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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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民对宅基地拥有使用权,但无所有权。你能继承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城市居民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

在现实情况下,子女一方老家是在农村,户口已经转成了城镇户口,现在家里老人去世了,留下的房产自己还能继承吗?针对这个问题应该很多人有疑惑,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子不同于城市的商品房,是和身份、户口有直接关系的,这样农转非的还存在很多情况。下面,律图将对城市居民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做出解答。

一、城市居民不能继承农村的宅基地

关于城市居民能否继承农村父母的住房及其宅基地问题,迄今为止并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做处理。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遗产,继承人有权利继承。作为城市户口的居民有权继承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财产。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支撑房屋的宅基地,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农村户口才有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受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属于福利性质的用地。我国目前土地和房屋的管理体制并不完全相同,是分别实行管理的,城镇居民住宅是实行房、地合一的模式,只有一本产权证,而农村的房屋一般没有产权证,只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三、宅基地在法律方面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民经政府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对该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出卖、出租,即使在原宅基地建房,也得重新获得批准。《土地管理法》62条规定,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所以,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宅基地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因此,宅基地的使用人去世后,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

四、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实践中,通常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即:若继承人是当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也就是符合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不超过规定的宅基地的使用面积的情况下,则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可以翻盖房屋;若继承人不符合在被继承房屋所在地申请宅基地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人,若不愿意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但可以修葺,当被继承房屋不可居住,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综上所述,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所有人去世后作为拥有城市居民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如果您以后需要法律服务的时候,不妨考虑访问我们律图的网站,向我们的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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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的长辈在老家也是有宅基地的,不知道城市居民继承宅基地可以被继承吗,有什么要求吗?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的规定,向房屋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里人是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因为农村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而且是一户一宅。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宅基地,但是在该宅基地上再建造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不能取得产权,当然继承所得住宅可以买卖,继承的农村住宅可以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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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城市居民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宅基地不可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扩展资料:根据《物权法》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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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城里人是在农村无法自己盖房的。因为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也就是说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想要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是要通过“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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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本人呢在老家有宅基地在这里想咨询下城市居民继承宅基地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农村户口才有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可以继承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于你是城市户口,所以你只能以变卖的方式即把房子卖给没有宅基地的村民间接地行使遗产继承权(当然,村里搬迁后分给你爷爷的房子或房屋补偿你可以继承)。
三、如果你们要“拿老基地换新盖的房子”也只能是以你爷爷的名义来换。
四、总之,你爷爷无权把宅基地给你,你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换取新盖的房子。
追问
我不要宅基地,我只想拿它换房子,据您分析我应该是能分到一套房子的吧,就算不是直接间接也行吧。
还有件事,就是我要结婚了,我妈的户口在老家,我能不能把我媳妇的户口落到我妈的本子上,到时候让我媳妇继承宅基地,这样应该也可以换一套吧。
再不行的话,先以我爷爷的名义把房子换了,等房子盖好了我能不能继承呢?
麻烦您了
追答
我不知道你爷爷是怎么回事,应该还健在吧。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好办多了,你爷爷应该可以分得一套房子。你爷爷把房子拿到手后,如果你们不是农村户口,正如我上面所说的,你们只能把该房卖掉间接地行使继承权。照理说,只要是农村户口,都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如果你或你的媳妇是农村户口,你们可以先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迁回后先寄居在你爷爷那里,等你爷爷百年之后再申请,这时你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申请你爷爷房子地下的那块宅基地作为你们的宅基地,由于此时房子已经是你们的了,而且你们又没宅基地,政府应该会同意你们的请求。现在关键的问题是你媳妇能不能迁回去,这就要看你的关系到底有多硬了。从全国范围来看,城镇户口能够转为农村户口的案例真得是太少太少了,不过你也可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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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城镇户口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
  
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属于集体的财产所有权,需要由本集体内的人享有和使用。非本村户籍的人,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3、当然,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属于被继承人合法的个人财产,不论继承人的身份如何,均可以依法继承。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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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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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城镇居民能买吗?
1999年后城镇居民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给予确权登记”时表示,目前情况下,还是要维持农村宅基地必须是集体组织成员内部的一种分配和集体组织成员内部之间的流转,城里人特别是工商资本是不能够进入到农村进行宅基地的交易和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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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爷爷奶奶住的宅基地,爷爷已经病重,去世后这套房子是否可以继承,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可以的吗?
[律师回复]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能否像一般的财产那样继承,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一个话题。
  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理由是:
1、宅基地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依据继承法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属于“特殊财产”,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财产,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自然不能依法继承。而且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即使是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也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不可继承性。上已述及,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其也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基于这两点法律属性,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公民自有,当然可以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从属性,在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场合,可以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宅基地使用权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其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继承问题;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继承而取得。在“地随房走”的场合,继承人仅是因继承房屋而得以继续使用所继承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其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至于因房屋可以继承而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而产生的矛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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