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起施行)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据此,对依法成立的合同缺失约定履行期限的补缺方法,先后顺序为:首先,由双方为当事人协议补充,这厮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最为理想的补充方式,最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当事人不愿协议或者不能达成一致一件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述方法均不能确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虽然可以随时主张债权,但根据公平原则和履行债务的客观需要,法律同时赋予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宽限期。债权人主张权利后,在宽限期届满前,债务人仍无清偿的责任,当然也就不能认为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负责履行义务的责任,如仍不清偿,债权人的权利即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宽限期应根据合同标的大小、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综上所述,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还是可以使用相关办法予以补救的。最理想的情况,还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补充条款的意愿,如果情况不甚理想,那么往往会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履行期限。涉及到债权债务问题是,债权人有主张期限的权利,但同时债务人也有一定的宽限期。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河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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