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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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丽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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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普遍应具备的条件。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是指有些合同则需要具备特殊的条件方能生效。对行为人资格的考察。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在这两个阶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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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据此,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订立合同。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换言之,当事人并不必须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任意性规定。强行性法律规定的标志是一般冠以“不得”、“必须”等词语,而任意性规范则用“可以”等词语表示。另外,合同不违反法律,还指合同的内容,即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合法。如果合同内容的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无效,那么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不影响有效条款的效力。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该款规定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适度干预或者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例如,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之规定,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合同才生效。

综上可知,合同并非双方签字就能生效,而是还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规,否则也将视为无效,因此,您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的考虑合同的各项条款,避免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律图小编为您整理出了以上签订合同生效要件,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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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生效要件: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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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口头签订的订立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一、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二、订立口头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口头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必须证明合同的存在以及合同关系的内容。因为口头合同难以取证,不易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口头缔约,特别是不能即时清洁,而且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采取口头缔约时,将存在相对人否认合同成立、否认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但是,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是说没有任何凭证,商店的购物发票、小票等能够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但是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书面形式。所以,订立标的额较大或者不能即时清洁的合同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企业订立口头合同时要审慎,一定要注意订立合同的时机和方式。主张方败诉的原因大多是因为举证困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证人证言,以及约定合同时的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方在举证时,首先应该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口头协议产生纠纷,在协商解决阶段,利益受损方的证据搜集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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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生效条件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生效条件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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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大家知道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比如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是否有效,麻烦大家告诉我一下, 谢谢大家了。
[律师回复] 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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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签订订金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一、怎么签二手房定金合同二手房定金合同,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一样需要正式的必须得条款才能生效,在这里不再赘述。下文主要是针对二手房本身的特定,看看签二手房定金合同有什么留意的。二手房定金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定金不能写成订金、预付款或者保证金等。这几个词的差别在于,只有定金买方才有权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 2、定金数额要恰当。法律对定金数额只规定了一个上限,即不超过总成交额的20%。我个人认为,定金也不宜过低,太低了约束不了卖方。 3、定金的接受方应是产权人,而不是房产中介。实践中,很多买房人愿意把定金交给中介,让中介转交给卖方,其实这样做是大可不必的。因为产权人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定金的惩罚和保证作用也只是针对产权人,而不能约束中介。如果中介拿到定金转交房主时,房主不卖没收定金,你只能跟中介要定金原数,不能主张双倍。反过来说,如果你交完订金反悔不买了,定金就不退了。可见,把定金交给中介的坏处是卖方可以不卖,而买方却不能不买。 4、应当书面说明交易房屋的全部状况。笔者曾经接待过一个吃了亏的买房人,他看中的房子还没办下房本,经多方打听开发商的确正在办理之中,中介和房主都说再有15天房本绝对能下来。于是他就交了5万定金,定金合同里说在15天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买方不买无权返还定金,卖方不卖双倍返还定金。15天后房本没办下来,由于没房本的房屋国家不允许买卖,买方因此不同意签合同交首付款,认为卖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卖方一分不给,就打起了官司。令买方怎么也想不通的是,一审、二审都判他输了。认为是买方违约,因为合同里并没有要求卖方15天办下房本,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定金合同不能越简单越好,房屋的产权状况(包括产权人,所有权证,共有权人,面积,位置等)、交易价格(是否包含装修款,交易税费谁来支付,交易是否满五年,中介费用的负担,付款方式是全款还是贷款等)均应当注明。 5、最好要求卖方收受定金的同时,留下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这样做目的是防止卖方一房二卖,将房产证原件交由买方或中介方保管,卖方如果申请补办还需几个月时间。 二、怎么确保二手房定金合同有效购房者对所购房屋满意后,一般都会被中介公司要求缴纳一定的定金,以便留住房源,而定金合同是否能够有效成立,也是十分需要注意的。 1、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房主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卖家收取定金的内容。 2、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3、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房主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 4、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遵循上述四个步骤付定金,购房者与房主之间的定金合同便能确保有效成立,一旦房主不同意出售房屋,购房者便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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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就生效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签订就生效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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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表哥和他的朋友总共签订了两份合同,现在我表哥弄糊涂了,不知道是先签订的合同有效还是后签订的有效呢?
