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0
浏览10w+
李辉律师
李辉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92人
专家导读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2、先有质权的,3、先有留置权的。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哪些

一、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情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注意:

1、不可能存在担保人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抵押,后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质押问题。因为登记本身已具有对抗效力,不可能重复登记。

2、不可能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留置与质押都需要转移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3、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设立一个抵押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二、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基本原则;

2、“登记优先”原则;

3、“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

4、“法定优先”原则。

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确定

在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具体的归责。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抽象出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

(一)、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为物权法上的原则。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担保物权的产生条件,一般是出于一些政策原因和对特定法律的保护。并且因为其构成要件和效力都已为法律明确规定,比起约定担保物权来更加容易为第三人了解。因此,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

(二)已公示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公示的担保物权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未公示的担保物权无法为第三人所知,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一般法律赋予已公示的担保物权更高的效力。而且,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督促当事人主动及时履行公示手续。

(三)善意取得的担保物权具有较强的对抗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意在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善意第三人和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善意取得制度对质物和留置权竞合的效力以及在质物、留置物上设定抵押权的效力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成立在先的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担保物权

根据权利在先原则,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后成立物权的效力。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后成立的物权若有害于先成立的物权,后物权将在先物权实行时被排斥。因此,在竞合的多个担保物权都已满足公示要件或者都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时,成立在先的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成立在后的担保物权。

看了我们小编整理的关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后,大家对于这一法律词汇也有了一定了解了。相信以后遇到担保物权竞合的问题也心里有底了。如果您对担保物权竞合还有其他问题想要深入了解或者有法律问题急需解决,您都可以跟我们律图网站律师描述问题,他们会给您一个满意答复。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4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8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哪些
一键咨询
  • 134****76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4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1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7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4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7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6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40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1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5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3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5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3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4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3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竞价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实这句话的本意是想问:离婚时,房产具体怎么分?结合婚姻法和诉讼实践,房产的分割通常有几种常见分割方式:
1、 无论婚前还是婚后一方取得的个人房产,离婚时都不参与分配;
2、 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房,婚后无论用一方或者双方的收入还贷,都属于用共同财产还贷,那离婚时,对于婚后共同还款的本金和对应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取得房产一方对这部分,给对方补偿款。
3、 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综合是否有贷款,过错情况,照顾子女等情况,由一方取得房产,给另一方补偿款。如果有贷款,没有还的剩余贷款,由得房一方负责偿还。
司法实践中,房产的分割远比这些更复杂,每家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往的类似案例,不等于本案也会有同样的处理结果,建议大家界时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这样才会更加客观务实的帮到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8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竞价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实这句话的本意是想问:离婚时,房产具体怎么分?结合婚姻法和诉讼实践,房产的分割通常有几种常见分割方式:
1、 无论婚前还是婚后一方取得的个人房产,离婚时都不参与分配;
2、 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房,婚后无论用一方或者双方的收入还贷,都属于用共同财产还贷,那离婚时,对于婚后共同还款的本金和对应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取得房产一方对这部分,给对方补偿款。
3、 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综合是否有贷款,过错情况,照顾子女等情况,由一方取得房产,给另一方补偿款。如果有贷款,没有还的剩余贷款,由得房一方负责偿还。
司法实践中,房产的分割远比这些更复杂,每家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往的类似案例,不等于本案也会有同样的处理结果,建议大家界时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这样才会更加客观务实的帮到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298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竞价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实这句话的本意是想问:离婚时,房产具体怎么分?结合婚姻法和诉讼实践,房产的分割通常有几种常见分割方式:
1、 无论婚前还是婚后一方取得的个人房产,离婚时都不参与分配;
2、 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房,婚后无论用一方或者双方的收入还贷,都属于用共同财产还贷,那离婚时,对于婚后共同还款的本金和对应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取得房产一方对这部分,给对方补偿款。
3、 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综合是否有贷款,过错情况,照顾子女等情况,由一方取得房产,给另一方补偿款。如果有贷款,没有还的剩余贷款,由得房一方负责偿还。
司法实践中,房产的分割远比这些更复杂,每家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往的类似案例,不等于本案也会有同样的处理结果,建议大家界时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这样才会更加客观务实的帮到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什么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什么样的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8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担保物权竞合的的处理规则
1、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2、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听说有一个发布正当竞争法,不知道基本原则是什么的,所以想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简称为“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既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它确立为基本原则,还在具体的条款中作了规定。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应以善意、诚实的态度与他人进行交易,并恪守信用,不践踏诺言。反对任何欺诈性的交易行为,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名称、字号,秘密窃取或违反保密义务,故意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对商品的各项要素作虚假宣传或说明等等。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也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各种手段,不劳而获,或者不正当地谋取竞争优势。不论是哪种行为,都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蒙上了阴影。
(2)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公平和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公认的商业道德”则是以公平和诚实信用等观念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具体商业惯例。立法吸收了一些重要的商业惯例,使之成为法律规范。但是,有限的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商业道德的全部内容。社会生活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变化无穷,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在不断被“公认”而确立。因此,确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原则,对于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条竞合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处理原则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 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同时又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罪,属于特别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是在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盗窃枪支罪”,既侵犯了枪支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如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罪之间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但刑法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诈骗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招摇撞骗罪”。所以当招摇撞骗犯罪诈骗公私财产数量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不符需要时,就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规则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