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变更合同的条件是哪些,变更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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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注意: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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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便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任意变更。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呢?律图就来和大家探讨一下单位要求变更合同的条件吧。

单位要求变更合同的条件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

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劳动合同中的相应内容也应随之变更,此项内容不用征得劳动者同意。

4、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另行安排工作。

5、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6、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保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身体条件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劳动合同变更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尚未订立或者是已经履行完毕则不存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

2、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其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当然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任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在实践中,有此用人单位为达到变更劳动合同的目的,采取了许多变通的手段。如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需要,决定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对考试不通过的职工,一律另行安排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这种形式是否合法呢?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不能变更。采取公开考试的办法似乎公平,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劳动者不具有约定力。用人单位对原合同仍应履行。

3、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4、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内容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时,必须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应当指明对劳动合同的哪些条款作出变更,并应订明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条的这一规定,是为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而产生劳动争议

5、劳动合同的的变更也要及时进行。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无论是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和条件等。如果应该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及时变更,由于原订条款继续有效,往往使劳动合同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从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的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有关与单位要求变更合同的条件以及变更合同的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了。在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时应该满足上述的条件,并不是单位说便就能变得的。在变更合同时应当遵守自由、平等的原则,并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律图提醒大家这次的内容就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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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类型
申请人应当根据情况,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专有权利许可合同登记中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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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名称;个人填写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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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份证明注册地:法人和其他组织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详细注册地址;个人填写合法身份证明中的详细地址。
4)转让方或受让方为多个的,请点击相应的增加按钮,分栏填写。
4.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1)转让权利范围:全部权利,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利,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
申请者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并参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全部权利”和“部分权利”之间作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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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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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注意事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变更注意事项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变更注意事项
1、签订股权变更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变更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 转让协议,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 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变更协议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变更等。
4、明晰股权结构
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5、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3)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6、股权变更协议受让人应尽量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1)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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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注意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的情形。
7、股权变更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1)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应要求出让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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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股权变更协议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手房合同变更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变更注意事项
(1)原则:协商。如果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需求,那么需与对方协商并签订新的协议,否则单方面变更合同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2)效力:合同变更要以书面形式为准,口头变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补充:在变更合同时可以通过签署新的补充协议来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说明。
(4)改动:如果甲乙双方需要在原始合同上进行改动,那么必须在改动处进行各方签字。
二、合同代理和委托有什么区别?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我们常会提到代理或委托。那么二者是什么关系呢?

一,委托涉及到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关系,比如A委托B卖房,那么委托就规范的是他们二者之间的行为;而代理规范的是本人、代理人和
第三人的关系。