[律师回复]
一、分以下三种情况而论:
1、后面签订的合同,为原合同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的,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2、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以原合同的内容为准。如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变更时没有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则其变更无效。
3、在合同签订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合同中未约定的事宜,需要进行补充约定;另一种是合同中约定的事宜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进行更改。如为第一情况,则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出现两者的约定不一致时,以原合同的内容为准。如为第二种情况,则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在补充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当两者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如同时为了以上两种情况的需要而签订补充协议,则应分别在补充协议中说明两者约定的效力。
二、法条依据:
《合同法》
第八条 【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我叔叔他们公司是一家分公司,我叔叔他们公司作为分公司现在要去签订一份装修合作协议书,我叔叔的分公司签订了合同担心无效,分公司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怎么办
[律师回复]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清本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本公司的派出机构。但在实质上,分公司就是本公司的代理人,双方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分公司是代理人,本公司是被代理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一般来讲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白本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如果合同相对方事先没有审查分公司的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不知道分公司的签订合同的权利范围,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是无效的呢?《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于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由此可见,在分公司没有总公司的授权或超出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分公司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如果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否则为无效。
如果合同相对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则合同为有效,此时适用《合同法》表见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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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合同双方签订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完全认知且同意的,最总要的就是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最后签字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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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您好,我姐姐现在在一家分公司工作,姐姐所在的分公司现在洽谈了一桩生意,签订了一份合同书,我姐姐现在签订合同担心合同无效,分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章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一)分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
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总公司授权了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事先审查其授权委托书,看看总公司是否有授权,授权的范围又包不包括你们合同相议的。为了谨慎起见,也可以要求分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公章。
(二)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如果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事后才知道总公司并没有授权或者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超过了授权范围,合同也不会沦为无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请求总公司追认,得到总公司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变为有效合同,相反,合同无效。在合同被总公司追认前,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可以通知撤销。
(三)没有得到授权但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
分公司没有得到总公司的代理权、超越总公司授权的范围或者代理权被终止、被限制后,仍然对外订立合同,善意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权的,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该合同有效,主要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即总公司明知行为人,即分公司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2、分公司持有总公司公章订立合同的;
3、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不明的;
4、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已经终止或者已经限制了某些范围,但是并没有及时通知让相对人知悉的;
三、分公司超出总公司的授权范围为他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该保证合同无效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需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总公司没有授权而分公司擅自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务人、保证人(分公司)、债权人应当按照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分公司的赔偿责任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对外保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的,应当由分公司承担全部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的全部债务的,由总公司承担。
我们公司卖房子的时候,合同是又买房给拟定的,没想到签订了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有时效期吗?
[律师回复] 关于合同的无效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具体的分析。也就是说,要区分合同无效的确认与宣告无效后请求返还或赔偿损失的问题。就合同无效的确认而言,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公序良俗的合同,确认无效不应受时间的限制,主要理由在于:
  第
一,合同无效的确认是一个事实的确认,而不是时间对于权利的限制。
  合同无效是法律规范对合同的否定性评价,只要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没有发生变化,依然对此类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则其违法性的状态就会一直持续下去,不因单纯的时间经过而发生改变。由于违法性状态持续存在,自然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对一般的请求权而言,如果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行使之前的法律状态随着时间的经过而趋于稳定,为了保护此种法律状态及围绕其展开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法律通过创立时效制度,对权利的行使加以时间上的限制,来稳定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
二,对合同无效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
  时效本身就体现了quot;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quot;的原则。财产的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其长期quot;睡眠于权利之上quot;,不主动行使权利,则不利于物尽其用。无论是诉讼时效还是取得时效都具有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的功能。所以,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无效则因其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需要当事人积极主张无效,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第
三,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才符合社会整体的法秩序。
  正是因为无效本质上具有违法性,是对社会法秩序的违反,如果对这种违法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就意味着法律容忍了这种违法行为并接受了其相应的后果,这就与社会整体的法秩序背道而驰。所以无效合同在任何时候被发现,都应当被宣告无效。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时效的限制,则在一定的时间经过以后,违法的合同将变成为合法的合同,违法的行为将变成合法的行为,违法的利益将变成为合法的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相矛盾。
  从各国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来看,都认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只有先通过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的合法有效,才能由此种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产生相应的请求权及其他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没有包括无效的确认,可见,《民法通则》的本意是否定对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合同,确认无效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则只是就确认无效的一般情况而言的。如果无效合同只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且在法律上须由第三人主张无效时,例如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此类合同是否应当确认其无效应由第三人主张。欲使因此种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亦应有时间限制,法院只在时效期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如果无效买卖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时,这类合同仍然应当认定为一般无效合同,主张合同无效受时间限制。因为为保证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安全,对涉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和特定第三人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法院应考虑到时效问题。(注:关军:《买卖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页。)
  尽管无效的确认不应当适用时效,但合同在宣告无效以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种请求应当适用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宣告无效,已经做出履行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这种请求权,必须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一方面,请求赔偿损失,应当属于债的请求权的范畴,理所当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即使就返还财产的请求权而言,是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目前学理上仍然存在争议,如果认定其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无效以后,享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不能长期的等待,躺在权利上睡眠。因为一旦宣告合同无效,法律对现实中的财产关系就会进行重新调整,如果长时间不主张权利,则调整后的法律关系将趋于稳定状态,如果经过较长时间再重新提出,就会破坏这种秩序。所以,即使法院在判决中宣告合同无效,但并没有确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问题,当事人也必须在确定的时间内提出。特别在一方主动提出宣告无效时,如果有要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则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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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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