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职工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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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建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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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依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纪员工的辞退。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的辞退。4、违法兼职员工的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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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也是有一定权利能够辞退职工的,不过法律要求必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辞退,不然就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按照我国当前法律的规定,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职工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职工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用人单位如何辞退职工

1、预告性辞退

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文至此,大家已经清楚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辞退职工的吧。而具体辞退职工又分为了过失性辞退与与预告性辞退,详细的内容各位不妨在上文中进行了解。而要是单位属于违法辞退的话,那么此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做出相应的赔偿。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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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职工
1、可以证明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的。3、员工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情况,给所在的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的。4、员工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5、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了困难,符合经济性裁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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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什么情况可以辞退员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一:
试用期辞退。
试用期辞退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具体表现为:
1,依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要辞退员工前提是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合法,即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企业以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2,依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企业要证明: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已向员工书面明确;
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内作出辞退决定。
这四个方面均具备了,才能保证在试用期辞退员工不会出现法律风险或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
我们认为,对于具体录用条件的制定,特别是禁忌性条件,除了应当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合理性的标准会因岗位和行业不同而有差异,建议企业在设置录用条件条款时,可以考虑通用与特别的分别规定,如将、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规定在通用条款中,将性别、健康状况、技能证书等规定在特别条款中,且说明这样特别规定的原因。这样做的好处,既可以避免违反法律,出现歧视性条款,也可以让员工明白录用条件的合理性,消除未被录用者的不满心理,避免劳动争议的出现。制定了可靠的录用条件,只是成功运用它的
第一步,还需要制定在操作上的程序制度,包括向员工公示录用条件(如在录用制度中规定告知条款,详细列明告知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告知时间等,建议告知时间放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且要有员工签字的知晓并表示遵守执行的说明书),制定详细的考核制度(如哪个部门考核,何时考核,如何考核等),考核结束后,应及时比对考核结果和录用条件,及时在试用期内作出处理决定等。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二:
员工的辞退。
以为由辞退员工,注意以下要点:
首先应有规章制度作为依据,需要企业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对的情形作出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这种定义和列举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人之常情。
规章制度制定后,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让员工参与讨论、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向员工公示等。这种民主讨论、协商、公示的程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做,同时还应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免在将来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说明制度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制定程序。
员工是否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企业在处理员工事件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否则会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此外,企业还应事先将辞退的理由通知工会,通知员工本人,否则将可能导致辞退永远没有结果,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的辞退。
依此条辞退员工,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严重失职;
所谓严重失职,企业必须能够证明员工的职务要求是明确的,还要能够证明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失职,是否属于严重失职。严重失职是指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企业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企业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
二是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
所谓重大损失,企业需举证证明其遭受了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需要企业来计算,然后企业还要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个经济损失已经到了重大的境地。多少属于重大损失,企业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规定,企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机构来裁定。如果员工认为企业规定的不合理的,有权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或者对其合理性进行界定。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四:
违法员工的辞退。
辞退的员工,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之
一:
一,员工的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二,员工的行为,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五:
欺诈、胁迫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员工的辞退。
法律未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作出明确规定,建议企业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定义或者具体列举“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以避免或者降低败诉的法律风险。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六:
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的辞退。
建议企业要搞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作宽泛的解释,包括:被人民检察院免予的、被人民判处刑罚的、被人民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企业对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应尽快作出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若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员工。
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