二,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进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为;而委托中受托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三、合同违约是指什么?
在进行房屋交易时,违约是时常出现在各种纠纷中的一个词语,但在法律范围内违约的定义是什么呢?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违约也是分为两种情况的:预先违约和根本违约。
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事先违约、提前违约、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而实际违约分为不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三种情况。
例如A和B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履行过程中,A并没有配合完成过户,或者B没有办法根据合同付款,这都是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一旦发生就会涉及到违约责任。
根本违约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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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有哪些变更情形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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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法人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外资企业变更法人流程是什么 1、申请人根据办理审批的内容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报外经委; 2、外经委受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复或答复; 3、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4、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5、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6、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法人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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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合同怎么变更,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注销合同如何变更 (1)合同效力方面。 合同在签订之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特殊约定的除外。 公司现在注销意味着公司法律主体的灭失,但不能否定公司在注销前合法签订的合同。只能说在公司实体灭失后,若有公司的继受主体,由其继续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 (2)至于货款方面,本身属于合同里面规定的权利义务,同前所述,由其继续承担合同权利义务,若无相关继受主体,公司所承受的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 因此建议在公司实体灭失前,和对方商量好货款的支付对象。 公章注销后签订合同处理方法 通常情况下,注销公章的同时应该进行收回、销毁。如果该合同是在公章注销之前签订并盖章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是在所谓的公章注销之后签订并盖章的,那么我认为要分情况来看待的: 1、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是公司内部人员(或与公司有关系的人),那么对于合同的相对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有理由相信该人能代表鬼送死,其也并不知道该公章已经注销,那么即使该公章真的注销了,使用该枚公章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贵公司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果使用该公章的人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比如公章被人盗取,那么这涉及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该合同无效。因为,贵公司不应当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该使用公章的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这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贵公司来说,应当及时报案。 3、如果是公司注销后发生的,公司的人格消失,公司不存在了,合同显然也无效了。 而且由于公司注销是经过法定的公告、登记程序的,这足以对抗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因为只要稍微留心,核实一下公司的登记情况,就不至于上当受骗。合同的相对方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拿个公章的那个人承担责任,且其有可能涉及合同诈骗。
变更抚养权应注意的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变更子女抚养权,是离婚后父母双方实际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影响子女成长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离婚父母想要变更子女抚养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由人民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要求人民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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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原因有哪些?
修改合同有两种方式,第一,解除原合同重新订立新的合同,第二,签署补充协议。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2、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 这里讲的情势,不包括商业风险在内。3、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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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变更子女抚养权,是离婚后父母双方实际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影响子女成长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离婚父母想要变更子女抚养权,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由人民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要求人民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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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变更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由工程师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有一个总进度计划一、施工方案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在投标文件中,承包商就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比较完备的施工方案,但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先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书,交由监理工程师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则他应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承担责任。
(四)施工进度的变更。施工进度的变更十分频繁、供水、对外交通等施工条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假如设计变更由业主承担责任,以符合业主的要求。
2、施工合同规定、施工场地、水电等,则属业主违约,施工单位在组织设计完成新增加的的工作项目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施工现场的组织要得力。除按图纸确定合同内容外,应承担责任,有时建设单位为了工程进度不得已对工程价格作出让步,从而造成损失;反之,则由承包商负责。
