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房东留置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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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东留置权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押金上,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下列情形之一,则房东可以行驶留置权扣除押金:1、房屋被损坏2、房屋家具被搬迁3、该付的费用被拖欠等。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房东留置权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房东留置权

房东留置权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押金上,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房东可以行驶留置权扣除押金呢?

1、房屋被损坏

2、房屋家具被搬迁

3、该付的费用被拖欠等。

二、留着权都具备什么效力?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有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留置权的法律权利

1、占有权

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宁优先抵偿债权。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一)项规定:“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支出了必要费时,可使所有人予以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债权属于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

5、优先受偿权

依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此种优先受偿权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所普遍承认。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综上所述,留置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那么房东留置权也同样如此,所以为了保证自身的财产安全和他人财产不受损害,请务必要保证好他人财产完整,以上是对留置权的一些介绍,以及对房东留置权的表现的一些简单介绍,我相信只要您认真阅读,您的问题就会好解决很多。如果你在生活中再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可以来我们律图网站进行咨询,希望我们以上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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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下不得行使留置权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下不得行使留置权
一、什么情况不能行使留置权
《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该规定系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留置权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是物权法未对适用范围作出枚举性规定,只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规定了不得留置的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按照其规定。
如果法律基于某种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按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约定。
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的实现,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法律也是允许和认可的。
二、什么情况可以行使留置权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对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条件。债务人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留置。
2、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其意思主要包括:一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占有不动产不构成留置;二是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不占有动产不得享有留置权;三是债权人占有必须是合法。其合法占有可以基于承揽、运输、保管等合同的约定而取得的对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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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留置权怎么行使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置权如何行使
1、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从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债务人此时请求人民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并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与此类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规定,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承包人申请人民拍卖。法定抵押权人向提出申请,须证明法定抵押权存在及法定抵押权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据,受理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法定抵押权否成立及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提出异议的,应当终止执行程序,驳回承包人申请。此种情形,应由承包人另外提及确认之诉,以确认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待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后,才能申请拍卖。
2、紧急留置权的行使。
紧急留置权制度,债权未到期之前,债务人已经没有清偿能力,债权人是否可以就标的物成立留置权。《物权法》并未有相关规定,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12条确定了紧急留置权制度。
3、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便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仍能基于不知债务人对交付财产无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刘只能债务人的财产。《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质权、抵押权各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而留置权的行使,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但考虑到留置权因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而发生效果,只要债权人占有而不给付或者返还留置物,则留置权始终处于有效状态,留置权的行使不受债权人诉讼时效是否完成的影响,债权罹于诉讼时效,留置权人仍得行使留置权。
承运人怎么行使留置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一、什么是承运人的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例如承运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垫付的报关费等)是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但是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本条明确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二、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
、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三、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一、什么是承运人的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例如承运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垫付的报关费等)是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但是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本条明确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二、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
、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三、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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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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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怎样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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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
、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三、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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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定作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一、定作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清偿。
二、承揽人性是留置权的条件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一,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虽然承揽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以及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合同未约定支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也就是承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时,支付报酬。在上述期限内,定作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工作成果。

二,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如果定作人同承揽人订有数个承揽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个合同的报酬的,承揽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报酬的那个合同的工作成果。如甲与乙服装店约定,由乙服装店为甲制作一套西装,之后甲又与乙约定,由乙再为甲制作一件风衣。
如果甲支付了制作风衣的报酬而未支付乙制作西装的报酬的,乙只能留置该西装而不能留置风衣。如果乙已经将西装交付给甲的,乙只能要求甲支付报酬而不能留置风衣。如果承揽人占有定作人的其他财产,当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不能留置该其他财产。如甲配件厂租用乙公司的汽车,乙和甲约定,由甲为乙加工一批汽车配件。如果乙未按照约定支付甲加工配件的报酬,甲只能留置汽车配件而不能留置汽车。
出租人能否行使留置,留置权包含哪些法律根据
[律师回复] 出租人能否行使留置,留置权有哪些法律根据
出租人能否行使留置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形式上看,出租人作为债权人扣押承租人的财产,迫使承租人履行债务即支付租金,这样的方式很接近于留置,但是出租人的这种行为并不是留置行为,最本质的原因在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的,才能构成留置权。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债权与对标的物的占有之间必须存在关联关系,两者是因为同一个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比如说,保管合同关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这样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就必须将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控制和占有,而债权人一般在占有标的物后,才可能取得债权,这就是“按照合同约定”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留置权有哪些法律根据
1.《民法通则》第89条: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担保法》第82条: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担保法》第83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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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2、《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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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形式上看,出租人作为债权人扣押承租人的财产,迫使承租人履行债务即支付租金,这样的方式很接近于留置,但是出租人的这种行为并不是留置行为,最本质的原因在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的,才能构成留置权。也就是说,债权人的债权与对标的物的占有之间必须存在关联关系,两者是因为同一个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比如说,保管合同关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这样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就必须将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控制和占有,而债权人一般在占有标的物后,才可能取得债权,这就是“按照合同约定”而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留置权有哪些法律根据
1.《民法通则》第89条: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担保法》第82条: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担保法》第83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根据本法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定做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必要的期限内,定做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项工作成果。
(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做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做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
承揽人怎样行使留置权呢?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付款期限届满时,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做人在2个月的期限内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做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项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定做人未付的报酬及利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做人应付款额的,归定做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
②留置权属于他物权,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做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做人应当相应交付。”同时,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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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拿回留置物
什么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拿回留置物?1、主合同有约定,即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或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期限,债权人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此宽限期内履行了债务,债务人有权取回留置物。2、债务人在上述期间另行提供了担保,被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有权取回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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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承运人能怎么行使留置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一、什么是承运人的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例如承运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垫付的报关费等)是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但是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本条明确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二、承运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经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
、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三、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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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权要有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行使留置权要有哪些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权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行使留置权要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权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行使留置权要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行使留置权要有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权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物权法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3、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无妨碍留置权。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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