假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部分,单位未扣工资的,不赔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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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我们都知道有很多赔偿项目,其中包括医疗费等等,另外还有误工费也是需要赔偿的,但是赔偿误工费的标准和是否需要赔偿误工费是很多人不理解的,医疗费有时候购买保险之后是保险公司是可以进行赔偿的,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吗?接下来,律图小编就来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个误工费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吗

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可能需要赔偿,需要根据具体的责任进行认定。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是保险公司赔付还是车主赔付

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定的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中11万限额内,全额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就注明出院后的休假天数,伤者单位出具出险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扣款证明及纳税证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休假而造成的收入减少的部分,单位未扣工资的,不赔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被人打伤的误工费怎么算

1、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2、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3、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5、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6、奖金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7、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8、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9、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三、车祸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误工费包含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上文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交通事故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吗的内容,通过对本文的阅读我们知道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保险公司也是有可能需要赔偿误工费的,具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赔偿我们已经在上文中提到,另外我们也知道了关于误工费的赔偿项目等等,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不仅仅是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如果受害者的家属为了照顾受害者或处理交通事故,而耽误自己的上班时间的话,则也是可以要求进行误工费赔偿的。如果有其他的关于误工费的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专业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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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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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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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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