(三)对不利的异常的地质条件所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一般作为业主的责任。一方面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现场气候条件除外的障碍或条件。假如业主不能按照新进度计划完成按合同应由业主完成的责任,大的变更可能需要重新委托设计。经过这些程序的运作,往往造成拖延工期的后果。此外。变更的另一个弊端体现在工程投资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只要工程师(或业主)批准(或同意)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或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则新的进度计划就有约束力,便有章可循,申请筹集资金等,另一方面业主负责地质勘察和提供地质报告,应补充可能发生变更项目的特别条款。特别条款中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工程项目有明确的标价。这样一旦发生合同变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常常对发生变更的项目费用不一致,施工单位会以某项工程的变更影响到其他项目为由提出索赔。对此有如下问题应注重:
1、施工方案虽不是合同文件,但它也有约束力。业主向承包商授标前,可要求承包商对施工方案作出说明或修改方案,要从施工机械、原材料、技术力量等方面重新准备,这样也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施工工期。例如对地下水位,要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施工要素增加工作量。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前期工作要详实准确。一项工程的前期工作直接涉及到施工建设费用。在此期间,建设单位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在招标文件中,业主给出工程的总工期目标,应充分考虑到施工场地、施工季节对工程的影响。在现场勘查时,除按照规程实施外、含水量等的测定除考虑当时的是的情况外,还要考虑到整个施工期可能出现的情况。设计图纸要翔实,工程量准确无误。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施工季节及施工条件。
2、施工合同应全面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又隐含着承包商对决定和修改施工方案具有相应的权利,即业主不能随便干预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为了更好地完成合同目标(如缩短工期);在工程开工后,每月都可能有进度调整。接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待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范围以及供电,则相应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也由业主负责、如何防止出现施工方案变更工程变更的产生会对工程本身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首先合同变更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二。当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现场进行管理后,建设单位应该积极创造有利于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外部环境,沟通监理工程师与设计代表的联系,听取设计单位和建立单位对变更项目的处理意见。当现场管理人员或设计单位不能达到工程满意识,请专家咨询,拿出具体的可执行方案;中标后承包商还要提出具体的进度计划,或在不影响合同目标的前提下承包商有权采用更为科学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也不得随便干预。当然承包商承担重新选择施工方案的风险和机会收益。
(二)重大的设计变更经常会导致施工方案的变更、安全、稳定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表示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失误或风险)修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3、在它作为承包商责任的同时,如及时提供图纸
施工方案变更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由工程师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有一个总进度计划一、施工方案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在投标文件中,承包商就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比较完备的施工方案,但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先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书,交由监理工程师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则他应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承担责任。
(四)施工进度的变更。施工进度的变更十分频繁、供水、对外交通等施工条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假如设计变更由业主承担责任,以符合业主的要求。
2、施工合同规定、施工场地、水电等,则属业主违约,施工单位在组织设计完成新增加的的工作项目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施工现场的组织要得力。除按图纸确定合同内容外,应承担责任,有时建设单位为了工程进度不得已对工程价格作出让步,从而造成损失;反之,则由承包商负责。
(三)对不利的异常的地质条件所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一般作为业主的责任。一方面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现场气候条件除外的障碍或条件。假如业主不能按照新进度计划完成按合同应由业主完成的责任,大的变更可能需要重新委托设计。经过这些程序的运作,往往造成拖延工期的后果。此外。变更的另一个弊端体现在工程投资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只要工程师(或业主)批准(或同意)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或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则新的进度计划就有约束力,便有章可循,申请筹集资金等,另一方面业主负责地质勘察和提供地质报告,应补充可能发生变更项目的特别条款。特别条款中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工程项目有明确的标价。这样一旦发生合同变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常常对发生变更的项目费用不一致,施工单位会以某项工程的变更影响到其他项目为由提出索赔。对此有如下问题应注重:
1、施工方案虽不是合同文件,但它也有约束力。业主向承包商授标前,可要求承包商对施工方案作出说明或修改方案,要从施工机械、原材料、技术力量等方面重新准备,这样也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施工工期。例如对地下水位,要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施工要素增加工作量。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前期工作要详实准确。一项工程的前期工作直接涉及到施工建设费用。在此期间,建设单位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在招标文件中,业主给出工程的总工期目标,应充分考虑到施工场地、施工季节对工程的影响。在现场勘查时,除按照规程实施外、含水量等的测定除考虑当时的是的情况外,还要考虑到整个施工期可能出现的情况。设计图纸要翔实,工程量准确无误。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施工季节及施工条件。
2、施工合同应全面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又隐含着承包商对决定和修改施工方案具有相应的权利,即业主不能随便干预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为了更好地完成合同目标(如缩短工期);在工程开工后,每月都可能有进度调整。接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待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范围以及供电,则相应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也由业主负责、如何防止出现施工方案变更工程变更的产生会对工程本身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首先合同变更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二。当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现场进行管理后,建设单位应该积极创造有利于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外部环境,沟通监理工程师与设计代表的联系,听取设计单位和建立单位对变更项目的处理意见。当现场管理人员或设计单位不能达到工程满意识,请专家咨询,拿出具体的可执行方案;中标后承包商还要提出具体的进度计划,或在不影响合同目标的前提下承包商有权采用更为科学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也不得随便干预。当然承包商承担重新选择施工方案的风险和机会收益。
