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费用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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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均未作出规定。此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依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费用标准?

在现在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中,因为审判人员对建设工程不了解,对案件的审理都是采用司法鉴定为基础的,因此在案件的纠纷中,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司法鉴定会造成高额的费用,那么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费用是怎么规定的呢?律图为您解答。

一、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费用的标准

1、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2、司法鉴定执行收费标准基准价,参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3、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以外的鉴定项目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5、协商收费原则,《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均未作出规定。此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依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法院入选名册资格控制、司法局登记注册公告行政许可、物价局的行政价格管理,最终对司法鉴定收费的控制,造成个别司法鉴定收费逐年增高,个别司法鉴定人员地位超越法院审判权力。

二、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费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该规定表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司法鉴定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然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案件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委托鉴定:(一)建筑物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当事人对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二)建筑物未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三)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四)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房地产合同无效的;(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

该规定表明,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就涉及到安全隐患、损害国家或者公众利益等情形依职权进行鉴定。

显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鉴定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而根据安徽省高院的意见,则在当事人不申请启动鉴定的情形下,对一些特殊的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

不过,《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因此,关于司法鉴定是依当事人申请启动还是法院依职权启动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即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不申请,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启动。

但是,法院如果依职权启动,鉴定费应由哪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呢?是否会出现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不愿或者没有能力预先支付鉴定费而故意不申请,而留待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情况呢?这些问题均需要最高院通过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如果解决了鉴定费由哪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的问题,则需要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情形会大大降低,即司法解释中可以规定:涉及需要鉴定的,鉴定费用由案件当事人按同等比例预先支付,鉴定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当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法官通常会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若同意,则不存在司法鉴定是否准许的评判标准问题。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反对司法鉴定。此时,法官则需要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这就涉及到准许鉴定或者不准许鉴定的标准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规定:仅就有争议的事实予以鉴定,但是,何为有争议的事实?如何评判?实践中存在争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中的“是否准许鉴定的评判标准”仅限于从定性角度,诉讼请求可以成立的情况下的评判标准,若诉讼请求从定性角度本身不能成立,则也谈不上准许司法鉴定的评判标准问题。

当事人诉讼请求中要求给付工程款对应的工程造价是否已经确定,确定了则无需鉴定,不确定则因存有争议而需要鉴定。

而确定与否,关键看当事人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经过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如:是否有已完工程造价或者结算造价的书面证据?若有,且有双方有权代表的签字确认,则工程造价已经确定,无需鉴定;如果通过社会审价,是否有审价报告之证据?如有,且双方当事人以及造价咨询单位已经在审价报告中的审定单上签字盖章,则工程造价也已确定,无需鉴定;遇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情形的,如发生了约定的情形,且有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则工程结算造价已经确定,无需鉴定。

此外,关于固定价合同,有些法官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固定价合同不予鉴定。事实上,固定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而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是否按实计算,前者可以调整,后者不可调整。显然,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的部分不予鉴定,但是,固定单价合同,因为工程量可以调整或者说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那么如果双方对工程量存有争议,则需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认定。此外,就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变更、签证以及索赔,而就该部分而言,双方当事人就其造价往往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即存有争议,故即使是固定总价合同,该部分也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

以上就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费用的一些总结,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司法鉴定会产生高额的费用,以上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费用的标准和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费用的规定都简单跟大家说明了一下,要注意一下有关案件的细节,维护自身的利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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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5、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
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
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二、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书;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3、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主管或行业组织的批复以及法定代表人、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未被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等);
4、执业住所产权证或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书、许可证书或证明;
6、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具法人资格的提交);
7、鉴定仪器设备详细情况目录(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主要功能、价值、出厂日期、所有权凭证、使用年限等);
8、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9、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转所登记表,或申报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关材料);
10、需要备案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制度等)材料;1
1、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呈批表;1
2、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评审申请书;1
3、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1
4、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书面材料均为A4规格,一式3份,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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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前应制定较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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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
1、地基及桩基工程性能检测
(1)地基强度、压实系数、注浆体强度;
(2)地基承载力;
(3)复合地基桩体强度【土和灰土桩、夯实水泥土桩测桩体干密度】;
(4)复合地基承载力;
(5)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6)桩身完整性。
2、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记录
(1)材料、预制桩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及水泥、钢筋复试报告;
(2)施工记录;
1)地基处理、验槽、钎探施工记录;
2)预制桩接头施工记录;
3)打【压】桩试桩记录及施工记录;
4)灌注桩成孔、钢筋笼及砼灌注检查记录及施工记录;
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3)施工记录;
1)各种地基材料的配合比试验报告;
2)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3)砼强度试验报告;
4)预制桩龄期及强度试验报告。
3、地基及桩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
(1)天然地基基槽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应检查的项目包括:基底标高允许偏差-50;长度允许偏差200、-50。
(2)复合地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检查项目:
桩位允许偏差:振冲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100;高压喷射注浆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0.2D;水泥土搅拌桩允许偏差小于50;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的满堂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0.4D。注:D为桩体直径或边长。
(3)打【压】入桩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检查项目【详细内容见相关规范】。
4、地基及桩基工程观感质量
(1)地基、复合地基:标高、表面平整、边坡等;
(2)桩基:桩头、桩顶标高、场地平整等。
三、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1、结构工程性能检测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砼结构工程
1)结构实体砼强度;
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梁类构件为:10,-7板类构件为:8,-5】
(2)钢结构工程
1)焊缝内部质量;全焊透的
一、二级焊缝应采用无损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
2)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后,48内应进行紧固质量检查】
3)钢结构涂装质量;【钢结构涂装后,应对涂层干漆膜厚度进行检测】
(3)砌体工程
1)砌体每层垂直度;
2)砌体全高垂直度;
(4)地下防水层渗漏水。
2、结构工程质量记录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砼结构工程
1)材料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①砂、碎【卵】石、掺和料、水泥、钢筋、外加剂等材料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水泥、钢筋复试报告;
②预制构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③预应力筋用锚夹具、连接器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锚夹具、连接器复试报告。
2)施工记录
①预拌砼合格证及进场塌落度试验报告;
②砼施工记录;
③装配式结构吊装记录;
④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试验记录
①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②砼试件强度评定及砼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③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2)钢结构工程
1)钢结构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①钢材、焊材、紧固连接件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钢材、焊接材料复试报告;
②加工构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防腐、防火涂装材料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施工记录
①焊接施工记录;
②构件吊装记录;
③预拼装检查记录;
④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记录;
⑤焊缝外观及尺寸检查记录;
⑥柱脚及网架支座检查记录;
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⑧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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