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有哪些相关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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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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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总则。征地拆迁工作分类。第二条,根据征地拆迁工作特点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项目的立项。第三条,征地拆迁项目按相应政策、指导文件、有效程序完善立项。征地拆迁资金台账及支付。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有哪些相关内容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有限公司征迁管理,提高征地拆迁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高等级建设指挥部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要求为基础,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我公司征地拆迁工作原则上遵照本办法执行。

二、征地拆迁工作分类。第二条,根据征地拆迁工作特点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征地拆迁工作分:

①项目建设施设用地:项目施工图设计需要的永久性占地;

②项目建设补充用地:项目建设中设计变更、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所需增加用地;

③建设用地验收移交:项目建设用地验收移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④线外拆迁项目:项目征地红线以外的拆迁项目;

⑤征地拆迁资金台账:项目与区县指挥部发生的征地拆迁资金台账;

⑥征地拆迁资金拨付:项目与区县指挥部发生的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

三、征地拆迁项目的立项。第三条,征地拆迁项目按相应政策、指导文件、有效程序完善立项。

①建设用地集体土地的立项:建设用地集体土地的数量:以审核的施工图设计1/500征地红线地形图,委托勘界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确定的数量为准;建设用地集体土地的价格:按集团与区县签订的《建设用地协议》中包干价格执行(如果补偿政策发生变化,以相关有效法定文件为准);

②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的立项: 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的数量:以审核的施工图设计1/500征地红线地形图,委托勘界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确定的数量;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的价格:委托与区县指挥部共同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国有土地补偿评估报告》确定的补偿价格为准;

③线外拆迁项目的立项:以公司确定线外拆迁项目的有效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测设单位完善设计测设及补偿费用预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补偿费用。第四条 征迁项目立项 由经办部门、工程部、财务部、财务总监、公司分管领导、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共同审批;其它较大的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上报董事会审议批准。(上第五条征迁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经办部门按征迁立项的成因及必然性,对所涉及的征迁立项项目的费用、规模等相关依据进行充分调查研究,费用确定后,按《有限公司征迁项目立项会签表》审核立项;

(1)申报:经办部门须填写《有限公司征迁项目立项会签表》(详见附件1),随同初稿及内部审批有关资料、附件等,按程序进行审核。

(2)审核:对送审的项目,经工程部、财务部、公司相关领导共同审定,由经办部门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后再完善征迁项目立项审核。

(3)批复(通知):完成审核的征迁项目按批复或通知完善签发程序。

(4)编号、建档:签发完成的征迁项目批复(通知)由经办部门标号、存档。

(5)批准及下发:批复或通知完善签发后,由经办部门负责下发。

四、征地拆迁资金台账及支付。第六条,为保证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确保征地拆迁资金的安全,提高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效率,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充分发挥资金的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规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台账及征地拆迁资金拨付管理。

①征地拆迁资金台账;我部和区县指挥部设立统一征地拆迁资金台账,有效的掌握征迁资金的投入、使用、拨付情况,提高资金周转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资金的投资效益;

②征地拆迁资金拨付管理; 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原则;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原则“总额不突破,资金不沉淀,根据补偿需求,按进度分期拨付”;征地拆迁资金拨付程序;区县指挥部向我部提交征地拆迁资金拨付的书面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资料,征地拆迁管理是一个很难的工作,如何提高征地拆迁管理水平,是值得每一个拆迁单位认真思考的问题,只有认真落实到每一个细节上,才能做到依法、有序、快速的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江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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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务的行为之所以要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管理人本身没有管理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就不能表现出其对事务的管理,这样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
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这是因为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必须得到公众的证明或让别人好判断,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须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尤其是在本人事务与管理人事务混杂在一起的时候,管理意思的表示更为重要。当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务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本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如果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比如,甲应邀为乙修理房屋,或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为无行为能力人购置衣物,均不构成无因管理。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这里,连带债务值得特别一提。对于连带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互负连带债务,债权人只要找到一个债务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债务,该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其根据是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无因管理。至于该债务人在偿还了全部债务之后,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问题,则另当别论。
你好。最近我和我的老板发生了一些矛盾 导致他不给我开工资。请问2018海事法院管辖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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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
2.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
3.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
管辖级别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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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征用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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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内蒙古征地补偿费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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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有什么特征,管制刑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管制刑有什么特征,管制刑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制刑有什么特征,管制刑的内容是什么
一、管制刑有什么特征
1、对罪犯不予关押,不以监禁方式剥夺其人身自由。从这一点上看,管制刑实质上是一种非监禁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不被送往劳改场所服刑,身上不会烙上的烙印,身心免受被剥夺自由的惩处打击,品行避免在监禁场所可能受到其他重刑犯的交叉感染。
2、将罪犯置于开放性的社会环境中,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在原单位工作,或在原居住地正常地生活,既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也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仍然生活在原来的社区中,仍然身处原来的社会环境之中。在服刑期间参加劳动的,实行同工同酬。在服刑期间除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几项限制外,罪犯的行动基本上是自由的。不剥夺人身自由,但在开放的环境下限制其自由,管制刑实质上是一种限制自由刑。这也是管制刑与其他自由刑的重要区别。
3、社会公共系统和公众积极参与对被判处管制刑罪犯的监管改造。
二、管制刑的内容是什么
1、管制的对象。根据刑法分则中关于管制刑的规定情况来看,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还可适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则条文的法定刑中列有管制的,人民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认为犯罪尚不够判处徒刑或者以不宜关押为宜,但又需要对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处管制。
2、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第38条、第69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3、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第40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执行方法。管制刑不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只限制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39条的各项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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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69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0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71条)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
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2016年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
对此,有观点认为,个罪改判无罪但非完全无罪,不属于无罪被羁押,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不应予以赔偿;另有观点则认为应予赔偿。那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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