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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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意义一 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意义二 1、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吗?

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分保合同。

一、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

二、合同特征

(一)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分出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义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保费,同时有权利就其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从再保险接受人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权利向再保险分出人收取一定保费,同时有义务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人。

(二)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不论原保险合同是寿险合同还是非寿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都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再保险合同不具有直接对原保险合同标的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性质,而是以补偿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目的,即对于原保险合同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先由再保险分出人全额进行赔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部分摊回,由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进行补偿。

(三)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险合同,这主要体现在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承继关系。一方面,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或业务关系,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无权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受益人无权直接向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提出索赔要求;另一方面,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不对其履行补偿义务为借口而拒绝、减少或延迟履行其对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三、合同特点

再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分保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比较,其区别为:

1、合同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则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

2、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或是财产,或是再保险学人身;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风险责任。

3、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或是补偿性,或是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因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责任分摊性。

再保险合同是独立的合同,但又以原保险合同作为基础。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基础分类:

按再保险的方式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前者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后者以赔款金额为基础。这两大方式的划分,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客观需要,适应不同要求而产生的。每一类型中又可分为不同的几种方式。

按不同的分保安排可以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合同分保合同和预约分保合同。临时分保合同是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一种分保办法。合同分保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预先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约定的一种分保方法。预约分保合同是介于合同分保和临时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法。

四、主要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包括合同开始和终止时间;执行条款,包括再保险的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理;手续费条款;赔款条款;账务条款,即账单编送及账务结算事宜;仲裁条款,规定再保险合同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险合同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订明特殊终止合同的情形;货币条款,规定自负责任额、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再保险合同;赔款规定等。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

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险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着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处理,由此而产生的原保险人为自己单独利益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均摊。为维护再保险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条款一般还规定,再保险人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赔款和费用,也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

过失或疏忽条款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执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原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账册,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保险人则赋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其他条款是保险合同一般应具有的共同条款,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凡是合同在我们签订的时候都需要小心谨慎,一旦没有看仔细,那么就要为自己的马虎承担后果。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吗的答案是肯定的:一定要签。只有合同约束人,也只有这样事情才会变得简单而顺理成章。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沈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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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是否需要签订合同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再保险是否需要签订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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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性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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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 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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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要签订合同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再保险要签订合同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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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订施工合同再签订保证金,还是先签合同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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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再推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再推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但有时间以及条件上的限制。
一、协议离婚时,双方要签订离婚协议,这个协议在双方拿到离婚证前,都是可以推翻的。
一旦离婚协议,已经经过了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且颁给了离婚证,那这个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此协议双方应当遵守。
二、协议,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通过人民申请撤销。当事人不能随便撤销。
《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共有五类。
(一)重大误解。指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约定事项)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二)显失公平。指自始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原则的要求。
(三)欺诈。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制造假象或者掩盖真相,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四)胁迫。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上述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撤销合同时,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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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是否要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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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私了再报保险违法吗
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私了协议后,仍可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并不构成保险诈骗,而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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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拆迁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违法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拆迁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违法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先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然后再对房屋进行拆迁,所以先拆迁再补偿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基本工作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民事调解协议签订后,可以再起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了民事调解协议后还能再吗 对于调解后能否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普通第三人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向。 (2)对于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的,可以向人民,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此时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不得撤销。 但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请撤销,或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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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村长签订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主体及条件: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威胁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3人民主动对调解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民诉意见》第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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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3人民主动对调解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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