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私房买卖价格怎样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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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私有房屋的买卖必须委托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估价机构根据房屋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所处区域城市规划现状及发展前景、房地产市场行情及房屋和附着物质量等级等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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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每一套放出都是有自己的价格的,这需要感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确定,而不能仅仅由房产所有人决定。不过大家知道,城市私房买卖价格怎样确定吗?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城市私房买卖价格怎样确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1992年建设部颁发的建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1992年10月1日起,凡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买卖、租赁、赠与和拆迁补偿,其估价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估价机构承办。凡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立契手续,房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转移变更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私有房屋的买卖必须委托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估价机构根据房屋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使用情况、所处区域城市规划现状及发展前景、房地产市场行情及房屋和附着物质量等级等进行估价。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是国家计征私房买卖税费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估价机构估价的基础上议定房屋买卖价格并按法律规定进行申报。对于隐瞒、虚报房屋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征税收。

二、房屋产权过户费用有哪些

1、房屋产权继承的过户费用

公证费,按房价2%交纳;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

2、房屋产权过户买卖的费用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 6元/平方米交纳;(6)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3、房屋产权赠与过户的费用

(1)契税:按房价3%缴纳;(2)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3)所得税: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4)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5)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6)公证费;按房价2%交纳查档公证费房。

虽然政府不会过分干涉城市私房买卖价格,但也是作出了一些宏观方面的调控的,同时要求在进行买卖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建立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础之上。当然,要是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时出现隐瞒、虚报的情况,则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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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价格差怎么赔偿,实际价格和超市结算价格不一样
[律师回复] 消协、物价局。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属于欺诈性的标价行为有:
①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⑧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⑨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消费者遇到价格欺诈怎么办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超市虚标价格如何赔偿,超市虚标价格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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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动产,应在动产所在地、所在地,或委托拍卖市场进行拍卖。地进行。上市的有价证券的拍卖,价证券交易市场进行。拍卖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一般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的有价证券交易市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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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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