(二)重大的设计变更经常会导致施工方案的变更、安全、稳定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表示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失误或风险)修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3、在它作为承包商责任的同时,如及时提供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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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怎么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有哪些方法
购房合同是否能更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购房合同还未完成网签和备案,就可以进行购房合同的更名手续,首先,购房者应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通常情况下,开发商都是会同意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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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的变更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由工程师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有一个总进度计划一、施工方案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在投标文件中,承包商就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比较完备的施工方案,但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先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书,交由监理工程师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则他应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承担责任。
(四)施工进度的变更。施工进度的变更十分频繁、供水、对外交通等施工条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假如设计变更由业主承担责任,以符合业主的要求。
2、施工合同规定、施工场地、水电等,则属业主违约,施工单位在组织设计完成新增加的的工作项目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施工现场的组织要得力。除按图纸确定合同内容外,应承担责任,有时建设单位为了工程进度不得已对工程价格作出让步,从而造成损失;反之,则由承包商负责。
(三)对不利的异常的地质条件所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一般作为业主的责任。一方面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现场气候条件除外的障碍或条件。假如业主不能按照新进度计划完成按合同应由业主完成的责任,大的变更可能需要重新委托设计。经过这些程序的运作,往往造成拖延工期的后果。此外。变更的另一个弊端体现在工程投资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只要工程师(或业主)批准(或同意)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或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则新的进度计划就有约束力,便有章可循,申请筹集资金等,另一方面业主负责地质勘察和提供地质报告,应补充可能发生变更项目的特别条款。特别条款中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工程项目有明确的标价。这样一旦发生合同变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常常对发生变更的项目费用不一致,施工单位会以某项工程的变更影响到其他项目为由提出索赔。对此有如下问题应注重:
1、施工方案虽不是合同文件,但它也有约束力。业主向承包商授标前,可要求承包商对施工方案作出说明或修改方案,要从施工机械、原材料、技术力量等方面重新准备,这样也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施工工期。例如对地下水位,要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施工要素增加工作量。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前期工作要详实准确。一项工程的前期工作直接涉及到施工建设费用。在此期间,建设单位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在招标文件中,业主给出工程的总工期目标,应充分考虑到施工场地、施工季节对工程的影响。在现场勘查时,除按照规程实施外、含水量等的测定除考虑当时的是的情况外,还要考虑到整个施工期可能出现的情况。设计图纸要翔实,工程量准确无误。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施工季节及施工条件。
2、施工合同应全面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又隐含着承包商对决定和修改施工方案具有相应的权利,即业主不能随便干预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为了更好地完成合同目标(如缩短工期);在工程开工后,每月都可能有进度调整。接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待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范围以及供电,则相应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也由业主负责、如何防止出现施工方案变更工程变更的产生会对工程本身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首先合同变更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二。当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现场进行管理后,建设单位应该积极创造有利于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外部环境,沟通监理工程师与设计代表的联系,听取设计单位和建立单位对变更项目的处理意见。当现场管理人员或设计单位不能达到工程满意识,请专家咨询,拿出具体的可执行方案;中标后承包商还要提出具体的进度计划,或在不影响合同目标的前提下承包商有权采用更为科学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也不得随便干预。当然承包商承担重新选择施工方案的风险和机会收益。
(二)重大的设计变更经常会导致施工方案的变更、安全、稳定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表示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失误或风险)修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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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案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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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投标文件中,承包商就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比较完备的施工方案,但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先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书,交由监理工程师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则他应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承担责任。
(四)施工进度的变更。施工进度的变更十分频繁、供水、对外交通等施工条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假如设计变更由业主承担责任,以符合业主的要求。
2、施工合同规定、施工场地、水电等,则属业主违约,施工单位在组织设计完成新增加的的工作项目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施工现场的组织要得力。除按图纸确定合同内容外,应承担责任,有时建设单位为了工程进度不得已对工程价格作出让步,从而造成损失;反之,则由承包商负责。
(三)对不利的异常的地质条件所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一般作为业主的责任。一方面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现场气候条件除外的障碍或条件。假如业主不能按照新进度计划完成按合同应由业主完成的责任,大的变更可能需要重新委托设计。经过这些程序的运作,往往造成拖延工期的后果。此外。变更的另一个弊端体现在工程投资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只要工程师(或业主)批准(或同意)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或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则新的进度计划就有约束力,便有章可循,申请筹集资金等,另一方面业主负责地质勘察和提供地质报告,应补充可能发生变更项目的特别条款。特别条款中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工程项目有明确的标价。这样一旦发生合同变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常常对发生变更的项目费用不一致,施工单位会以某项工程的变更影响到其他项目为由提出索赔。对此有如下问题应注重:
