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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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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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的原因由于检材的不同、鉴定方法的不同以及鉴定专家认识上的差异重新鉴定结果往往会与第一次鉴定意见有所差别,哪一个鉴定意见更准确,要通过质证机制进行认定。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委托人对检材的真实性负责,建议由当事人双方对检材共同认可后,以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的争议。

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该怎么办

司法鉴定作为我国的权威鉴定方式,所出示的鉴定结果往往能左右最终的宣判,但是对与同一起问题,再进行多次司法鉴定后,其结果可能会出现偏差。那么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应该怎么办?以下是律图总结的相关内容。

一、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的原因

由于检材的不同、鉴定方法的不同以及鉴定专家认识上的差异,重新鉴定结果往往会与第一次鉴定意见有所差别。

二、两次鉴定结果差异较大,申请再次鉴定应该注意以下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等到A起诉时,如果超过1年就不能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A身体有没有损害,还是鉴定说了算,不必担心然后做鉴定。

5、法院是司法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是一回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重新鉴定后出现对原被告一方不利的结果也在所难免。至于哪一个鉴定意见更准确,要通过质证机制进行认定。

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委托人对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建议由当事人双方对检材共同认可后,再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避免和减少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的争议。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总结的关于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当面对司法鉴定结果与再次鉴定结果不一样时,我们可以听从法院的安排,但是对于鉴定结构有异议,就一定要申请重新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所疑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莱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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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
重新鉴定又分为两种情况进行:

一,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二,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由于重新鉴定是因医学会组织不利造成的,因此,重新鉴定时医学会不得再收取鉴定费。
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次鉴定,是指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申请由少、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或由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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