符合以上一至六其中任何一种情形者,企业可以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被辞退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七:
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的辞退。
劳动法下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的辞退。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并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而不是员工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时间。
医疗期一般为3-24个月,主要依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条件确定。企业应准确理解医疗期的含义,为患病的员工正确核算医疗期,切记,不能随意在员工的医疗期未满之前,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辞退员工赋予企业更多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还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按规定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否则企业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八:
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辞退。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这就要求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要明确工作量。若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岗位说明书中确定员工的工作量且保存相应培训材料。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九:
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有关员工的辞退。
这是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何为“客观情况”,劳动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清况。从审判实践看,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分立、企业资产转移、生产结构重大调整;转产等,但绝不限于或等同于以上情况。新情况会不断出现,尚有待在审判实践中去摸索总结。
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
符合以上之七至之九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企业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支付相应的代通知金代替),并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十:
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下经济性裁员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具体表现为:
(一)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应优先留用三类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上述被裁减人员,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就业权。
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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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辞退员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情况可以辞退员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一:
试用期辞退。
试用期辞退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具体表现为:
1,依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要辞退员工前提是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合法,即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如违反上述规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企业以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2,依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企业要证明: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已向员工书面明确;
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在试用期内作出辞退决定。
这四个方面均具备了,才能保证在试用期辞退员工不会出现法律风险或将法律风险降低到最小。
我们认为,对于具体录用条件的制定,特别是禁忌性条件,除了应当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合理性的标准会因岗位和行业不同而有差异,建议企业在设置录用条件条款时,可以考虑通用与特别的分别规定,如将、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规定在通用条款中,将性别、健康状况、技能证书等规定在特别条款中,且说明这样特别规定的原因。这样做的好处,既可以避免违反法律,出现歧视性条款,也可以让员工明白录用条件的合理性,消除未被录用者的不满心理,避免劳动争议的出现。制定了可靠的录用条件,只是成功运用它的
第一步,还需要制定在操作上的程序制度,包括向员工公示录用条件(如在录用制度中规定告知条款,详细列明告知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告知时间等,建议告知时间放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且要有员工签字的知晓并表示遵守执行的说明书),制定详细的考核制度(如哪个部门考核,何时考核,如何考核等),考核结束后,应及时比对考核结果和录用条件,及时在试用期内作出处理决定等。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二:
员工的辞退。
以为由辞退员工,注意以下要点:
首先应有规章制度作为依据,需要企业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对的情形作出明确定义并做具体列举,这种定义和列举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人之常情。
规章制度制定后,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让员工参与讨论、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商、向员工公示等。这种民主讨论、协商、公示的程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做,同时还应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免在将来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说明制度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制定程序。
员工是否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企业在处理员工事件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否则会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此外,企业还应事先将辞退的理由通知工会,通知员工本人,否则将可能导致辞退永远没有结果,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的辞退。
依此条辞退员工,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严重失职;
所谓严重失职,企业必须能够证明员工的职务要求是明确的,还要能够证明员工的行为是否属于失职,是否属于严重失职。严重失职是指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企业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企业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
二是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
所谓重大损失,企业需举证证明其遭受了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需要企业来计算,然后企业还要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个经济损失已经到了重大的境地。多少属于重大损失,企业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规定,企业没有规定的,由司法机构来裁定。如果员工认为企业规定的不合理的,有权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或者对其合理性进行界定。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四:
违法员工的辞退。
辞退的员工,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之
一:
一,员工的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二,员工的行为,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五:
欺诈、胁迫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员工的辞退。
法律未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作出明确规定,建议企业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定义或者具体列举“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以避免或者降低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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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的辞退。
建议企业要搞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作宽泛的解释,包括:被人民检察院免予的、被人民判处刑罚的、被人民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企业对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应尽快作出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若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员工。
