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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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土地租赁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形

现目前,很多企业为了减低成本,在土地的使用上,都会选择租赁方式而不是购买方式。因此,为了使承租方和土地出租方之间达成一定的协议,双方当事人都会采取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保障双方的权利。但是,该合同签订后也会存在无效的情形,那么,土地租赁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小编给大家做了以下相关分析。

一、土地租赁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形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无效五种情形分析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 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 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针对土地租赁合同确认无效给大家做的相关情形分析。土地租赁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形也就是《民法典》上规定合同无效的认定形式。在这五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可能出现利用该块土地做相关违法事件,这样的合同就是没有效力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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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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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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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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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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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提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  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至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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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确认效力纠纷如何认定?
租赁合同确认效力可以通过《民法典》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租赁合同认定具备法律效力,如果产生纠纷可以通过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或者直接提交租赁合同效力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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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土地租赁形式有几种?谁人知道土地租赁是怎么弄的
[律师回复] 土地价格实际上是地租的资本化,地价的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地租的高低,土地除以价格表示外,还可以用租金表示,即地产有租赁市场存在。土地价格与租金的关系,犹如资本与利息的关系,只要确定了还原利率,两者就能相互推出。
1)绝对地租是土地价格存在的根源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收益。无论土地质量是优是劣,土地所有者在转移其土地所有权时,必然会要求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这种补偿的形式就是土地价格。
2)级差地租的存在是决定土地价格高低的主要因素级差地租I是因为土地所处位置的不同产生的不同水平的地租,它使不同位置的土地形成了不同的价格。级差地租Ⅱ是由于连续对土地进行投入所引起的地租量的不同,从而形成的不同的土地价格。
3)垄断地租是导致特殊地段土地价格高的主要原因垄断地租的形成除了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之外,还因某些土地具有特殊的自然条件,使得这些土地能够提供更多的地租从而具有更高的价格。地租理论在土地估价中的应用我们在进行地价评估时,应该以地租理论为指导。根据地租理论的要求,严格审查被评估土地的权属性质,并确定其相应的价格。根据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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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土地价格实际上是地租的资本化,地价的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地租的高低,土地除以价格表示外,还可以用租金表示,即地产有租赁市场存在。土地价格与租金的关系,犹如资本与利息的关系,只要确定了还原利率,两者就能相互推出。
1)绝对地租是土地价格存在的根源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收益。无论土地质量是优是劣,土地所有者在转移其土地所有权时,必然会要求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这种补偿的形式就是土地价格。
2)级差地租的存在是决定土地价格高低的主要因素级差地租I是因为土地所处位置的不同产生的不同水平的地租,它使不同位置的土地形成了不同的价格。级差地租Ⅱ是由于连续对土地进行投入所引起的地租量的不同,从而形成的不同的土地价格。
3)垄断地租是导致特殊地段土地价格高的主要原因垄断地租的形成除了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之外,还因某些土地具有特殊的自然条件,使得这些土地能够提供更多的地租从而具有更高的价格。地租理论在土地估价中的应用我们在进行地价评估时,应该以地租理论为指导。根据地租理论的要求,严格审查被评估土地的权属性质,并确定其相应的价格。根据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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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确定?
土地租赁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按照当时双方签订的违约规定来处理。双方自愿约定,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发生法律纠纷,可以要求法官根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减少赔偿金额。一般是按实际的损失来拟定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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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在土地租赁过程中,发生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形不少于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受理。  
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提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  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至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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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形式有几种?谁人知道土地租赁是怎么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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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地租是土地价格存在的根源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收益。无论土地质量是优是劣,土地所有者在转移其土地所有权时,必然会要求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这种补偿的形式就是土地价格。
2)级差地租的存在是决定土地价格高低的主要因素级差地租I是因为土地所处位置的不同产生的不同水平的地租,它使不同位置的土地形成了不同的价格。级差地租Ⅱ是由于连续对土地进行投入所引起的地租量的不同,从而形成的不同的土地价格。
3)垄断地租是导致特殊地段土地价格高的主要原因垄断地租的形成除了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之外,还因某些土地具有特殊的自然条件,使得这些土地能够提供更多的地租从而具有更高的价格。地租理论在土地估价中的应用我们在进行地价评估时,应该以地租理论为指导。根据地租理论的要求,严格审查被评估土地的权属性质,并确定其相应的价格。根据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等
土地租赁的形式有那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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