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了解除合同通知后想继续履行该怎么办
一方当事人享有约定解除权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解除权成就后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解除权是否消灭未作明确规定,法律对于解除权消灭事由的规定存在漏洞。对此,可类推适用关于撤销权消灭事由的规定,并参考民法中的权利失效理论对该法律漏洞予以补充。
二、合同撤销权的类推适用
法律漏洞补充的方法存在三种:
(1)依习惯补充;
(2)依法理补充;
(3)依判例补充。
在法解释学上最重要的是依法理补充。类推适用作为法理补充的重要方法,在本案中可直接适用。所谓类推适用,指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系争案件,比附援引与其具类似性的案型规定。如上所述,对于同为形成权的撤销权,《民法典》(起施行)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对解除权可参照同为形成权的撤销权的规定,在一方享有解除权后,并未向对方发出解约通知,而是继续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应视为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解除权,该解除权也随即消灭,此后不能再以该解除权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我国之所以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原因也在于保障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和合同状态的稳定。无论是撤销权或者解除权,一旦一方当事人享有该形成权便具有了可以以自己意志单方面撤销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合同随即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另一方会时刻担心合同终止而使自己的履行行为成为不必要。因此,《民法典》第563条还规定了对方当事人有进行催告的权利,在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而在一方解除权成立后,其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会使相对方产生信赖,即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已不会再行使其解除权,法律应当保护对方当事人的这种信赖。故确立撤销权、解除权可以权利人的行为默示放弃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原则在法理上是相通的。
综上可知,面对发了解除合同通知后想继续履行的情况时,依据法理,一旦一方行使了单方面撤销的权利,则合同已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即使要求继续履行,另一方也有可能拒绝。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发了解除通知后是不可以的继续履行的,但是若通知未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候,是可以撤销并继续履行的。这就是律图为您进行的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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