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
符合以上一至六其中任何一种情形者,企业可以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被辞退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七:
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的辞退。
劳动法下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的辞退。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并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限,而不是员工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时间。
医疗期一般为3-24个月,主要依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条件确定。企业应准确理解医疗期的含义,为患病的员工正确核算医疗期,切记,不能随意在员工的医疗期未满之前,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辞退员工赋予企业更多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还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按规定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否则企业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八:
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辞退。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这就要求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要明确工作量。若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岗位说明书中确定员工的工作量且保存相应培训材料。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九:
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有关员工的辞退。
这是情事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何为“客观情况”,劳动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清况。从审判实践看,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分立、企业资产转移、生产结构重大调整;转产等,但绝不限于或等同于以上情况。新情况会不断出现,尚有待在审判实践中去摸索总结。
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
符合以上之七至之九其中任何一种情形的,企业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支付相应的代通知金代替),并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
十:
经济性裁员。
劳动法下经济性裁员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具体表现为:
(一)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应优先留用三类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上述被裁减人员,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就业权。
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
员工被辞退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依法辞退员工的情形包括哪些
1、试用期辞退;
2、员工的辞退;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的辞退;
4、违法员工的辞退;
5、欺诈、胁迫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员工的辞退;
6、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的辞退;
7、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的辞退;
8、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辞退;
9、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有关员工的辞退;
10、经济性裁员。
二、辞退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注意,若员工存在本文提到的依劳动法辞退的前一至六中的行为,即便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六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企业依然可以依照劳动法进行辞退,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法律对于这种强制措施做了严格规范。然而事实上,用人单位并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辞退,并且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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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合法辞退职工
雇主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关系,条件包括: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渎职或欺诈致重大经济损失;兼职影响本职工作且经指出不改;劳动合同因法定无效原因无效;以及因犯罪行为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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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下可以辞职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哪种情况下可以辞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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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和辞退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员工可随时辞职,
[律师回复] 一、辞职和辞退有什么区别
1、辞职和辞退行为主体不同。
辞职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职工个人,辞退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单位。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职工与单位之间行政隶属关系的解除,只要不是职工主动,就不能构成辞职;不是单位主动,就不能构成辞退。在通过法定程序来解除职工与单位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时考虑到实际事由是必要的。然而,通过哪一种解除职工和单位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第一前提条件就是职工和单位谁是行为主体。
2、辞职和辞退和政策支持和政策约束不同。
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在赋于(或承认)职工和单位以辞职和辞退的权力这些规定对辞职辞退的作用概括为政策支持和政策约束两类。所谓政策支持,指的是有关的政策法规对辞职辞退行为的成立给以支持;政策约束指的是有关的政策法规使辞职辞退行为不能成立或对其在立附加条件。比较起来看,辞退的政策支持和政策约束都十分明确,并且辞职的政策支持比辞退的政策支持大得多,辞职的政策约束比辞退的政策约束小得多。也就是说,辞职成立的事由是很广泛的,辞退成立的事由则是相当有限的。
3、辞职和辞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质上不同。
辞职和辞退虽然都是中性行为,没有惩处方的含义,但辞职和辞退能够成立所依据的事由在性质上有明显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规来看,辞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绝大部分是属于职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违纪行为。辞职却不是这样。所以,人们、社会和单位以辞职人员和辞退人员的看法是不一样的,往往认为被辞退是不光彩的。
4、辞职和辞退的程序不同。
辞职首先要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而辞退单位无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请。根据现行文件中对相关程序的规定,如果单位及有关机构有意拖延,因职工辞职而发生争议的时间,最长可距职工最初提出辞职申请六个月之久。而因辞退发生争议的时间,最长也只能是在单位向被辞退职工签发辞退证明书 后15日之内。实际情况中,有极少数单位或办事人员就是利用这种程序上的不同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阻挠职工的合理辞职。
5、辞退和辞职涉及的经济偿付不同。
做为被辞退者一定时间内的生活保障和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补偿,单位需按有关政策的规定向被辞退职工支付法定数额的辞退费。而辞职职工不需向单位偿付任何费用(培训费除外)。在培训费方面,辞职人员需按规定向单位偿付自已使用过的培训费,对于辞退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什么情况下员工可随时辞职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不用等一个月了。
没有特殊情况可以急辞吗,厂里不给辞 ,说你要是走了,就算自离。还架着我,不让我做事,然后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打算扣我工资。这样和法吗。
[律师回复] 员工和单位因为工资问题出现纠纷,在单位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拉动仲裁进行解决,在解决之后如果员工闹事是可以直接报警,以妨碍公共秩序进行执行。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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