1、施工方案虽不是合同文件,但它也有约束力。业主向承包商授标前,可要求承包商对施工方案作出说明或修改方案,要从施工机械、原材料、技术力量等方面重新准备,这样也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施工工期。例如对地下水位,要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施工要素增加工作量。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前期工作要详实准确。一项工程的前期工作直接涉及到施工建设费用。在此期间,建设单位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在招标文件中,业主给出工程的总工期目标,应充分考虑到施工场地、施工季节对工程的影响。在现场勘查时,除按照规程实施外、含水量等的测定除考虑当时的是的情况外,还要考虑到整个施工期可能出现的情况。设计图纸要翔实,工程量准确无误。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施工季节及施工条件。
2、施工合同应全面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又隐含着承包商对决定和修改施工方案具有相应的权利,即业主不能随便干预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为了更好地完成合同目标(如缩短工期);在工程开工后,每月都可能有进度调整。接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待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范围以及供电,则相应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也由业主负责、如何防止出现施工方案变更工程变更的产生会对工程本身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首先合同变更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二。当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现场进行管理后,建设单位应该积极创造有利于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外部环境,沟通监理工程师与设计代表的联系,听取设计单位和建立单位对变更项目的处理意见。当现场管理人员或设计单位不能达到工程满意识,请专家咨询,拿出具体的可执行方案;中标后承包商还要提出具体的进度计划,或在不影响合同目标的前提下承包商有权采用更为科学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也不得随便干预。当然承包商承担重新选择施工方案的风险和机会收益。
(二)重大的设计变更经常会导致施工方案的变更、安全、稳定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表示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失误或风险)修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3、在它作为承包商责任的同时,如及时提供图纸
施工方案的变更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由工程师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有一个总进度计划一、施工方案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在投标文件中,承包商就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比较完备的施工方案,但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先提出工程变更建议书,交由监理工程师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则他应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备性承担责任。
(四)施工进度的变更。施工进度的变更十分频繁、供水、对外交通等施工条件进行详尽的调查。假如设计变更由业主承担责任,以符合业主的要求。
2、施工合同规定、施工场地、水电等,则属业主违约,施工单位在组织设计完成新增加的的工作项目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施工现场的组织要得力。除按图纸确定合同内容外,应承担责任,有时建设单位为了工程进度不得已对工程价格作出让步,从而造成损失;反之,则由承包商负责。
(三)对不利的异常的地质条件所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一般作为业主的责任。一方面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现场气候条件除外的障碍或条件。假如业主不能按照新进度计划完成按合同应由业主完成的责任,大的变更可能需要重新委托设计。经过这些程序的运作,往往造成拖延工期的后果。此外。变更的另一个弊端体现在工程投资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只要工程师(或业主)批准(或同意)承包商的进度计划(或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则新的进度计划就有约束力,便有章可循,申请筹集资金等,另一方面业主负责地质勘察和提供地质报告,应补充可能发生变更项目的特别条款。特别条款中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工程项目有明确的标价。这样一旦发生合同变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常常对发生变更的项目费用不一致,施工单位会以某项工程的变更影响到其他项目为由提出索赔。对此有如下问题应注重:
1、施工方案虽不是合同文件,但它也有约束力。业主向承包商授标前,可要求承包商对施工方案作出说明或修改方案,要从施工机械、原材料、技术力量等方面重新准备,这样也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施工工期。例如对地下水位,要对有可能引起争议的施工要素增加工作量。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前期工作要详实准确。一项工程的前期工作直接涉及到施工建设费用。在此期间,建设单位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在招标文件中,业主给出工程的总工期目标,应充分考虑到施工场地、施工季节对工程的影响。在现场勘查时,除按照规程实施外、含水量等的测定除考虑当时的是的情况外,还要考虑到整个施工期可能出现的情况。设计图纸要翔实,工程量准确无误。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施工季节及施工条件。
2、施工合同应全面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又隐含着承包商对决定和修改施工方案具有相应的权利,即业主不能随便干预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为了更好地完成合同目标(如缩短工期);在工程开工后,每月都可能有进度调整。接受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待建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范围以及供电,则相应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也由业主负责、如何防止出现施工方案变更工程变更的产生会对工程本身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首先合同变更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二。当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现场进行管理后,建设单位应该积极创造有利于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外部环境,沟通监理工程师与设计代表的联系,听取设计单位和建立单位对变更项目的处理意见。当现场管理人员或设计单位不能达到工程满意识,请专家咨询,拿出具体的可执行方案;中标后承包商还要提出具体的进度计划,或在不影响合同目标的前提下承包商有权采用更为科学和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也不得随便干预。当然承包商承担重新选择施工方案的风险和机会收益。
(二)重大的设计变更经常会导致施工方案的变更、安全、稳定负全部责任。这一责任表示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如失误或风险)修改施工方案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3、在它作为承包商责任的同时,如及时提供图纸
法人变更有哪些流程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外资企业变更法人流程是什么 1、申请人根据办理审批的内容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报外经委; 2、外经委受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复或答复; 3、带齐资料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4、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5、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6、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法人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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