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的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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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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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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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者来说,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以说是一道有效的护身符,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如果自身合法群益收到侵害,就可以依据这一条例,向相关部门投诉,那么具体的投诉举报的具体规定有哪些,律图小编向您介绍。

一、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二)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四)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六)对属于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七)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办使用童工或者克扣及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物,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和抵缴罚款。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被审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查。

二、哪些问题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延长工作时间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工资报酬的;

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0、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11、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3、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通过这篇文章,您一定对于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的规定有了了解,也明确了哪些问题可以进行投诉。大家在工作中,要有法律意识,充分运用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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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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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4年1发布,自2004年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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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河北省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年人均2900元提高至年人均336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月人均450元提高至月人均500元。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106号)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3倍。照料护理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低保标准×
1.3,即3360元×
1.3=4368元。取整定为4380元,即月人均365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
1.3,即500元×
1.3=650元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要求,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确定,体现差异性。因此,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10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三)适用人群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原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以及新申请审批通过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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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健全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年人均2900元提高至年人均336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月人均450元提高至月人均500元。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106号)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3倍。照料护理标准,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低保标准×
1.3,即3360元×
1.3=4368元。取整定为4380元,即月人均365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
1.3,即500元×
1.3=650元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要求,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确定,体现差异性。因此,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拟按10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三)适用人群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原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以及新申请审批通过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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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文件,自2004年1施行。该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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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们公司最近在河北省开了一个分公司,现在需要适应那边的行规,请问河北省发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你好,河北省发不正当竞争条例如下所示: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经营者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擅自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特有的包装、装潢以及含有特有名称的包装、装潢。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或者姓名的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对商品质量作下列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特殊行业标志等质量标志,使用失效、被取消的质量标志;
(二)伪造、冒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许可证号、准产证号、商品条码标记或者监制单位;
(三)伪造厂名或者伪造、冒用、虚假标注商品的生产地、加工地;
(四)虚假标注商品的规格、等级、性能、用途、数量、制作成分和含量;
(五)虚假或者模糊标注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六)伪造或者销售、使用仿造的防伪标识;
(七)擅自使用他人商品上的特殊标识;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不予标明。
公务员考试的时候有一道相关问题没有做出来,请问各位在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中有些情况是可以享受奖励和社会保障的
[律师回复] 补上。第二十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
(一)项、第
(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 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项、第
(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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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须知
一、投诉者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非本人投诉须提交投诉人委托书。投诉时按排序依次反映问题。二、投诉者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具备下列条件: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2、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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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是河北省的,我农村老家有一套老宅,我现在像转卖。请问有谁知道河北省最新宅基地条例?
[律师回复] 《2016年河北省最新宅基地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划的宅基用地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
  楼房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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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法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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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叔叔和别人有一些民事纠纷在法院审理,现在我们对民事方面法律不是很了解,请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
四、申请条件同上【援助的范围第13条】
  
三、申请方法:
  可以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5、条件同上【援助的范围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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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1 总则2 申请审批3 宅基地标准4 宅基地登记5 法律责任6 附则。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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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在河北省上班,他因工作失误受伤,请问一下我国法律对河北省工伤条例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河北省标准:
1、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
2、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2、河北省标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四)康复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2、河北省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河北省标准:参考《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表》一次性解决计算:辅助器具费用限额×(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异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河北省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诊断证明确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七)护理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2、河北省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农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长期待遇。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2014年河北省适用标准为3014元/月)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2、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2、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河北省标准: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2、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3、河北省标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4、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
一)工亡待遇标准
1、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2、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适用标准为24565元。)
(2)、备注: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
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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