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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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1、承包经营权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3、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4、《民法》将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而不是规定在债权部分,至少说明立法原意也是把它排除在债权之外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是什么?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争议点又在哪里?

(一)物权

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主要理由有:

1、承包经营权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而实际占有、控制、使用土地,对土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2、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集体组织在与农民签订承包合时,不能就同一标的设定两个承包权,承包人对于其承包标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自主地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的义务。

3、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承包合同都是有期限的,期满后,再次签订承包合同时原承包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承包人根据合同占有承包标的后,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其权利的行使,不管承包的土地被谁占有,承包人都有追索权

4、《民法通则》将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而不是规定在债权部分,至少说明立法原意也是把它排除在债权之外的。

5、承包经营权是根据承包合同设定的,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承包经营权为债权。物权和合同并非互相排斥,相反合同往往是物权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经营关系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请求集体将土地交由自己承包经营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而承包人依据合同直接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则是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可以对抗任何人。

(二)债权说

除了有学者认为其属于物权的一种外,同样有一些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的一种,主要理由有:

1、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联产”意味着承包人必须达到“承包指标”,发包人对作为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土地,仍有相当大的支配力。

2、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上看,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此而取得的承包权实际上只有对人而无对也的效力。

3、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来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4、依《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就会出现土地所有权上设定土地使用权,又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梯次结构,这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不无疑问。

5、在土地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取得的权利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若该权利性质为物权,这显然违背一般物权法原理,若为债权,则立法上和实践上不得不区别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目前讨论仍在进行。而出现物权和债权说两种不同的见解,表明了中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现行规范的冲突,依体系解释方法,民法通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他物权自属无疑。但是从其他法律规定中又偏向于债权。或许正是因为存在这些规范的不一致才使得立法者旨在规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低价位的具体规范中,表现出许多债权特征,从而就有了物权说与债权说的不同见解。由于问题本身较为复杂,因此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咨询律图烟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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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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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性质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性质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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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的性质是应该如何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的性质是应该如何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的性质是怎么样的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用益物权,是对被承包的土地享有生产、经营、收益等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其特征在于: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根据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不同的方式,分为两类: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家庭),并且是承包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滩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换句话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者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蔬菜等。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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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的一个亲戚想咨询一下,土地租赁合同性质和土地承包合同性质是一样的吗?有什么区别?请专家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一般来说,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村土地使用权出租不能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即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通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获取利益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承包经营方式。确定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还是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的区别是,
一、土地租赁权是债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土地租赁则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租赁,
三、土地租赁一般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而土地承包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租用农村土地进行经营(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行为,其合同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此,土地租赁合同性质和土地承包合同性质是不同的。
家里的土地要承包出去,所以问问农村土地承包性质的界定是怎样的?土地是要承包给外人的,谢谢解答。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家庭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当然包括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只有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才能依法流转。如果没有取得权利证书的,不得流转。根据物权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一般应以登记为准。没有经过登记,一般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情况下,不得将不动产进入市场。据此,可以确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登记取得有关证书之前,该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而不是物权。据此,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流转应为无效。但是,如果不是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承包方以转让、出租、人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流转行为就应该有效。这是因为,承包方已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也依法申请登记,但因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未能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在此情况下进行的流转,如果要宣布无效,那么对承包方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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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性质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性质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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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叔叔想申请承包一块土地,所以我想知道,土地承包的土地性质一般是什么样子的啊?
[律师回复] 根据土地承包的土地性质的回答如下:《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家庭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当然包括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但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只有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才能依法流转。如果没有取得权利证书的,不得流转。根据物权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一般应以登记为准。没有经过登记,一般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情况下,不得将不动产进入市场。据此,可以确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登记取得有关证书之前,该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而不是物权。据此,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流转应为无效。但是,如果不是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承包方以转让、出租、人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流转行为就应该有效。这是因为,承包方已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也依法申请登记,但因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未能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在此情况下进行的流转,如果要宣布无效,那么对承包方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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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性质的内容
性质: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1、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2、承包地块情况。3、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4、承包地块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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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家的一个亲戚想要承包一块土地,想要咨询一下土地承包合同性质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据,是约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土地承包到户后,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现争议,双方口说无凭,难以收集证据,分清责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便于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互相监督,也有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上述即为土地承包合同性质的具体内容
经营性租赁的性质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经营性质租赁 经营性租赁也是营业性租赁。由普通出租和租用关系形成的租赁业务。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前提使用设备,出租人自始至终拥有设备所有权。出租人仅赚取设备使用费,承租人仅使用不拥有设备。这一点与 融资租赁性质截然不同,后者出租方收取名义租金,租约到期时设备产权将转移给承租人。 它是一种以提供租赁物件的短期使用权为特点的租赁形式,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维修保养、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在经营性租赁项下,租赁物件的保养、维修、管理等义务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在经过一定的预告期后,可以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每一次交易的租赁期限大大短于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寿命。对出租人来说,他并不从一次出租中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是将租赁物件反复租赁给不同的承租人而获得收益,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说,有人称之为“非全额清偿租赁”,将融资租赁称为“全额清偿租赁”。 国际海运中常用的租船合同形式——期租,船只、船员均由船东负责提供,一切管理、维修、保险等义务均由船东负责,从性质上看,期租就属于经营性租赁。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见的出租车、船等,也属于经营性租赁的范畴。 什么是经营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租赁、管理租赁或操作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自己经营的租赁资产进行反复出租给不同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直至资产报废或淘汰为止的一种租赁方式。 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特点是: (一)租赁物由出租人采购; (二)租期较短; (三)出租人不但提供融资便利,还提供维修、保养等技术; (四)经营性租赁合同是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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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哪些性质,法律依据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哪些性质,法律依据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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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在农村生活,现在为了生计想承包一些土地发展经济作物,对法律这方面不太懂,请问农村土地转让承包权的性质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的是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继承等。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它是指转让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新承包方)的行为。其结果是,转让方丧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确立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关系,如转让方依法将全部承包地上物权性质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其承包方法律资格和原拥有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消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它是指转包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转包方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属于转包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包括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包括处分权)移转给受转包方,其结果,受转包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取得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新确立转包方与受转包方之间的转包关系,且该转包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般较短,最长也不得超过20年。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它是指出租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并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下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承租方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属于出租方在保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移转给承租方,其结果,承租方无法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只能取得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同时,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新确立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农村土地租赁关系,且该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它是指在存在两个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前提下,并限于同一发包方的农村土地的两个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承包方之间依法互相调换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则发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其结果,甲承包方丧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同时取得乙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反过来,乙承包方丧失原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同时取得甲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将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而取得股权的行为。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后一个家庭成员死亡和承包期内,由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上面就是农村土地转让承包权的性质具体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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